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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
第七章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
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1.1949-1952年: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
“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
2.1953-1957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发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
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长期计划,分别在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造,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
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进入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3.1958~1965年: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城市发展失控;
4.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城市规划处于困境;
5.1977~2000年: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9年3月,国务院成立城市建设总局,开始起草《城市规划法》;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6.2000年以后:
继往开来,逐步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时期。
城市规划的调整与修改:
城市规划一经法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调整与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按法定权限进行。
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做出,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考点2:
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
“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发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
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造,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
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进入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考点3:
城市分类排队
按性质与工业建设比重分为4类:
第一类为重工业城市,包括北京、包头、西安、大同、兰州、成都等8个城市;
第二类为工业比重较大的改建城市,包括吉林、鞍山、抚顺、沈阳、哈尔滨、太原、武汉、洛阳等14个城市;
第三类为工业比重不大的城市,包括天津、上海、大连、广州等17个城市;
第四类为除上述39个城市以外的一般城市,采取维持的方针。
☆☆☆☆☆考点4:
城市规划起步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这个时期,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
城市建设由无计划、分散建设进入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建设的新时期。
1953年3月,国家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主管全国的城市建设工作。
1956年,国务院撤销城市建设总局,成立国家城建部,内设城市规划局等城市建设方面的职能局,分别负责城建方面的政策研究及城市规划设计等业务工作的领导。
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
明确了城市必须为工业化、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采取与工业建设相适应的“重点建设,稳步前进”的方针。
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考点5: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一五”时期,国家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前苏联援助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由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以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城市和有些新工业区的建设。
大多数城市的旧城区建设只能按照“充分利用,逐步改造”的方针,利用原有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局部改建和扩建。
1953年9月中共中央指示:
“重要的工业城市规划必须加紧进行,对于工业建设比重较大的城市更应迅速组织力量,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争取尽可能迅速地拟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中央审查。
”
☆☆考点6: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
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今后凡是人口在10万以下的城镇,没有必要设立市建设委员会。
1962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两次城市工作会议,
196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草案)》。
196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
☆☆☆考点7: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1966年下半年至1971年,是城市建设遭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
“文化大革命”后期,城市规划工作有所转机。
197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建议》,其中规定“城市的改建和扩建要做好规划”,重新肯定了城市规划的地位。
☆☆☆☆考点8: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1999年)
1978年3月,针对“文化大革命“对城市建设各方面造成的严重破坏,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批准下发执行会议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解决了几个关键问题。
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并下发全国实施。
《纪要》第一次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改变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局面,也第一次提出“城市市长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好”。
国家建委于1980年12月正式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批准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部门规章。
这两个规章的颁行,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律和技术的依据。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规,是对建国30年规划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标志着我国的城市规划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考点9:
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第一阶段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同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下发全国实施。
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并下发全国实施。
《纪要》第一次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改变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局面,也第一次提出“城市市长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好”。
1980年12月国家建委正式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部分规章。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共分7章55条。
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考点10: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按其构成特点,分为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两大类。
纵向体系是由不同等级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文件所构成。
由国家、省、市三个层次构成。
横向体系是由基本法、配套法、相关法组成。
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
☆☆☆☆考点11:
纵向体系
城市规划法规文件的纵向体系,是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
纵向法规体系构成的原则,是下一层次制定的法规文件必须符合上一层次法规、法规,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国家人大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文件必须符合国家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允许违背上一层次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则。
☆☆☆☆考点12:
横向体系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框架
1.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1)部门规章: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5)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7)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5)防洪标准
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村镇规划标准
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部门规章: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3.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部门规章:
城建监察规定
☆☆☆☆考点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立法背景
《城市规划法》是1979年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开始起草的。
1982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布,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
☆☆考点14: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措施
对于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考点15:
《城市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使各级政府可以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城市规划,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
☆☆☆☆考点16:
《城市规划法》内容和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
☆☆☆☆考点17:
《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
制定目的:
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需要。
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的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本法约束的行业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本法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制定目的:
第一条;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和基本方针:
第四、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考点18: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概念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考点19:
城市和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范围的农村居民点和乡镇企业的建设也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服从统一的管理。
☆☆☆考点20:
人口的合理布局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
☆☆☆☆考点21:
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主要是控制市区人口与用地规模的无限扩展,缓解由于人口过度膨胀造成的交通、居住、环境、城市长期超负荷运转等矛盾,而不是控制大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考点22:
城市规划的编制依据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应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为依据。
应以城市规划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应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作为依据。
☆☆考点23: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1.城市规划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满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要求,维护公众利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力求得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相统一。
2.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3.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城市布局结构,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满足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以及治安、交通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保障城市安全和社会安定。
5.保护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英雄纪念意义、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保护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体现城市各自特色和自然景观。
6.坚持合理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7.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考点24:
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对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性质、开发强度、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作用具体规定,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考点25: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职责
1.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和跨省、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4.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考点26: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考点27:
编制城市规划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防灾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城市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逐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8: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
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考点29:
城市详细规划包括的内容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考点30:
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3.除以上1、2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第3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考点31:
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考点32: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考点33: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以便开发单位和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
1.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关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
7.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8.关于竣工验收和城市建设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9.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城市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1)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2)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
(3)复验有关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是否相符。
如不符,应责令改正或重机关报补办手续;
(4)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
(5)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包括地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6)竣工验收。
☆☆☆☆☆考点34: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内容包括: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和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旧区改建的概念包含对旧区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4个方面。
☆☆☆☆☆考点3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主要内容
建设部1991年9月2日第14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
分5章,共31条。
1.适用范围: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
2.城市规划编制阶段:
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3.掌握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考点36:
总体规划文件
总体规划的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规划说明及其基础资料等。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的文件。
其中规划图纸比例:
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
☆☆☆☆☆考点37:
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规定土地使用性质、提出对建筑和道路的规划控制要求、市政管线规划等,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对于当前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为: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绿地系统和工程管线等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考点38: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总则
本办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考点39: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建设部于1994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36号发布了《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1.城镇体系的概念:
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2.掌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及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层次、依据和期限;掌握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成果。
☆☆考点40:
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成果
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本、附件和主要图纸。
图纸有:
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
全国用1:
250万,省域用1:
100万至1:
50万,市域、县域用1:
50至1:
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
5万至1:
1万。
☆☆☆☆考点41:
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
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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