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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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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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和“文教兴县”战略的深入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的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体制
第三条落实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
县教育体育局作为全县教育体育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人员流动等管理职能,并积极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做好县直学校校长(园长)、初级中学校长、乡镇学区主任的选拔任用和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乡镇学区作为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派机构,应对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履行对本乡镇内小学教师的各项管理职能。
第五条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管理本校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编制
第六条实行教师编制动态管理。
县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学校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各学校教师编制调整方案,报县编制部门。
由县编制部门依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学校办学规模,在全县中小学教师编制总数内发文予以调整。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师编制,对各类占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第八条严禁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的,必须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借用。
借用人员不得享受绩效工资,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列编外。
第四章资格
第十条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严格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对新招录的非师范类教师,必须实行定期专业培训,并限期一年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转正定级。
第十一条无教师资格证或不具备相应等级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学岗位工作,不得评选优秀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对品行不良、违纪违规、师生和家长反映强烈,不适宜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上报县人社部门处理。
第五章职务职称
第十三条规范中小学校长的任免程序。
县直学校校长(园长)、初中校长和乡镇学区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教育体育局共同考察提名,县委常委会议研究任免;乡镇小学校长由乡镇学区考察任免,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完初中校长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积极试点中小学校长公推公选制度。
逐年确定部分校长岗位,按照一定程序公开选拔优秀教育管理人才担任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长职务,或者引进优秀人才担任校长职务。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一般不能参加校长公推公选。
第十五条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中小学校长一般3年为1个任期。
教育主管部门要和中小学校校长按年度签订目标责任书,校长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述职,接受上级督导评估。
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落实目标责任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校长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作风、治校能力、业绩贡献、勤政廉洁等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校长任免、调配、解聘、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后,实行评聘分离。
凡被聘任者方可执行相应技术岗位的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县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到基层偏远学校工作1年以上。
第十九条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后,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外,必须在教学一线承担课堂教学任务,每周任课时数和教学质量要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对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条教师考核工作以乡镇学区、初级中学和县直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
人社、教育部门要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政策依据,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业务考核的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各乡镇学区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教师考核分阶段性考核、专项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要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同时作为教师聘用、评优选模、晋升职称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教师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学校可根据实际,实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考核、排名、定等的办法,不互占优秀指标。
第二十四条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任时,近五年年度考核必须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推选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近3年年度考核必须全部在合格以上并且至少有一次优秀。
第七章师德师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队伍管理的首要位置常抓不懈。
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担负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任,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教育学生,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形成高尚的师德形象。
第二十六条严格师德评价考核。
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完善师德考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督查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推行学生、家长、学校和上级部门“四位一体”的动态考核机制,定期予以公示。
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选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第八章激励
第二十七条实施“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工程。
每2年在教育系统开展1次“名教师、名校长”评选,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县政府审查后授予相应称号,并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优秀教师奖励长效机制。
每年评选100名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建立骨干教师评选激励机制。
每两年评选1次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和教学能手,由县教育体育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建立后备校长人才库,完善校长培养选拔机制。
县委组织部要按照数量充足、专业配套、素质优良、年龄结构合理的要求,建立后备校长人才库,为选拔优秀校长做好人才储备。
校长人选的确定,应按照先进库、后提拔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积极引进优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
根据全县完全中学和示范性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每年可对第一学历为师范类本科以上,年龄35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具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教学成绩显著,业绩突出的优秀教师,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引进。
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免费师范生和西北师范大学重点紧缺专业毕业生的签约引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
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做好核定发放工作;根据班额大小和工作实绩,提高班主任工作津贴;拉大县城、公路沿线与边远山区农村教师补贴差距,确保艰苦偏远学校教师队伍稳定,加快教育均衡发展。
第九章惩处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一)连续两年教学质量名列全县倒数第一的;
(二)违反上级规定乱收费、乱订资料、乱办班的;
(三)因人为责任,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黄牌警告的;
(五)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管理制止不力,包庇放任或隐瞒不报而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选模等工作中,执行政策不力、审查不严、程序不当,造成信息和材料失实,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校长私自批准教师从事第二职业、雇人顶岗、离职进修的;
(九)在年度考核的民主测评中,班子“不满意”票达40%以上或个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达40%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
(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雇人顶岗,经商、炒股或从事第二职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
(三)收受或者向学生及家长索要钱物和有价证券的;
(四)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
(五)不能正确处理与异性学生、教师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屡教不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品行不正,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九)因个人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在校内外参与滋事、斗殴、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三)未被聘任,待岗期间拒绝组织调配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遵守本岗位工作制度,经教育一年内仍无转变,群众意见大,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章培养培训
第三十六条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和人社部门统一领导,以乡校为主组织实施。
坚持“统一领导,分层培训,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制定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长期和近期规划,建立继续教育考核激励机制,落实职称评定、评优选模、提拔使用与继续教育挂钩制度。
第三十七条开展教师全员培训。
积极开展新课程和新技术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广大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抓好校本培训,引导教师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将骨干教师、非师范专业教师、新录用教师、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的主要范畴。
鼓励和引导富余青年教师进行转岗培训,解决农村中小学英语、计算机、音乐、体育、美术教师严重不足的结构性矛盾。
加大经费投入,真正建立“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师培训模式。
第三十八条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积极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信息技术教育等资源,加强县级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
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第三十九条加强教师离职进修管理。
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提高教师学历规划,并配合组织、人社部门做好学历认定工作。
教师离职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师离职进修的学校和专业,必须为本科以上师范院校师范类紧缺专业。
(二)凡准备离职进修的教师,必须于每年参加考试前1个月递交申请,经任教学校同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成人离职进修考试。
被录取者8月份向教育、人社部门正式申请离职进修,批复后按有关规定签订离职进修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职进修。
擅自离职进修者,由学校从其离职后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报请教育、人社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离职进修教师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
进修本科学历期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毕业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并补发进修期间停发的津补贴。
考取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停发工资,保留公职,考取委培和定向研究生的每月发给800元生活费,研究生毕业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工资,补发进修期间的全部工资(每工作满一年补发一年,三年补发完毕)。
离职进修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教师离职进修期满,5年内不得调离本县,否则收回进修期间领取的全部工资和津贴。
第十一章流动
第四十条教师流动管理由县教育体育局统一负责,人社、编制部门配合实施。
每年8月份,县教育体育局根据中小学校教职工自然减员和学生人数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一调配。
凡要求调动的教师,必须参加工作满3年,且工作表现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对要求从小学到初中、初中到高中逆向调动的教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要求,并经县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调动。
第四十一条教师流动必须严格按编制控制,既要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又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每学年县内教师流动一般控制在教师总数的5%左右,学区内小学之间教师流动控制在学区教师总数的10%左右。
晋升中高级职称或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后不满5年或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不得从农村学校向城镇学校调动,不得从薄弱学校向示范学校调动,不得跨系统和跨县市调动。
第四十二条建立教师末位交流制度和对口帮扶支教制度。
对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每学年度综合考核排名靠后的教职工实行末位交流,完(职)初中和县直小学交流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2%,乡镇中心小学和幼儿园为4%。
凡被确定为末位的教师,一律进行交流。
县镇学校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到基层偏远学校开展对口帮扶支教。
第四十三条从严控制教师跨系统调动。
县直部门和外市县选调教师必须先征得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调动。
紧缺学科骨干教师原则上不允许调出本县教育系统。
农村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不能跨系统调动,否则取消服务资格,自主择业。
第十二章请假
第四十四条规范审批权限和程序。
教育系统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7天以内由教育体育局局长批准,8至15天由教育体育局加注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15天以上的,报县委组织部提请县委分管领导审批;其他教师请假7天以内由学校或乡镇学区批准,8至15天由乡镇学区、初级中学或县直学校审查后报县教育体育局批准,15天以上的,县教育体育局审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人社局审批。
请假期满按时返回单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五条教师有事必须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者,工资照发;超过20天者,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
第四十六条教师的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亡故时,可休假5至7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者,可根据路程情况续假。
第四十七条教师的婚假、产假等假期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教师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教师旷工、请假超假的,每旷工一天或超假一天,扣发一天工资;因病请长假的,不享受绩效工资,执行病假工资,即:
连续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五十条教师患精神病、麻风病和癌症等不能治愈的重大疾病,必须持有权威机构或省级专科医院的诊断资料办理请假手续,不执行病假工资。
第五十一条凡未经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学校越权办理请长假手续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保障
第五十二条建立政府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
深入贯彻《教师法》,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制定规划,完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教师队伍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教师管理职责,做好教师队伍管理工作。
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管理的工作合力。
第五十三条严格执行教师工资和地方补贴发放的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四条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严厉打击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
充分尊重和积极鼓励广大教师的劳动创造,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
定期慰问离退休老教师和困难教师,定期表彰奖励教师队伍管理先进单位,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
附则
第五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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