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防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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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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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水合同
防水工程分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
1.2工程地点:
1.3业主:
1.4监理:
1.5总包商:
1.5承包商:
1.6分包商:
二.分包合同文件
2.1分包合同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本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解释。
承包商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a).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如果有)
b).分包合同;
c).业主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各项规定和有关文件
d).承包商与总包签定的承包合同;
e).分包商的其它承诺文件;
h).工程图纸;技术说明
i).开工指令、工程往来信函、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2.2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1套,该图纸不得复印,分包商在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工程图纸交回承包商。
在分包商要求额外图纸时,需向承包商提出申请,由承包商安排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3分包商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立即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承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商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除非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外,未经承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三.分包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及分包合同价款
3.1分包工程范围:
3.2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
按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最详细表述的工序进行施工。
3.3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
本分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以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具体单价见后附清单。
综合单价应视为是包工、包材料以及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并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如设备费、油料费、机械费、损耗、附件及配件、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取费、现场经费、开办费、工期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税金、风险费、包干费、技术资料费、现场雨季施工防护费、治安保卫费、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理费、环境保护费及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照管费等。
分包方承诺,不会就上述各项费用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
工程量: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进行计算。
3.3分包合同的价款为:
本工程暂定金额为:
四.承包商的义务
1·为分包商进行分包工程提供电源总闸及生活水源,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图纸。
2·现场保安;
3·协调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相互关系;负责办理与业主相关的事宜
4·负责对防水施工进行初步验收,并负责联系业主和监理进行最终验收,但此种认可和复核并不能减免分包商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不当而引出的责任,因此引起的在承包工程中的所有损失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5.按时付款。
6.为分包商及时提供工作面,并提前24小时发出开工指令。
6.如因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工期和产生费用的,承包商负责免除分包商的工期延误责任。
五.分包商的义务
5.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分包商应保证本分包工程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并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保修5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5年)。
(2)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示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
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商、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商应对承包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商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
分包商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对由于提供审批样品的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得不到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负责。
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及时将进场材料的规格、数量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以业主和监理规定的项目为准)汇总送交承包商,如果因分包商没有及时送交上述材料而导致施工延误,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商保留向分包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力。
分包商提供上述物品和工作履行的内容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3)分包商应尽力保障承包商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5.2为保证分包工程的顺利实施,分包商应提供所有实施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和人员等,且分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于施工。
5.3分包商现场施工机械、设备
本款不适用
5.4分包商提供的材料
分包商承诺在本分包工程中使用蓝盾品牌防水材料(已经业主和监理认可),分包商还应提供为完成本工程而需要的所有辅材。
分包商应根据业主、监理的要求提供一切由分包商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或材料。
相关费用分包商被认为已考虑在合同单价中,不得据此向承包方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5.5文物
本款不适用
5.6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遵守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按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承包商要求合理堆放材料若分包商违反承包商的规章、制度、指令,承包商将视具体情节对分包商处以每项1万元以下的违约赔偿金,并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5.7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分包商和业主或承包商的其他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分包商应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及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材料的堆积和码放,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
5.8工程的照管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对承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从分包工程开工日起直到分包商退场的日期止,不管分包工程是包工或包工包料或包工部分包料或是提供劳务等其它内容,分包商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5.9为其他分包商提供方便
只要承包商提出要求,为了完成承包工程的目的,分包商应为业主或承包商所雇佣的任何其他分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任何得到承包商授权的机构、人员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主要指交叉施工、现场检查、检验等方面)。
5.10分包商的其它义务
5.10.1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自行交纳属于其范围内的相关税费。
无未能提供税费用,则承包商扣除4%的结算价代缴税费。
5.10.2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承包商的要求将属于本分包工程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给承包商6套完整的施工资料,其相关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且在竣工资料尚未完整有效提交承包商之前,承包商有权不付给分包商工程结算余款。
六.水、电及其它供应
承包商免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需水、电。
为了便于承包商的管理,分包商应及时向承包商提交根据所需临时电用量供应计划,承包商按照审定的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分包工程所需水、电用量。
七.测量、定位、放线
本款不适用
八.工程试验
分包商有义务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范以及业主、监理、政府有关部门、承包商的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试验,并提交完整有效的试验资料。
试验的费用被认为已在合同单价中加以考虑。
如果分包商施工的分包工程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导致试验不合格,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九.工期
9.1本分包工程开工日期计划为2年月日。
具体按每个单体每个工作面开工令时间开始加2天计算,分包商在客观条件允许下,应保证4个单体按照承包商要求的工期完工。
9.2工期延误
分包商如不能按照9.1条时间结点要求完成整个分包工程,将被视为工期延误。
且每拖延一天,承包商将对分包商处以扣留合同结算总价1%的违约赔偿金。
9.3工作时间
分包商的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9.4施工进度
如承包商认为由分包商承担的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承包合同竣工期限的要求,则承包商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分包商要求其采取必要赶工措施。
分包商应在承包商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
一十.工程质量
10.1本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的要求及技术规范和广东省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并符合承包商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和要求。
如果图纸和承包商的要求与技术规范和广东省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商应按照质量标准其中要求较高者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被认为分包商已在其综合单价中作了合理的考虑。
10.2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省优
一十一.安全、质量和管理要求
11.1安全、防火措施
a)在进入现场前,分包商应准备并向承包商提供一份安全、防火保证措施及其实施方案,供承包商审查。
分包商应按照承包商批准后的安全保证措施设计、进场、安排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的安全保证规章。
b)分包商须在现场设置足够的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商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
分包商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
如分包商在承包商就某项安全隐患两次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商的要求,则分包商将被处以每项不超过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11.2生产例会
承包商与分包商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
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
承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商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十二、合同价款的支付
12.1本分包合同无预付款。
12.2工程款按承包商签证认可的工程量结算。
分包商每完工一栋单体并验收合格后(指验收部分拿到合格的试验报告)7天内,承包商支付分包商相应单体实际完成造价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
在本分包工程的每一个单体地下室防水工程全部通过验收之日起7天内,承包商负责结算并付至分包商实际完成造价的95%。
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责任期满(承包工程竣工之日起5年)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
所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工程款都是不计息的。
一十三.安全文明施工
13.1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根据招标文件,工程将确保获得广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由于本工程的特殊性和所在位置
(1)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2)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承包商有关企业形象宣传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着装并完成承包商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承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以达到承包商的满意。
(3)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气体的产生。
分包商应按照承包商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出现场,并消纳。
(4)在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分包商应将承包商允许撤离现场的分包商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
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并达到承包商满意的使用状态。
(5)承包商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商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商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
为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将由承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3.2事故处理
分包商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分包商有权拒绝承包商要求的非正常工作),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商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商报告事故详情。
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如有)或承包商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3.3劳务、雇员安排
分包商应自行承担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住宿、膳食、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以及设备、材料的保管堆放,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商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
特别是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做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所有上述工作必须服从承包商的统一管理。
乙方应自行对其任何雇员加强管理,合理安排食宿,及时支付报酬,避免其雇员的不满情绪滋生。
如果乙方的雇员出现或参与罢工、骚乱、大规模群殴事件,不论由任何理由引起。
将被处以1万元/次以上直至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的处罚。
分包商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劳务人员的病、死,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负责对在施工期间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13.4特殊工种上岗证
分包商的电工、电焊工、压桩机手等特殊工种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商审核。
分包商应对未经承包商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计量
按业主合同中有关的工程量计量标准计量
十五、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15.1偷工减料行为的处罚
对于任何分包商随意更换材料、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工作,一经发现,将处以每次2万元的违约赔偿金的处罚,并无条件返工。
对于处罚累计超过二次的分包商,承包商将勒令其退出现场,分包商所有应付工程款将被扣除作为处罚,且分包商还应承担一切相应的损失、损害费用。
15.2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为分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牌、质量,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b)分包商应随时按照业主和/或监理可能提出的要求,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按常规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有关一切费用开支均由分包商承担。
如果由于分包商的原因造成本分包工程之外的损失,分包商应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15.3检验费用
所有本分包工程内的合理检验费用由分包商负责。
15.4检查和检验
分包商应为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15.5拒收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承包商可拒绝接受,并由分包商在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而给承包商造成的全部损失。
15.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或工程的拆除
承包商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分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承包商或业主认为不符合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以及
c)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承包商认为在以下方面仍不符合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和/或工作,均应重新施工: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由分包商负有责任的测量失误;
·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工序施工。
受承包合同下业主或承包商所办理保险范围的制约,承包商建议分包商应自费就分包工程办理分包商雇主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
如分包商选择不办理保险,属于上述保险范围内,非双方原因造成的分包商损失,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十六.法律、法规和收费
16.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商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16.2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分包商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当地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在单体工程完工结算时,分包商负责提供有效的纳税证明给承包商。
否则,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分包商各自应缴的税、费由承包商代扣、代缴。
十七.承包商的指令
分包商仅能从承包商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承包工程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任何指令。
分包商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在承包商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执行。
承包商有权随时向分包商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对分包商执行任何非承包商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商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
对造成承包商损失的,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如果承包商发出或随后由他以书面形式批准的指示后24小时内,分包商仍未执行,承包商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
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商从分包商处收取,或由承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商。
十八.索赔
受承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承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尽其最大可能,向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承包商能就此承包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十九.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承包商和分包商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分包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履约已成为不可能或非法。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自然灾害、如:
地震、洪水等;
b)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不见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分包商或其雇员引起的除外)。
19.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如果分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其应立即通知分包商,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十、争议的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承包商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来解决。
二十一.分包合同的终止、转让
21.1分包合同的转让与再分包
除非得到承包商的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
任何此类承包商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应对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完全负责。
21.2分包合同的解除
21.2.1分包商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商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
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a)由于主观原因不能正常地和努力地进行工程的施工;
b)在分包工程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的施工;
c)拒绝执行承包商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擅自撤出现场
如分包商在接到承包商发出的书面指令7天后仍继续上述违约行为,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商可在其违约行为继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本分包合同。
特别要提醒分包商的是:
由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分包商将会被扣除所有应付款项作为处罚
21.2.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承包合同解除时,承包商与分包
商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
21.2.3如果分包商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
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
对分包商的雇佣。
21.2.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商、分包
商均有权解除合同。
21.3分包合同终止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合同终止解除情况发生(除了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
外),且只要这种雇佣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a)承包商可雇佣他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来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免费使用分包商的临建、机具、设备,已运抵、安放在现场的或邻近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其它物品。
b)分当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他的,或由他租赁的任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商应按照要求执行。
如分包商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商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出售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商的财产。
承包商在扣除因分包商违约造成的工程受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商。
二十二、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生效之日生效,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二十三、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二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商、分包商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即日起本合同生效)
承包商: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分包商: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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