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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国经课件
第四章国际金融法学
第一节国际金融与国际金融法
一、国际金融
经济学上,金融包括货币内容。
教育部推荐教材《国际金融新编》(姜波克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三版)一共8章:
1、国际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表;2、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和理论;3、外汇和汇率;4、汇率政策及相关政策;5、国际金融市场和国际资金流动;6、货币危机防范政策和理论;7、国际货币体系;8、区域性货币同盟与欧洲货币体系。
二、国际金融法
教科书认为,国际金融法含三部分:
1、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2、国际融资法律制度;
3、跨国银行法。
需要指出,其中,第二部分,有些是国内法规定,例如有关的存、贷款法律规定;有些则是合同,例如贷款合同。
第三部分,没有所谓的“跨国银行法”。
有关文件不是法律,例如《巴塞尔协议》,但其影响和作用类似法律。
没有关于银行监督管理的国际条约。
正确的叫法应当是,“银行监督管理的国际协调”。
第二节国际货币体制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
(一)产生
1、二战摧毁了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世界经济;
2、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美国率先复苏,黄金资产大量流入美国,二战结束时,美国拥有黄金量占世界70%;
3、过去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即依据国际条约建立起来的“国际货币体制”。
1944年7月,44个国家参加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1945年12月,该《协定》生效。
国际货币体制应运而生。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1.货币:
美元制度;
(1)黄金-美元本位制1盎司黄金=35美元,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各国的美元持有人随时可以以这一比例,向美国中央储备兑换等值黄金。
美元成为中心货币,相当于国际货币。
美国战略需要→战后背景、超级大国。
(2)各国货币以其含金量与美元挂钩。
纸币发行量的依据是该国的黄金储备。
2、汇率:
固定汇率制;
(1)汇率。
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折算比价。
直接标价法:
固定外币单位数量,以本币表示兑换该外币数量的价格,如2011年2月100美元=657元人民币;2012年5月100美元=628元人民币。
间接标价法:
固定本币单位数量,以外币表示兑换该本币数量的价格,如2011年2月100元人民币=15、22美元。
(2005年7月21日起中国实行汇率改革,当时100美元=827、65元人民币,按照这一汇率,100元人民币=12、08美元)
(2)决定汇率的条件。
中国面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
2005年7月21日起,中国人民币汇率升值不断创新高。
A、国际收支情况。
主要体现为进出口贸易差额,出口额与进口额相比较,
出口﹥进口(顺差)进口﹤出口(逆差)
顺差→本国货币升值↗;逆差→本国货币贬值↘。
外汇储备增加,本国货币应当升值。
B、利率水平(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降息→货币贬值提息→货币升值
C、财政收支,若财政出现赤字,允许本国货币贬值。
D、外汇储备,外汇储备增加,会迫使本国货币升值。
E、相对通货膨胀率,既要考虑本国的通货膨胀率,也要考虑他国的通货膨胀率,即相对通货膨胀率。
如果一国的通货膨胀率持续走高,其货币购买力下降→本国货币应该随之贬值;不同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可以通过消费价格指数即CPI加以比较。
F、心理预期。
由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信号改变,而导致、影响人们对汇率的心理预期方向。
(3)固定汇率制
各国货币以其含金量与美元挂钩,一经确定,不能改变,其汇率波动幅度为(上、下)1%。
(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既存成果:
“布雷顿森林体制”虽然后来崩溃了,但以其为标志建立起来的做法,有许多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有一种说法,所谓“布雷顿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
1、资金支持。
避免一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该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和向特定成员国的“借款”。
资金支持包括:
储备贷款(动用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信用贷款:
其中的“普通提款权”是一种“货币换购行为”,不过其效果与借款类似。
以“货币换购”的形式提供外汇资金支持,虽然改变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产构成,但不因此改变其资产总量。
2、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国际收支经常项目:
A货物贸易项目(外汇收入-出口,外汇支出-进口)
B无形贸易项目(运输、保险、旅行、劳务、转让费等)
C单方转移项目(赠款、汇款、赔款、援助)
国际收支资金项目:
直接、间接投资、借贷、证券交易等。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第1项规定,成员国应当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的“过渡办法”,允许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保留外汇限制措施。
3、加权表决制
表决权:
A基本票:
250票每个成员国
B加权票:
成员国缴交的款项折合每十万个特别提款权=1票
2003年中国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比例为2.98%,排名第7;2010年11月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完成新一轮基金份额改革,中国的份额从原来的3.72%升为6.39%,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比例从3.65%上升为6.071%,排名世界第三(美国16.479%、日本6.138%)。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般事项需要50%以上多数票通过,比较重要事项需要70%以上多数票通过,特别重要事项需要85%以上多数票通过。
4、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
产生1969年7月,目的帮美国渡过难关。
特别提款权是IMF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比例无偿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是一种虚拟货币、记账资产。
成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把它转让给另一成员国,换为外汇,偿付逆差,也可以用来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特点:
(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需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交任何资金;
(2)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的使用特别提款;,
(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2、作用:
(1)是一种新的国际清偿工具,他不是真正意义货币,是一种提款手段,人为资产,纸黄金,是种记账货币(虚拟货币),主要是缓解美元当时收到的巨大压力,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缓解美元造成的巨大压力。
(2)是一种新的国际储备多方补充国家的国际储备能力
(3)可作为国家间的债务抵偿,具有相应的计价和定值功能(币值的稳定性),可用作国际民商事责任索赔的计算标准。
以“篮子”货币定值,5年调整一次,2011年1月1日起,定值货币及所占比例为,美元41.9%、欧元37.4%、英镑11.3%、日元9.4%。
p431
3、分配:
历史上曾分配过两次90亿(1969年),120亿(1979年)。
若美国经济恶化,IMF仍有可能扩大特别提款权的分配。
4、评价
(1)应当肯定特别提款权的作用,他是一种无偿分配国际资产,虽然数额有限,但具有安全阀的作用→一旦发生经济危机可予以救济;
(2)特别提款权的作用是有限的,总规模210亿,占各国国际储备不到2%,规模小;
(3)特别提款权是大国把持下的国际货币秩序运行筹码,如果发行太多则会影响货币发行国的利益。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需要时→动用,不需要时→则不动用,一般发展中国家难以从中获利。
(四)对布雷顿森林体制的评价
美国经济滑坡,在一系列美元危机冲击下瓦解。
1、功不可没,虽然崩溃,但其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货币法律制度,牙买加体系是对后来违法状态的认可。
布雷顿森林体制最大特点是实行美元与黄金挂钩,货币有确定的定值标准,有助于二战后迅速恢复国际货币秩序,其行之有效的规则和做法仍然保留下来,对各国的经济和货币政策有很高的协调作用。
2、从建立起就存在根本缺陷,当时情况下可能是最好的设计,由美国单方挑起大梁,单靠美国一方力量是不够的,力不从心。
国际金融市场对美元需求增加时→美元荒
美政府大量印制钞票,通货膨胀,各方大量抛售美元,→美元灾
3、历史表明,货币价值的确定应该有一定标准,在布雷顿森林体制中,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但目前各国货币发行根据各自的货币政策,大量发行货币,从而造成国际货币市场上游资过多,引发货币危机。
4、固定汇率制,货币相对稳定,牙买加体制确定浮动的的汇率制,应注意浮动汇率制带来的风险。
各国自主实行浮动汇率制,存在贸易结算风险。
5、布雷顿森林体制虽然瓦解,但其机构的作用重要性体现在:
有助于避免出现金融危机和贸易摩擦;
有效促进经常项目外汇管制的消除和缓解;
对有关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帮助大,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国也是受益国之一;
债务重新安排,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倡导下,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发展中国家的债务;
借助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经验,加强国际协调,在国际货币市场上切不可单枪匹马。
二.牙买加体制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瓦解
美国三次美元危机,
1、1960年,国际社会抛售美元换去黄金,美国通过国际组织和盟国帮助自己渡过难关;
2、1969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特别提款权帮助美国度过第二次经济危机;
3、1971年美国出现百年来第一次贸易逆差,爆发了第三次美元危机,尼克松总统决定实行新经济政策,采取使美元与黄金相脱钩的政策,公然违背了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各国纷纷仿效,废除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制,违法状态持续到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改,在法律上确认该组织机制的转变。
(二)牙买加体制:
1、主要内容:
(1)储备货币多元化:
以美元为中心货币。
(2)汇率制度多样化:
各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安排(比如自主浮动,盯住浮动)
(3)黄金非货币化:
宣布黄金与美元脱钩+宣布废除黄金官价+取消黄金储备义务+基金组织出售部分黄金。
2、评价:
(1)牙买加体制是在违法状态下被认可的,不是事先的一种理论设计,仍然存在问题;
a外汇风险大,浮动汇率;
b纸币发行量过多→在资本市场形成大量金融投机资本,冲击金融秩序;
c汇率风险与纸币发行过多易爆发金融危机: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2006年美国次债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
(2)尽管现行国家货币体制存在问题,但其仍处在美国西欧等国家的操控下“虽然纷乱,但不至于陷入混乱”。
(3)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改革,集中反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和妥协。
第三节国际贷款合同
一.一般的国际贷款合同
(一)先决条件
不是贷款合同中的内容。
确定贷款以前,借款人需满足某些条件,以此作为贷款前提。
贷款合同成立之后,收回贷款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和经营情况,贷款人承受的风险大。
因此,要求借款人具备借款的“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多为落实借款合同中“陈述与保证”各项具体内容的文件,例如,借款人的营业执照、组织章程;借款人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该借款的文件;借款的担保文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会计文件。
有外汇管制问题的,还要提供借入国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的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法律或商务状况的说明,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
借款人有义务披露自己的有关情况,贷款人主要根据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同意贷款,如果借款人说明失实,贷款人可以以此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陈述与保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贷款合同合法性的陈述和保证。
p432
2、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和保证。
p432
贷款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在贷款合同成立前的“先决条件”中已经核查、落实,然后把这些情况以借款人“陈述和保证”的方式,规定在贷款合同中。
(三)约定事项(条款)
作为贷款人评价考察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的标准,一旦违反则贷款人可采用相应措施来救济
1、消极担保条款→对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
意在防范借款人为另一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从而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在受偿顺位上排在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之后。
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注意:
借款人违反“消极担保条款”,构成违反贷款合同。
但是,借款人为另一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却是合法有效的,在受偿顺位上当然先于“消极担保”。
2、平等位次条款:
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借款人违反平等位次条款,即违反贷款合同。
但是,贷款人无权诉请取消借款人已对第三人作出的“优先清偿”。
3、稳健经营条款;
4、财务约定条款;
5、贷款用途条款;
6、保持资产条款;
7、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
(四)违约事件
1,种类
(1)实际违约;
(2)预期违约,对贷款人间接违约:
A连锁违约;B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C借款人所有权、控制权变动;D抵押品毁损、贬值;E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F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兜底条款)。
2、救济措施:
(1)取消贷款;
(2)中止贷款;(3)要求提前偿还贷款;(4)要求损害赔偿;(5)要求支付利息。
(五)其他条款p438
教科书所谓“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条款,实际上是一般国际贷款合同都具有的条款。
注意其中第六项p439“贷款提取条款”,贷款人不能发放贷款和借款人不能提取借款,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二.欧洲货币贷款合同
欧洲货币贷款:
泛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
例如,在美国境外银行发放的美元贷款,在日本境外银行发放的日元贷款。
三.国际银团贷款合同
分处不同国家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
可以分散贷款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分为两类:
(一)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合同p442
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直接发生贷款法律关系。
这类合同大致经过三个阶段:
1、合同成立之前:
委托组织银团贷款
(1)委托书(没有法律效力)
(2)承诺书(牵头行为其商誉和业务盈利考虑,一般会促成银团贷款)
(3)授权书(借款人对牵头行的授权,具有法律效力)
2、订立银团贷款合同:
(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直接签署合同,构成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2)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与一般国际贷款合同的基本条款相同;
(3)国际银团贷款合同的不同之处:
a按份之债原则:
银团各成员只就各自的贷款份额与借款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b银团民主原则:
重大事项一致决议,日常事务决策权由“多数贷款权银行行使”;
c比例分享原则:
借款人还本付息,尤其是银团各成员通过诉讼所得还款,应按各自贷款比例分享。
3、履行合同:
推举一个银行(一般就是原来的牵头行)来管理银团成员的利益,是银团成员的代理人。
(1)如果银团成员提供的贷款,代理行未交给借款人,则银团集体仍要承担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
(2)反之,如果借款人向代理行交付本息之后,不论代理行是否转交银团成员,借款人对银团已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不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3)设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以区别代理行与银团成员的财产。
(二)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合同p444
借款人和参与行没有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
目的:
规避参与国的法律规制,采用“迂回”的间接参与做法。
常见的做法:
1、权利让与→义务没有转让;
2、转贷款,参与行贷款给牵头行,转贷借款人;
3、合同更新,借款人与参与行订立新的贷款协议,实际上变成“直接参与”;
4、隐名代理,以牵头行的名义与借款人订立借贷合同。
但由于银团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牵头行可以公开代理关系,借款人可以选择向牵头行、或者参与行行使救济权。
四.国际项目贷款合同p445
多用于交通运输、电力、化工、林业、农业等行业,项目贷款通常占项目总投资的65%-75%。
(一)项目贷款的种类:
1.无追索权的项目贷款:
以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担保。
除此之外,无其他信用、财产担保。
2.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
除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项目发生风险后,贷款人有权向这些担保人追偿。
(二)项目贷款合同的结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层次来划分
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合同:
二元式的结构项目贷款,第一层次,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贷款;第二层次,主办人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完工担保协议、投资协议、购买协议)。
图示:
贷款人→(①项目贷款合同)与借款人
↘(②担保合同)与项目主办人
2、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合同:
三元式的合同比二元式的合同多了(③项目产品购买合同)
贷款人→(①项目贷款合同)与借款人→(③购买合同—项目产品)与项目产品购买人
↘(②担保合同)与项目主办人
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合同p448(比三元式的合同多了④与融资公司的贷款合同)
贷款人→(①项目贷款合同)与借款人→(③购买合同—项目产品)与项目产品购买人
↘(②担保合同)与项目主办人
∟→(④贷款合同)与融资公司
有追索权的国际项目贷款合同的要害是担保,最大限度保证贷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节国际贷款担保p464非专用于国际贷款担保
一.见索即付保证(见:
提示、索:
索要、即:
立即)
1.含义:
保证人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承诺。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URDG458、2010年修改URDG758)URDG458第二条:
指凡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称担保人)以书面开立的,对提示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付款要求以及保函所规定的各种其他单据(例如判决书、裁决书等)而付款的保函、担保书或其他付款保证,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URDG758第二条:
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保函内容:
(1)以书面开立;
(2)规定给付货币;(3)跟单性质,即以提示书面请求和符合保函所规定的单据为付款的唯一条件;(4)应另一人要求而开立。
。
。
。
。
。
。
作为担保人,我们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后,向受益人支付最高不超过保函金额的任何款项。
索赔应按上述交单形式提交,并随附前文列明的可能需提交的其他支持索赔的单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提交一份受益人的声明,声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
受益人的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随附单据中作出。
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必须在前文规定的生效当日或之前,于前文指明的交单地点被我们收到。
本保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2010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
2.特点
(1)独立性保证人不能以基础合同对抗第三人;
(2)绝对性保证人按照保函所规定的条件承担付款保证责任;
(3)单一性保证人只承担承诺范围内的付款义务。
直接保函(三方保函)委托(申请)人(即借款人)、保证人、受益人(即贷款人);
三个合同组成:
A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基础合同;B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偿付保证合同;C保证人以保函形式体现的保证合同。
间接保函(四方保函)p467
如果贷款人要求保函须由其本地银行保证人出具,这样就多了一个环节,即借款人所在地银行委托贷款人所在地银行保证人向贷款人出具保函。
二.备用(信用)证
1.含义;保证人(不一定是银行)在规定条件下(相符交单)对受益人的付款保证。
2.特点:
(1)与跟单信用证相比
A跟单信用证一般用于贸易买卖,备用证适用范围更广,包括贷款合同中,当借款人违约不能偿还贷款,开证人应对贷款人承担付款责任。
B在跟单信用证支付中,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银行就应付款;备用证则往往是预备付款,若债务人(借款人)没有违约情形,“备用”证则备而不用。
C所要求付款条件不同
跟单信用证→单据相符。
备用(信用)证→单据相符。
受益人需提交的“相符单据”,包括:
索款要求;违约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可流通的单据;法律或司法文件;其他单据。
D跟单信用证由银行开立,称为开证行;备用证的开证人不一定是银行。
(2)与见索即付保函相比
A见索即付保证:
受益人提交相符索赔单据要求保证人付款;备用证:
受益人需提交相符索款单据要求开证人付款。
都是主要为防备“违约”问题而设置的“担保”。
B适用的国际商会惯例不同,前者可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后者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
三.安慰信(意愿书)
1.含义和效力:
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者跨国公司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敦促借款人还款的书面文件。
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道义上的作用。
2.类型:
(1)支持函。
出具人表示愿意在各方面对借款人的还款给予支持,目的是增加贷款人的信心,督促借款人还款。
(2)知悉函。
出具人(政府或母公司)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借款人的借款安排,目的是防止出具人否认,并采取不利于贷款人的行动。
(3)承诺函。
承诺采取有利于借款人还款的某些措施,例如保持股份。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有利于贷款人收回贷款,但与收回无直接联系。
第五节银行监督管理的国际协调
一.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
国际清算银行现在已经演化成“各国中央银行的银行”。
1、产生。
为了管理一战后德国战争赔款,1930年,英、法、比、德、意、日六国央行和代表美国利益的银行集团,组成“国际清算银行”。
现在,各国国际储备约十分之一存放于国际清算银行。
2、《巴塞尔协议》。
1975年,西方国家牵头,在国际清算银行下建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
其后,发布一系列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
---1974年欧美银行倒闭事件促成十国集团银行监管部门在瑞士巴塞尔开会,1975年2月建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同年9月25日制订《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
修订《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英格兰银行对资本基础和资本充足率评估的统一建议》;
---1982年墨西哥金融债务危机,英美银行监管部门牵头,1987年拟定草案,经过六个月征求意见期,1988年7月15日定稿《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00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自愿推广适用。
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第二次修订,共826条、中译本30多万字。
二.对跨国银行的监督管理
1、跨国银行及其国外机构
(1)跨国银行p471
一般认为,指在若干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经营跨国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
2003年,英国《银行家》杂志提出跨国银行标准:
银行资本超过10亿美元,境外业务占总业务的一定比例,且在伦敦、纽约、东京三大国际金融中心设有分支机构、驻有工作人员。
(2)跨国银行的国外机构
①分行:
在母国之外;在东道国未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总行直接控制,其责任由总行承担。
风险较大,东道国对银行分行业务有限制。
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
②子行:
跨国银行投资组建的银行(独资、多数股、少数股子行)。
在东道国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例如渣打、汇丰、花旗、东亚银行2007年4月将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升格,注册为中国法人。
子行以东道国监管为主。
2、对跨国银行的监督管理
(1)准入: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WTO成员入世承诺,逐步扩大范围,分阶段实行。
(2)经营管理: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与东道国本国银行同等对待。
(3)监管内容:
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头寸。
三.《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
在《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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