餐饮股东合作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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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股东合作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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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股东合作协议范本
编号:
餐饮股东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餐饮股东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Id号:
地址:
乙方:
Id号:
地址:
丙方:
Id号:
地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酒店联合经营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的目的
利用合伙人自有资金的优势和独特风味,通过法律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2条合作项目
合作酒店的名称是:
营业场所位于:
法定代表人:
第3条合作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4条合作期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甲方以总股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乙方以总股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丙方以总股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2.每一位合伙人的出资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核实权。
3.本次合作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任意分割。
合作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归个人所有,应在协议终止之日或合伙人约定的时间返还。
第6条收益分配和债务承诺
1.盈余分配:
不包括营业费用、日常开支、工资、奖金、税费等的收入。
是净利润,即合作产生的盈余,是合作分配的重点,将根据合作伙伴的贡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诺:
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的,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作债务。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出资转让、抽逃出资和出资
(一)出资
1.新合伙人的投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批准。
2.新合作伙伴必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投入资本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投资的合伙人对投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资本退出
1.资本自愿退出。
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抽逃出资:
(1)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退资原因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后抽逃资本。
(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企业有法律原因的。
合伙人擅自抽逃出资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是撤资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应当抽逃出资: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个人丧失偿付能力。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
支取生效日期为实际支取日期。
3.退市后撤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该合伙人: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当行为的。
(四)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
被除名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名人退资。
被除名名人对除名决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退股后,其他合伙人和退股人应当根据退股时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在合作中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转让权。
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该第三方视同新资本,否则,转让方视同退股。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修改合作协议后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a)合伙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具体业务活动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分配合作利益的权利。
3.合伙人对合作收益的分配,以出资比例为基础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
4.合伙人有权抽回资金。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经营亏损的债务。
3.对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9条禁止的行为
(一)合伙人不得泄露合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禁止合伙人参与与本合作项目类似或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合作各方均不符合要求外,合作各方不得与合作企业进行贸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擅自以合作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从其业务中获得的利益属于所有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将由合伙人个人全额赔偿。
第10条合作业务的继续
(1)在资本退出的情况下,剩余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或者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加入企业。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根据已故合伙人继承人的选择,可以提取继承人应当继承并继续经营的财产份额;也可以接受继承报酬的新合伙人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继续经营。
第11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因下列情况导致合作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
2.所有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者没有法定人数。
4.合作事务已完成或无法完成。
5.依法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关闭合作企业的原因。
(二)合作清算:
1.合作结束后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应为全体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合作企业关闭后15日内,应当指定合伙人共同清算或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3.清算费用支付后,合作社财产按以下步骤清偿:
合作社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欠税;合作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结算后如有盈余,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分配。
5.清算期间,合作企业发生损失,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盈余分配方式处理。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因连带责任应当承担的金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12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逾期15日仍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视为退股。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拒绝接受已领取报酬的新合伙人的,可以作为退股处理,被转让的合伙人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质押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行为无效,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关闭合作企业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根据其他合伙人的实际损失予以全额赔偿,其他合伙人可以集体决定解除监听。
第13条协议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由合作伙伴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14条其他人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为准。
(二)新的投资合同可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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