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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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〇二一年七月
批准:
年月日
审核:
年月日
编写:
年月日
1目的
为了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明确规定高处作业的作业程序及安全管理要求,有效防范高处作业过程中事故及未遂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高处作业活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高处作业
是指任何可能导致人员坠落2米及以上距离的作业(包括在孔洞附近区域作业或安装拆除栏杆等作业等)。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3临边
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3.4登高架设
特指脚手架登高架设作业。
脚手架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
3.5防坠落装置
是指防止人员坠落至低处的装置。
防坠落装置包括栏杆、防护网和安全警示带等。
3.6坠落保护系统
是指当坠落发生时防止坠落者触及低处障碍物或地面的系统。
坠落保护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式安全带等。
3.7吊绳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
3.8安全绳
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3.9锚固点
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3.10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3.11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3.12缓冲装置
安装在安全带系索上的,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吸收能量以达到减轻坠落者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
3.13自收缩式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
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3.14作业申请人
承担作业的现场负责人。
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3.15生产(作业)区域负责人
生产区域作业时为基层站队长,非生产区域作业时为项目分部经理。
站队长或经理不在时为其指定的管理人员。
3.16作业批准人
除动火作业外,批准人为生产(作业)区域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人委托授权人授权后仍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4职责
4.1质量安全环保处
4.1.1负责编制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相关制度、规范;
4.1.2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高处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对业务主管范围内高处作业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3所属各单位
4.3.1安全主管部门
负责本单位高处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3.2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对业务主管范围内高处作业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4所属各单位作业主管部门(站队)
4.4.1组织高处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
4.4.2组织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
4.5生产区域负责人
4.5.1组织或参加高处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
4.5.2负责组织所辖生产区域内高处作业许可的现场核查和批准;
4.5.3负责安排人员对高处作业许可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4.6高处作业实施单位
4.6.1负责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并进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4.6.2按照通过审批的高处作业许可证组织实施;
4.6.3负责对高处作业许可执行过程的监护。
4.7基层站队安全管理
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执行过程的现场安全监督。
4.8现场监护人
4.8.1在高处作业前,检查并确认相应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已得到审批签发;
4.8.2高处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4.8.3在高处作业前,检查并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
落实;
4.8.4当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及采取保护措施的人员。
4.8.5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规定的状况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求终止作业。
4.9高处作业人员
4.9.1高处作业前,确保本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处于良好的状态、适合高处作业,否则,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提出暂缓高处作业的请求;
4.9.2在高处作业前,确认天气条件和周围环境适合高处作业;
4.9.3在高处作业前,确认高处作业所需的所有条件,包括防坠落措施和坠落救援措施等都已具备;
4.9.4高处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
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4.9.5确保只有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得到批准签发、许可证中的内容得到充分理解、相应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开始高处作业;
4.9.6在整个高处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以及本规定要求作业。
5管理内容
5.1基本要求
5.1.1根据作业高度,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等四级:
a)作业高度在2m~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1.2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无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对于常规的高处作业活动(如上罐巡检、检尺,上炉巡检等),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可不办理作业许可。
5.1.3高处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5.1.4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
实现,否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a)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b)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c)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d)使用区域限制安全带,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e)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等。
5.1.5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必须经过相应培
训,具备相应能力。
5.1.6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职业禁忌证,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等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作业。
5.1.7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应针对高处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组织风险分析,并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单位应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
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或方案。
特级高处作业以及以下特殊高处作业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a)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b)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c)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d)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e)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f)在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g)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排放口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h)其他特殊高处作业。
5.1.8在项目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和日常作业安排过程中,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的高处作业,以从根本上降低相应的风险。
5.1.9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
5.1.10在可能导致人员坠落的孔洞、边沿等处,如果可能,都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护栏。
5.1.11需要定期攀登的屋顶等高处,都必须具备可以安全方便地到达的
途径。
5.1.12只有在作业安全分析已完成,并且天气条件满足要求、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合适、坠落保护和坠落应急救援措施都已落实、高处作业许可证已签发、以及现场监护人已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高处作业。
5.2高处作业设施或设备的检查
对与高处作业相关的设施或设备,包括护栏、梯子、升降梯和安全带等必须进行定期和使用前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完好的状态。
5.2.1在日常巡检中注意检查高处作业相关设施或设备,包括梯子、护栏等,如果存在缺失或损坏现象,应立即采取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2.2高处作业人员应当对用于作业的梯子和安全带等设备进行使用前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完好的状态。
5.2.3现场负责人应安排人员对梯子、升降梯和安全带等高处作业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发现有缺陷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安排进行修理或予以报废。
5.3高处作业安全作业条件
5.3.1天气和环境条件(作业点)要求
a)阵风风力小于六级(风速10.8m/s);
b)没有受到雨、雪、大雾、异常高温度或低温的影响;
c)附近没有打雷闪电;
d)附近没有吊装等可能会危及高处作业的作业。
5.3.2高处作业人员要求
a)都参加过本管理规定的培训;
b)脚手架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持有政府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
c)没有高处作业职业禁忌疾病。
高处作业职业禁忌疾病包括:
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
d)没有饮酒、服用嗜睡或兴奋等药物;
e)精神处于良好的状态。
5.3.3防坠落措施要求
a)具备安全到达高处的途径,比如梯子或升降梯;
b)配备了全身式、装有缓冲装置和两根系索的安全带;
c)高处各作业点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带锚固点;
d)坠落应急救援方案已落实到位。
5.4安全带锚固点的搭建
5.4.1如作业现场没有现成的适合作业人员在高处系挂安全带的锚固点,应设计搭建安全带锚固点;
5.4.2设计的安全带锚固点的布局应当能够满足所有作业点的系挂要求。
5.4.3设计的安全带锚固点应当独立于将要安装或拆除的不稳定结构,且在安装或拆除过程中或在万一发生坍塌时不易被破坏。
a)设计的安全带锚固点应当以固定结构为依托,其承载能力应当不
低于2268公斤;
b)设计搭建安全带锚固点时可以考虑采用起重链条、钢丝绳和钢板梁卡等吊索具。
5.5坠落救援方案
为了在作业过程中对发生人员坠落后,对悬挂在安全带上的人员进行紧急营救,在计划高处作业时要制订救援方案,制订救援方案时可以考虑采用绳索、滑轮等材料、设备。
5.6高处作业期间的安全需知
5.6.1在穿戴安全带时,所有系扣都要系扣牢靠;安全带穿戴要松紧适中。
5.6.2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
禁止在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5.6.3在攀登梯子时,手里不得拿东西。
5.6.4安全带的锚固点距地面应不小于4.35米,如果不能做到,则应适当减小安全带系索的长度,以防止发生坠落时身体或部分身体触及地面。
5.6.5安全带的锚固点应当在肩部以上高度且越高越好。
5.6.6不得加长安全带的系索,以防止坠落时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5.6.7安全带的系索应当系挂在身体的正上方,以防止因身体摆动并与障碍物碰撞而导致伤害。
5.6.8在高处作业期间安全带的两根系索不能同时解开,挪动位置时应当先将一根系索系挂到新的锚固点,再回来解开另一根系索。
5.6.9当使用自收缩式救生索时,应当将其与安全带背部D环直接相连,不可将自收缩式救生索与缓冲装置串联使用。
每条自收缩式救生索只能系挂一个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只允许在收缩式救生索的垂直方向移动。
5.6.10安全带的系索不得打结,也不能触及锋利的边缘。
5.6.11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6.12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在高处作业期间应将高处的工具、材料固定好,以防止落物伤人;随身携带的工具应当系在安全带上。
5.6.13不得上下同时进行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高处作业,则中间应设置隔离设施,以避免上部作业的落物伤及低处作业人员。
5.6.14高处作业的潜在落物区域应当用警示带隔离,并设专人监护。
5.6.15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6.16高处作业期间应当特别注意系好安全帽的帽带,以确保发生坠落时对头部的保护。
5.6.17作业人员衣着应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5.6.18在30℃-40℃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进行轮换作业。
5.7使用梯子的安全要求
5.7.1使用之前检查梯子是否存在缺陷,梯子长度、高度是否合适。
5.7.2保持梯子清洁,没有油漆、灰尘,以免掩盖缺陷。
5.7.3搭设直梯时梯子的顶端至少超出梯子上部支撑点3格以上,并确保梯子的上下支撑点牢靠稳妥。
梯子的倾斜度应确保高度与宽度比不大于4:
1。
如果梯子的下支撑点处容易打滑,则应将梯子的底部进行固定,一人扶住梯子,另一人登上梯子,用绳索固定梯子的上部。
5.7.4搭设人字梯时,应当使梯子充分张开,放置在牢靠稳妥的基础上。
5.7.5如果梯子搭设的位置会被推开的门撞到,则该门应被锁住、或安排人员在门的另一侧看护。
5.7.6不得在直梯长度不够时将两个或几个短梯子绑成一个长梯子使用。
5.7.7不得将梯子水平摆放来使用,例如当作走道或脚手架构件。
5.7.8除非梯子已经充分固定,否则在使用梯子期间应有专人扶梯。
5.7.9上下梯子时,应面对梯子,两手抓住梯子的两侧,手里不得拿任何东西,需要的工具、材料用绳索转运。
5.7.10当作业点风力达到6级或以上时不得使用梯子。
5.7.11一般梯子只能供一个人使用。
除非使用的是特别设计的加重梯子,任何时候梯子上都只能有一个人,禁止带人移动梯子。
5.7.12不得站在人字梯的顶端2格上,或者直梯的顶端4格上工作。
5.7.13不得在电气柜内部(包括周围)、开关室内部(包括周围)以及电气设备上使用金属梯。
5.7.14在梯子上工作应携带工具包,防止落物。
5.8高处作业许可证
5.8.1许可证的申请
由承担高处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包含以下内容的相关资料:
a)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b)风险评估结果(如:
作业安全分析JSA);
c)坠落保护计划;
d)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
e)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5.8.2审核、批准
5.8.2.1所属各单位作业主管部门(站队)负责人组织对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通过后,生产区域负责人组织现场核查,检查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5.8.2.2生产区域负责人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5.8.3在作业开始之前,高处作业实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班组负责人以及现场监护人应当组织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召开准备会,以确保其了解作业许可证中的内容以及风险管控措施。
5.8.4作业许可证应当张贴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
5.8.5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一般为8小时)。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8.6作业人员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应当确保其作业行为符合作业许可证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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