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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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宝鸡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一、目的
(1)获得准确可靠的婴儿、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资料。
(2)观察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动态变化。
(3)提供不同儿童死亡水平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为提出和制定改善儿童保健服务的新对策提供依据。
(4)为我市儿童保健科研工作的开展提供导向和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是以人群为基础的监测。
按照随机整群抽样的原则,抽取我市金台、眉县、千阳、凤县四县区24个乡镇作为市级监测点。
监测地区家庭中全部0-4岁儿童为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具体包括:
(1)户口在监测地区,居住在监测地区;
(2)户口不在监测地区,在监测地区居住一年以上;(3)户口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和居住,妊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
自2002年起,户口不在本地,暂住监测地区分娩并死亡的婴儿纳入流动人口监测范围,但户口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的婴儿不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地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报告死亡和死因。
三、监测内容和指标
1.内容
(1)活产数,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时间、地区、人群分布。
(4)5岁以下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
2.监测指标
(1)生命指标:
出生率、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1-4岁儿童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年龄别死因死亡率、儿童死亡年龄构成和死因构成、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下降率。
(3)保健服务指标:
儿童死前就医情况。
四、监测地区确定
按照卫生部妇幼卫生监测方案,采取整群抽样方法将全市十二县区按照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婴儿死亡率的高低划分为三部分,遵照抽取的监测点在全市分布较均匀,每部分抽取的样本市县的平均婴儿死亡率尽可能接近该部分总的平均婴儿死亡率等原则,抽取我市监测点为金台区、眉县、千阳、凤县,监测县再抽部分乡作为监测地区。
全市监测网点分布如下:
宝鸡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点分布
地区类别监测乡
金台城区西关、中山西路、中山东路、东风路、群众路、十里铺、卧龙寺
眉县平原县金渠、营头、城关、第五村、马家镇
千阳山区县南寨、城关、张家塬、文家坡、柿沟、寇家河
凤县山区县双镇、双乡、红花铺、河口、三岔、南星镇
五、资料收集方法
资料收集工具
(1)0-4岁儿童花名册:
以村为单位由村医填写,每出生1名婴儿(或新迁入1名5岁以下儿童)随时填写,死亡情况记录在备注中。
0-4岁儿童花名册存放在村卫生室,县妇幼保健院每年将各村超龄儿童的花名册集中存放在县妇幼保健院(所)。
(2)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年报表:
每个监测乡(街道),每季度填报一张,交县(区)妇保院,由县(区)妇幼保健院汇总后报市妇幼保健院。
每年十月县(区)妇幼保健院填报全年汇总表。
(3)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地区每例0-4岁儿童死亡,由村医10日内上报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在7日内进村入户核实,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并记录在0-4岁儿童花名册及儿童死亡登记册上。
此外,要求监测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及时填报来自监测点的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每季度交县妇幼保健院(所)。
县妇幼保健院(所)利用例会核对,解决重卡、漏卡问题。
每年十月监测县将上一年全部死亡卡报送市妇幼保健院,同时将全部死亡卡转抄到“死亡登记册上”,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所有项目应与死亡卡一致。
六、质量控制
1.质量标准
(1)表卡完整率100%,死因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率城区≤10%,农村≤20%
(3)出生漏报率≤10%
(4)5岁以下儿童死亡死因诊断不明<5%
(5)计算机输入错误率<0.5%
(6)死亡漏报率:
城市≤10%;农村≤20%
2.质量检查制度
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区对地段,乡对村,利用每季例会制度,季季进行质量检查。
市县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
未达到要求的县区全面进行补漏调查。
3.质量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漏报调查:
由于我市个别地区生命统计制度不健全,儿童死亡漏报仍然存在,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是防漏,质量检查的重点是查漏,减少漏报率是高质量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关键。
漏报调查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走访、查询医院原始记录和各种登记如出生登记、孕产妇登记、计划生育登记、公安部门登记、预防接种卡等,相互核对,相互补漏。
在死亡儿童中,尤其要注意死胎、死产和活产的区别,既要注意防止将死胎、死产作为活产和新生儿死亡上报,使死亡数增加,也要防止将活产作为死胎、死产而遗漏,使死亡数减少。
因此,补漏时也要核实死胎、死产情况。
(2)表卡质量检查:
包括表卡完整性检查和正确性检查。
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求相互数据一致。
死亡报告卡数与花名册中(或儿童死亡登记册)死亡儿童数,上报出生数与花名册(或儿童出生登记册)登记儿童出生数应完全一致。
表卡质量检查方法包括手工检查和计算机检查的方法,手工检查包括自我检查(自查)、相互检查(互查)和抽样检查(抽查)。
计算机检查包括屏幕矩阵检查,数值范围检查和逻辑关系检查。
4.质量检查指标计算方法
出生漏报=漏报出生数/(上报出生数+漏报出生数)×100%
死亡漏报=漏报死亡数/(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数)×100%
卡片完整率=完整卡片数/检查卡片数×100%
死因错误率=错误诊断、分类卡片数/检查卡片数×100%
卡片错漏项率=全部卡片的错漏项数/(每张卡片的项目数×检查卡片数)×100%
卡片诊断明确率=死因诊断明确的卡片数/全部死亡卡片数×100%
5.儿童死亡监测质量评价标准
为不断提高监测质量,我市制定了宝鸡市儿童死亡量化考核标准,每年对各监测点进行监测质量评价。
实行“3+1”模式后的资料上报时间如下:
*每年1月3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4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7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
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
*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0-4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
各种报表要求上报齐全,填写准确、完整、合乎逻辑,无漏项、错项、空项,全年监测报表与死亡报告卡的年龄别死亡数一致。
质量检查若不符合以上质量要求,监测地区卫生局要组织力量对监测资料重新核查上报。
七、资料分析
分析指标和内容
1、新生儿、婴儿、1-4岁儿童、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年龄别儿童主要死因。
3、儿童死亡与保健服务、出生率等因素的关系。
4、儿童死亡率和死因的变化。
表号:
卫统46表
制表机关:
卫生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7]31号
有效期至:
2009
儿童死亡报告卡
区县□□□□□□
编号□□□□□□□□
住址乡(区)街道(村)
父亲姓名母亲姓名
患儿姓名
(1)本地户口
(2)非本地户口
(3)非本地户口居住1年以上□
性别:
1.男2.女□
年
月
日
出生日期
出生体重克
(1)测量
(2)估计□
孕周周
出生地点:
(1)省(市)医院
(2)区县医院
(3)街道(乡镇)卫生院
(4)村(诊所)卫生室
(5)途中
(6)家中□
年
月
日
死亡日期
死亡年龄岁月天
死亡诊断
死因分类□□
死亡地点:
(1)医院
(2)途中
(3)家中□
死前治疗:
(1)住院
(2)门诊
(3)未治疗□
诊断级别:
(1)省(市)
(2)区县
(3)街道(乡镇)
(4)村(诊所)
(5)未就医□
未治疗或未就医主要原因:
(单选)
(1)经济困难
(2)交通不便
(3)来不及送医院
(4)家长认为病情不严重
(5)风俗习惯
(6)其他(请注明)□
死因诊断依据:
(1)病理尸检
(2)临床
(3)死后推断□
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死因分类编号
0l痢疾14先天性心脏病27意外中毒
02败血症15神经管畸形28意外跌落
03麻疹16先天愚型29其他意外
04结核17其他先天异常30内分泌、营养及代谢疾病
05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18早产或低出生体重31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
06白血病19出生窒息32循环系统疾病
07其他肿瘤20新生儿破伤风33泌尿系统疾病
08脑膜炎2l新生儿硬肿症34其他
09其他神经系统疾病22颅内出血35诊断不明
10肺炎23其他新生儿病
11其他呼吸系统疾病24溺水
12腹泻25交通意外
13其他消化系统疾病26意外窒息
《儿童死亡报告卡》说明
一、制表目的:
了解监测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及医疗保健情况。
二、统计范围:
以区县为单位,全国336个监测地区。
三、统计对象:
监测地区本地户籍和非户籍人口中的死亡的0~4岁儿童。
四、上报机构:
由监测地区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填写上报。
五、统计起止时间:
本统计年度前一年的10月1日起至本统计年度9月30日止。
六、报送时间:
各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经卫生厅(局)审核后,按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规定的时间上报卫生部妇社司。
七、填写说明:
1.监测地区0~4岁儿童每1例死亡均需报卡。
2.儿童编号要与“0~4岁儿童花名册”中该儿童的编号相一致,每1个儿童只能有1个编号。
儿童编号为8位数字;左起第1、2位为儿童所在区县代码,第3位为乡(街道)的代码,第4、5位为村(地段)的代码,第6、7、8位为儿童个人代码。
3.报告卡中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均用阳历。
年只填最后两位数字,月、日只有一位数字时,前一方格必须填“0”。
死亡年龄均填写实足年龄,出生不满24小时填写“0”天,不满28天者填具体天数,满28天~1月29天者填写1月,不足l岁者填月数,超过l岁者填岁数。
4.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
年龄小于l岁以下的死亡儿童填写。
5.死亡诊断:
应写引起儿童死亡的主要疾病诊断。
如儿童死亡有二种以上疾病均起重要作用,可都写上。
6.死因分类:
参考卡片下方的疾病分类,把相应的代码填入□。
7.死前治疗:
指引起本次死亡疾病的治疗情况。
住院指在街道(乡镇)、区县以上医院正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后死亡者(包括在医院或出院回家死亡)。
门诊治疗包括急诊、观察室治疗未正式住院者。
未就医指未接受医生治疗。
同时有2种治疗情况,如“门诊”和“住院”要填写最高治疗级别,填“住院”。
凡经村医生诊治,按“门诊”治疗填写。
“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家长自治。
8.诊断级别:
填写死亡疾病的最高诊断级别,如患儿曾在村卫生所、乡卫生院、县医院诊治,应填写县医院。
9.未治疗或未就医的主要原因:
死亡前未治疗或未就医者请填写主要原因,仅选一项。
10.死因诊断依据:
(1)病理尸检:
指在医院死亡做过尸检证实诊断的。
(2)临床诊断:
指医疗单位根据患儿的临床表现做出的诊断。
(3)死后推断:
指死前未经医疗单位诊治,死因是死后分析判断出来的。
死后推断要把病情记录在“死因推断依据”栏内,供上级单位核查时参考。
死因推断依据:
表号:
卫统46表-1
制表机关:
卫生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7]31号
有效期至:
2009
0~4岁儿童死亡监测报表
年季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
监测街道(乡镇)总人口数(年终报)1~4岁儿童数
监测
街道
(乡镇)
本地户口
非本地户口
总计
其中:
非本地户口居住1年以上
活产数
死亡数
活产数
死亡数
活产数
死亡数
男
女
合计
0岁(其中新生儿)
1-4岁
0-4岁
男
女
合计
0岁(其中新生儿)
1-4岁
0-4岁
男
女
合计
0岁(其中新生儿)
1-4岁
0-4岁
合计
注:
1.本地户口:
①已报户口的儿童以本人户口所在地;②未报户口的儿童以母亲孕产妇系统管理(或户口)所在地。
不包括户口在监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
非本地户口:
暂住地在监测地区内的流动人口。
2.此表由街道(乡镇)、区县两级每季度填写一次。
街道(乡镇)卫生院每季度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汇总,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经省卫生厅妇社处审核后,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3.监测地区活产数(男、女)、死亡数每季度均填写上报。
总人口数,1~4岁儿童数每年年终填报一次。
《0~4岁儿童死亡监测报表》说明
一、制表目的:
了解监测地区出生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二、统计范围:
以区县为单位,全国336个监测地区。
三、统计对象:
监测地区本地户籍和非户籍人口中的0~4岁儿童。
四、上报机构:
由监测地区的村(社区)收集上报。
五、统计起止时间:
本统计年度前一年的10月1日起至本统计年度9月30日止。
六、报送时间:
各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经卫生厅(局)审核后,按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规定的时间上报卫生部妇社司。
儿童死亡
监测
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
抽查
时间
被抽查
地区
工作
负责人
活产漏报情况
死亡漏报情况
死因错误
其他错误
完整性
上报数
漏报数
漏报率
(%)
上报数
漏报数
漏报率
(%)
诊断错误
分类错误
错误率
(%)
项数
%
卡片数
%
男
女
男
女
新生儿
1-11月
1-4岁
合计
新生儿
1-11月
1-4岁
合计
注:
1.此表由区县、地市、省及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进行质量检查时填写。
2.每年11月,要求完成区县、地市级质控,并填写此表,报省妇幼保健机构。
3.每年12月,要求完成省级质控,并填写此表,连同区县、地市级质控表一并经省卫生厅妇社处审核后,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调查单位调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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