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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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
XX省XXXX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省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保证集团所辖各XX安全、正常运行,促进集团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XX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等法规及XX局有关规章和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辖各XX公司、各产业板块、各独立经营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集团各级党组织和同级生产经营班子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其中,党组织和生产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齐抓共管”是指集团各部门、各单位要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按照职责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失职追责”是指对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第四条集团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生产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各级党组织、经营班子,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安全生产主要是指集团各单位从事与民用XX(含军民合用XX)相关的XX运输、运行保障、XX安保等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产业板块生产经营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集团各级党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集团各级党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XX省及XX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组织会议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㈢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㈣把安全生产纳入集团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㈤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会、团委各有关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本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组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党组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集团各级生产经营班子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集团各级生产经营班子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XX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及XX有关规章、标准规范,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主要职责:
㈠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本单位党组织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㈢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㈣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㈤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本单位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监管)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㈥组织重点生产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㈦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㈧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集团各级生产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职责:
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㈡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值班制度;
㈢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和技术决策权;
㈣督促落实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㈤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㈥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
㈦强化对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㈧督促落实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㈩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生产现场值班领导、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集团各级生产经营班子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㈠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㈡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㈢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㈣组织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评价;
㈤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㈥组织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各级生产经营班子其他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㈡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㈢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㈣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检查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查内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㈤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活动时,要加入安全教育内容。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集团各级党组织、生产经营班子应当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集团各级党组织、生产经营班子及其部门、生产经营保障单位领导班子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集团各级党组织、生产经营班子的督查部门应当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同级及下级党组织、经营班子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集团党委。
第十六条集团各级党组织、生产经营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检查、岗位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㈠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任务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㈡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㈢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㈣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㈤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追究党组织、生产经营班子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部门;应当追究党组织、单位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部门。
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㈠在考核年度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在严格追究责任的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的党组织、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㈡发生特别重大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也要追究上一级党委、单位领导责任;
㈢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年以上连续上升的单位,同级安委会应给予预警,并建议组织部门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㈠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㈡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XX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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