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进出口贸易教案服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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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进出口贸易教案服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十一章服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与服装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有关的基本知识;熟悉检验、索赔和仲裁程序;正确地订立服装贸易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重点、难点:
出口服装的检验标准、检验依据及检验程序,仲裁程序。
第一节服装检验
一.服装检验的含义及作用
(一)服装检验的含义
服装检验是指在服装贸易中,对卖方所交付服装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二)服装检验的作用
1.有效地维护出口服装的信誉、促进出口服装质量的提高;
2.把好进口服装质量关,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办理公证鉴定业务,为对外贸易关系人提供方便。
二.服装检验的主要机构
服装出口的检验机构不仅仅有国家官方检验机构,还有许多民间的、私营的或半官方的检验机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
(二)SGS集团
(三)天祥检验集团(ITS)
三.检验标准及检验依据
1.检验标准:
服装的检验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2.检验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凭样品成交或者凭说明买卖的,应当按照样品或者说明进行检验。
(3)在出口服装中,合同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为依据。
(4)进口服装中末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合同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生产国现行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为检验依据。
四.出口服装的检验程序
出口服装的检验程序主要是报检——抽样——检验——签证和放行。
(一)报检及预检、重检、复验和委托检验
1.报检
报检是整个服装检验工作中的第一个环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申请报检。
办理出口报检时,报检人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口商品申请检验单;
(2)买卖双方签订的出口合同及信用证;
(3)服装生产工艺制作单和装箱单;
(4)厂检结果单及“标识查验申请单”;
(5)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纸箱证书;
(6)该批货物出运的发票。
经产地商检局检验的出口服装,在口岸出口报检时应同时提供产地商检局签发的“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2.申请预检
商检机构对已生产好的出口服装(尚未确定出运数量、运输工具、加刷出口标记),经工厂检验合格后,报检人可向商检机构提出预检申请。
经预检合格的出口服装,签发“预检结果单”,出口时凭“预检结果单”办理出口换证。
3.申请重检
需申请重检的为下列情况之一:
(1)经检验合格后,超过检验有效期还未出口的;
(2)经检验不合格,工厂返工后的;
(3)由于分批、并批出运影响原来检验结果,以及保管不良以及受其他影响使质量发生变化的;
(4)口岸检验时发现不合格,经加工整理后的。
4.申请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的复验,需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执行。
5.委托检验
凡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单位需要了解服装的质量情况,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二)抽样
1.含义:
抽样是指商检机构按规定从包装完好的整批货物中,抽取代表性的样品。
并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评定该批服装质量的过程。
2.抽样的基本要求
(1)按照标准或合同、有关单证进行抽样;
(2)抽取的样品要包括全批货物所有的颜色(花色)和尺码;箱号要间隔开,在所抽取的样箱中平均抽取件数;
(3)装箱成堆的货物,必须翻堆随机抽样;
(4)商检局自检的出口服装,由商检人员自行抽样。
3.抽取样品遵循的原则
(1)随机性:
按随机原则从整批货物中抽取样品。
(2)代表性:
抽取的样品要有足够的代表性。
(3)可行性:
抽样的数量、方法应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符合要求。
(4)先进性:
抽样标准和技术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三)检验
1.检验方式
商检机构应在工厂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服装产品的标准对出口服装进行检验,检验方式可分为:
自检、共同检验、认可检验。
2.审核单证
商检机构接受报检后,在检验前要认真审核以下有关单证:
(1)“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2)合同、信用证和各项检验依据等是否齐全有效。
(3)厂检结果单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其他必须的单证。
3.检验标准:
见本节第三部分所述
4.检验项目:
服装检验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外观质量检验、内在质量检验和标识检验等方面。
(1)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检验程序:
应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先右后左),从前到后,从面到里”的原则进行。
(2)检验的有关条件是:
1)成品检验必须在正常的北向自然光线下进行,如果在灯光下检验其照度需不低于750LX。
2)外观检验台规格:
为100厘米X200厘米
3)检验工具:
人体模型架;卷尺;GB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4)成衣外观:
检验服装的款式、花样(花色)、面辅料缺陷、整烫外观、缝制、折叠包装及有无脏污、线头等。
5)规格检验:
逐件测量所抽取的样品、各部件的规格尺寸。
6)数量检验:
核对总箱数、总件数是否与规定要求相符。
7)包装检验:
包括外包装检验和内包装检验。
(2)内在质量检验
根据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规定的项目进行物理、化学测试。
如线密度、染色牢度、安全卫生等。
(3)标识检验
鉴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有关规定,对服装的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识,进行检验。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商检机构签发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5.结果判断
经检验的出口服装在检验中要做好详细检验记录,根据标准、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经检验合格予以签证放行。
(四)签证和放行
出口服装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根据贸易合同、信用证和申请人的要求,商检机构可对外签发品质、包装检验证书或签发出口商品放行单。
1.列入《目录》内的出口服装,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办理签证和放行手续:
①开具放行通知单;
②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核盖“放行章”;
③发给注有“仅供通关使用”字样的检验证书(品质)副本;
④对欧、独联体等国家铁路、陆运的出口商品,签发随车商检证书(品质)正本。
2.商检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S)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书的统称。
具有法律效力。
(1)出口服装签发商检证书(证单)的种类:
①出口服装品质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服装的品质证单。
②出口服装数量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服装的数量的证单。
③出口服装检验换证凭单(供商检内部使用),出口时凭此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查验换证用的证单。
④预检结果单。
⑤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⑥委托检验结果单。
(2)签发商检证书要注意的问题:
①检验结果准确;
②缮制证书必须做到不错、不漏、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③检验证书日期,按实际检验日期签发;
④出口服装检验证书需包括:
抽样过程、检验依据、检验结果、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五.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虽然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对买方的检验权都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检验货物。
在服装贸易合同中,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三种规定方法:
1.在出口国装船前检验;
2.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复验。
☆Case:
我方某公司A与美国某公司B以CIFLosAngeles的条件出口一批服装。
货到洛杉矶,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至加拿大。
其后,
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
提出退货要求或打八折处理。
请问:
A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第二节
索赔
买卖双方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自己的权利,买卖中的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就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赋予的权利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一.违约
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规定:
1.根本性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2.非根本性违约:
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二)违约原因
1.卖方责任:
服装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货物数量短少、包装不善使服装遭受损失、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货等。
2.买方责任:
付款不及时或无理拒付货款、不按期接运货物等。
3.承运人责任:
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短缺、破损、延迟交货等。
二.索赔与理赔
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
理赔是违约方对于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三.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
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
(一)约定索赔期限:
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
(二)法定索赔期限: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
一般货物的索赔期限,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30—45天。
《公约》的索赔期限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
四.索赔金额
(一)如果合同规定有损害赔偿的金额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的提出索赔。
(二)如果合同未作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是:
1.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阅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3.由于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五.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赔偿条款的方式通常有两种规定方法:
“异议和索赔”、“罚金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andClaimClause)主要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和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而订立,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有的还规定索赔的处理办法。
(二)罚金条款(penaltyclause)
这种条款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
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的百分率;一般使用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
在进出口货物中,一般只订立“检验与索赔条款”或者“异议和索赔条款”。
【案情举例】我国某A公司以CIF上海价向B公司购买一批服装面料。
合同规定,若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应在货到目的港后的30天内提出索赔。
另外合同中还有货到目的港后12个月品质保证期的规定。
2003年9月24日货物到达目的港,买方A公司申请港口所在地商品检验机构对该货物进行商检后,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A公司于2003年10月25日书面通知B公司,要求索赔。
B公司以A公司已超过了合同规定的30天索赔期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遂提起仲裁。
请问:
A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分析】A公司的索赔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索赔方只要在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即使该请求的提出已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违约方应予以受理。
本案中买方A公司虽已超过合同约定的30天索赔期限才提出索赔要求,但因该请求的提出仍在合同规定的12个月的货物品质期内,所以其索赔全仍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因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并可以免除责任,对方不得对此要求损失赔偿。
其构成条件是:
1.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
(一)自然力量:
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
(二)社会力量:
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一)变更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或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故的一方只能变更合同,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迟履行。
(二)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则可解除合同。
四.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
五.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2.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1)概括式;
2.列举式;
3)综合式。
这种方法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实际业务中较常用。
【案情举例】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女式大衣。
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
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分析】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我方所派船只绕行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的要求,我方可依法不予理睬。
☆Case:
某年我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成交棉花50公吨,交货期为当年9月底
之前。
签约后,我国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棉花市场价格上涨,由于我方未交货已使其损失1万美元,要要求我方赔偿其损失。
请问:
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
为什么?
第四节仲裁
一.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二)仲裁的特点
1.准司法机构,无强制管辖权;
2.专业性强,积案少,程序简单,费用少;
3.保密;
4.裁决终局性。
二.仲裁形式和机构
1.临时仲裁:
是指争议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织成临时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
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自动解散。
2.机构仲裁:
是指向一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这个仲裁机构的规则或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促裁。
三.仲裁程序与费用
(一)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
争议发生后,仲裁申请人需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请求依据的事实和证明文件,仲裁机构经审核认为手续完备,即受理立案。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一般由三个仲裁员组成,其中设首席仲裁员一名。
3.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包括开庭、调解、收集证据和保权措施(即对当事人的财产采用扣押等临时措施)等内容。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处理。
裁决作出后,审理即告结束。
(二)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一般规定由败诉的一方负担,但也有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
(二)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条款
(三)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
【案情举例】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就服装合同发生纠纷,我国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美国B公司却将合同争议提交其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经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请问: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美国B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中,哪一个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分析】仲裁机构只有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中没有管辖权,只有美国B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受理。
思考题:
1.服装检验有何作用?
它的检验程序如何?
2.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3.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认定?
4.不可抗力可引起什么后果?
5.什么是仲裁?
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6.什么是仲裁协议?
常见的仲裁协议有哪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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