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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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
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建筑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造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四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造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在我国。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是集小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宪法也是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是国家进行建设管理、监督的权力基础。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发)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现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指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丁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六)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二、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一)宪法至上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
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使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使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全县范围内施行。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权利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使用特别规定。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不能确定如伺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1Z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建设法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
建设活动事关国计民生,与国家、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的工作、生活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等,都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国家必然要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立项、资金筹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承担了响应的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任务。
行政机关在这些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建设民事上市法律关系,是建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民法商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商事权力和民事商事义务。
在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商事权力和民事商事义务。
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商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
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民法商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因此,民事商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
民事商事关系虽然也有人身关系,但在数量上较少。
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
民法商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商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
在建设活动中,各类民事商事主体,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是通过合同建立起相互的关系。
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例如,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建设单位也要提供相应的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会与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单选题
1、建筑法属于( )法律体系范畴。
A、行政法 B、民法商法
C、经济法 D、社会法
标准答案:
a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 )。
A、由制定机关裁决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C、由国务院裁决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标准答案:
d
3、仲裁协会属于( )。
A、非法人企业
B、企业法人
C、非企业法人
D、其他组织
标准答案:
c
4、监理单位指定张某为某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且建设单位足以相信其能力,则属于( )。
A、指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表见代理
D、法定代理
标准答案:
b
5、下列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地役权
C、财产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标准答案:
c
6、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 )代表国家行使。
A、国家土地管理部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家发改委
D、国务院
标准答案:
d
二、多选题:
7、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的是( )。
A、国际惯例 B、习惯法
C、宗教法 D、国际条约
E、判例
标准答案:
b,c,e
8、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表述正确的是( )。
A、属于法律
B、属于行政法法规
C、由国务院制定
D、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E、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标准答案:
b,c,e
9、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
A、提供劳动保护 B、进行财产补偿
C、行政监督管理 D、建立劳动关系
E、调整人身关系
标准答案:
a,d
10、有关项目经理的理解正确的是( )。
A、项目经理受企业委派
B、项目经理是对安全、质量、技术全面负责的管理者
C、项目经理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D、项目经理的行为须受企业制度的制约
E、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项目经理承担
标准答案:
a,c,d
11、下列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
A、转托代理权 B、没有代理权
C、超越代理权 D、代理终止后的代理
E、受委托的代理
标准答案:
b,c,d
12、有关土地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B、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C、国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D、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城市市区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标准答案: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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