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施工现场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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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施工现场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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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第1节招标项目概况和说明
(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自然条件
(二)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施工条件
(三)招标项目说明
第2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本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下列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一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9.《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7.《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1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3
20.《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14
2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23.《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
2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7.《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
28.《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092-96
29.《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3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3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3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3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3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3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3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3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8.《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2010
39.《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40.《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
4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4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43.《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2013
44.《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
……
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如标准、规范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项目使用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除了上述约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有关本招标项目所采用的其他国家级、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如下:
(三)工程设计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必须达到通用本规定的标准和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第3节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一)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
(二)水土保持与环境要求
(三)文明施工要求
(四)施工机具进场要求
第1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
(一)技术要求
(二)质量要求
(一)参考品牌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质量等级
参考品牌
备注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1
水泥
大田广平岩城牌
建福牌
炼石牌
2
钢筋
三钢
首钢
唐钢
说明:
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如上表。
参考品牌作为投标人投标参考。
投标人可以直接选用参考品牌中的一种,也可以自行另选品牌,但所选的品牌品质(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应当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品牌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中选择一种经招标人同意的品牌进行采购和施工。
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并按实调整主材(设备)价格。
承包人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2.投标人应同时阅读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3.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优先选用福建的名优产品。
第2节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第3节其他要求
标后管理
1、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
1、履约担保金额:
为中标合同价的10%
2、履约担保形式:
可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采用现金转账方式缴纳须从中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邮政储蓄银行莆田文献路支行,帐号:
1016666。
若中标单位仅提供履约保函(且履行招标文件中保函相关条款要求),业主单位将按照闽建筑[2015]29号文件的规定向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
具体内容可参照省厅文件闽建筑【2015】29号文执行。
3、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闽政办[2016]146号、建市〔2016〕149号、莆建管〔2016〕127号文件要求,若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须履行以下条款:
①在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如期顺利施工的;或因乙方违反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义务及相关部门文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在7天内无条件立即支付全额担保金。
②(如保函有效期为具体日期的)过期:
银行保函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乙方需提供等额等内容的新银行保函,如若乙方未提供新银行保函,甲方将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同时甲方将发函担保单位要求支付全额担保金,待担保金额支付给甲方后,甲方恢复一切工程款项支付。
③乙方提供的银行保函需有此条内容: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发包人有权发函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全额支付担保金。
④因政策性、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项目工期拖延的,乙方需无条件出具延期银行保函。
⑤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必须由承包人基本帐户所在银行出具。
⑥若担保银行无法履行履约保函约定的条款的,承包人需在2日内以现金转账形式向甲方提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5、承包人不得以现场征迁未到位为由拒交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根据招标人要求分段实施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配足相关人员(费用不另计),因征地拆迁等原因项目拖延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发包人应按未实施部分退还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实施时,中标人再重新缴纳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书面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每延后一个工作日招标人有权按3000元/天对中标人罚款,超过10个工作日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签订合同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应派代表(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0日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的,每延后一天招标人有权按每日3000元对中标人罚款,超过10日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进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中标人不按期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3、人员配备及管理
1、合同签订后5日内承包人必须提供办理质量监督,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3000元罚款,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抵扣。
超过15日承包人不提供所需材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2、最终人员配备以闽建建[2013]43号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到位。
中标单位应无条件配备充足人员,不另行支付费用。
投标人中标后若不能按闽建建[2013]43号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到位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①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
②中标人在开工前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因故确需更换的,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更换(如有必要,还需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且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更换施工员等其他人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在场25天,离开现场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同意。
5、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处以3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监理人或相关行政部门检查时,若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不在岗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或经通知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现场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3000元、施工员等其他人员每人次1000元的罚款,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
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四、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1、预付款
1.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款的8%(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若承包人签订合同时仅提供履约保函(且履行招标文件中保函相关条款要求),发包人将按照闽建筑[2015]29号文件的规定向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
1.2预付款支付期限:
若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则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1.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若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则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年度工作计划用款)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全部扣回预付款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支付
1.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拨付,每月25日报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5%时,暂停付款,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且施工单位按存档规范要求将资料移交档案馆和建设单位存档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于缺陷期满且工程移交有关部门接收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甲方支付工程款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1.2承包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经不合法方式获取发票造成的后果,一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发票信息:
户名:
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
交通银行莆田分行;帐号:
353003660;税务识别号:
9813758;单位地址:
莆田市荔城区城门街110号;办公电话:
。
(此账号只用于开票)
3、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3.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其中:
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
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5%,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3.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每月所报完成工程量经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完成审批后,发包人因资金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付工程款部分,发包人可顺延1年之内支付,顺延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并以书面予以确认(中标人不得以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延误工期,总工期每延误1天按照20万元罚款,在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工程款延期支付风险,应有能力保证工程的如期顺利施工,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3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4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
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一次性付清。
3.5工程进度款报送发包人时须提供相应的资料,方予以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其他条款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发包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2、中标公示后,中标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不按期领取,发包人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3、中标人应向市工程交易中心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见《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13]房505号文件)。
具体详见《关于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相关条款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14]4号)
4、开标后,若中标人因投诉或其他原因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5、在中标公示期间经检察院发现中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招标人有权要求其赔偿重新招标造成的中标价差价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莆建管[2016]88号文件的规定在施工合同内约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7、中标人必须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渣土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具体按莆发服[2013]59号文件规定执行;
8、若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应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9、若项目需要办理工程一切险,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不另计取。
10、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加强施工管控,若造成红线范围外建筑物构筑物沉降或裂缝等不良影响,由此引发纠纷的,中标人应自行负责处理。
11、承包人必须安全文明施工,若发现存在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处罚3000元/次。
1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现场以外部分和立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场内临时接入点甲方配合协调,乙方承担接入费用;如需临时装设水表、管道、自备发电机等,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投标人应自行勘察现场,如施工范围内存在建筑垃圾或其它影响施工的杂物,由中标人自行清理并承担费用。
14、若发包人认为投入设备未达到最低要求,为保证工程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备充足设备到场,费用不另计。
15、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标后中标人不得以现场不具备条件为由拒绝进场施工或延误开工。
16、本项目必须于2018年8月31日(不受天气等原因顺延)前完工通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总工期延误不得超过10天,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17、管材、井盖进场须提供以下资料,施工前经确认后才能计入当月工程量。
1)出厂合格证;2)进场检验报告;
18、土方来源(含填土、弃土、取土)由中标人自行处理;
19、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
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
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
20、标后工程合同价调整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
1.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
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筋、水泥、商品砼、沥青砼价格涨跌超过10%的;
3.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钢筋、水泥、商品砼、沥青砼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
(二)“钢筋、水泥、商品砼、沥青砼”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
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21、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确需设计变更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权限向监管部门分类报批或备案。
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草图、预估的造价变更等主要内容。
22、财政性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
在合同价3%(含3%)或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合同价3-10%(含10%)或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一次性调整概算。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不予确认,其新增工程量和新增预算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造价,并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23、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1)为施工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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