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项目保密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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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项目保密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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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项目保密管理程序
XXXX项目
保密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0
2016年1月18日
用于项目定义阶段
版本号
日期
发布说明
编制
审查
批准
1目的
为加强XXXX项目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项目各职能部门和各参建单位。
3引用文件
无。
4定义
无。
5职责
XXXX项目保密工作由技术部(项目定义阶段、基础设计阶段)或者行政部(EPC阶段)归口管理。
6管理程序
6.1基本要求
6.1.1本程序所指保密工作,是指在XXXX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接触和产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及专利权依法依规进行保护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或潜在实用价值,并经公司以及各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工作秘密,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但是一旦泄漏会给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的内部事项,如人事、审计、纪检、维稳等方面的信息。
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6.1.2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利于保密、便于工作”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安全。
6.2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6.2.1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为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在研究、部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事项(以下简称秘密事项)的业务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安排,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
6.2.2各参建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重要问题。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6.3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6.3.1保密归口单位具体负责指导、推动和检查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组织机构。
6.3.2各单位保密领导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6.3.3每个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管理的具体工作。
6.4保密工作制度
6.4.1要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保密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保密工作制度。
6.4.2保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保密工作责任、保密宣传教育、定密和密级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人员管理、商业秘密保护、涉密载体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
6.4.3保密工作制度一般由保密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其他部门、单位制定的,应由保密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把关。
重要的保密工作制度,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经项目指挥部审议通过后方可出台。
保密工作制度要根据保密工作形势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要加强保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保密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6.5定密工作
6.5.1定密工作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有关保密规定,对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做出标注及密级变更、解密或公开的一项保密管理工作。
6.5.2各单位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6.5.2.1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
6.5.2.2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6.5.2.3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6.5.3各单位依据保护商业秘密有关规定确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
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
核心商业秘密,简称核心商密,是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项目的经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
普通商业秘密,简称普通商密,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项目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
6.5.4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一般不划分等级,根据被泄漏会给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的程度,确定保密期限的长短。
6.5.5确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应履行以下程序:
6.5.5.1承办人根据保密规定和定密规则,提出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的拟定意见,并标出密级、期限标志。
6.5.5.2本单位定密审核员(由单位保密负责人员担任)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意见进行审核。
6.5.5.3定密审核员对定密意见审核无误后,提交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发。
6.5.6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
6.5.6.1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均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承担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责任。
6.5.6.2秘密事项产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每年要对本部门产生的秘密事项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做好密级调整,解密工作,并报同级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6.5.7属于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且产生事项的部门无相应确定权时,应先拟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部门或保密归口管理部门确定。
6.5.8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应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及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做出标志。
6.5.8.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制发之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标志的位置应在密件封面或首页的右上角。
6.5.8.2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识,核心商密为“商密▲▲”,普通商密为“商密▲”。
标识前为权属单位简称(如“XXXX集团”),标识后为保密期限,如“XXXX集团商密▲1年”。
标志的位置应在密件封面或首页的右上角。
6.5.8.3工作秘密保密期限,根据其被泄漏会给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的程度,确定保密期限的长短。
工作秘密的标识为“内部资料”或“内部信息”。
标识前标制作单位规范简称,标识后标保密期限。
标志的位置应在密件封面或首页的右上角。
6.5.8.4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6.5.9保密期限届满或经权利人公布即自行解密,需继续保密的,可以延长保密期限。
由于形势变化,需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决定,情况紧急时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6.6秘密载体管理
6.6.1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核心商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
6.6.2制作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
绝密级、机密级的要编排顺序号。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介质,要及时销毁。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6.6.3保存秘密载体,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收发秘密载体,要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6.6.4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2人护送制。
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手段传输秘密信息,应遵守通信及计算机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6.6.5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并做到办文人员和阅读人员“双见面”。
6.6.6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履行登记手续。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要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做好备案。
6.6.7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摘录、引用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6.8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时,要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2人以上同行,专车护送。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
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出境时,应当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6.6.9按规定应清退的秘密载体要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被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应将秘密载体移交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6.6.10秘密载体的销毁,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在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涉密事项登记目录载体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阅,不得随秘密载体一同销毁。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6.6.11涉密事项产生单位应当对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盘、存储卡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登记造册、授权使用、集中管理、专机专用。
6.6.1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数据恢复,须经本单位保密办公室审批。
自行恢复的,应当确保秘密信息在数据恢复过程中不被泄露;不具备自行恢复能力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定点单位进行恢复。
6.7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6.7.1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3G/4G移动终端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6.7.2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及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
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存储、处理商业秘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为“核心商密”级和“普通商密”级,其他为一般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核心商密”级非涉密信息系统与信息设备管理参照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管理标准执行。
6.7.3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要求,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工作。
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内部局域网、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
6.7.4各单位保密负责人应监督、参与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
6.7.5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
涉密标识由各单位保密负责人统一制作,使用时粘贴在计算机主机、打印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显著位置。
各单位应当明确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人。
6.7.6涉密信息设备维修,应当在内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定点单位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内部信息。
6.7.7淘汰处理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由本单位严格履行信息清除、清点及登记等手续,交由保密部门或者保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6.7.8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6.7.8.1将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6.7.8.2在低密级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高密级涉密信息。
6.7.8.3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6.7.8.4在涉密信息系统与非涉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6.7.8.5在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安装麦克风、摄像头、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蓝牙等信息设备。
6.7.8.6在非加密传真机、数码复印机中传输、复印国家秘密信息。
6.7.8.7携带手机参加涉密会议、活动,进入涉密场所;在手机中谈论、存储秘密事项。
6.7.8.8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
6.7.9定期对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7.10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在存储、处理“普通商密”级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时,应明确设定使用权限和共享权限;要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普通商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复制、下载和打印等功能;在进行联网通讯过程中,要严格设定信息交换权限。
6.8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部门部位管理
6.8.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是指各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部门部位。
各单位下列专用、独立、固定的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保密、机要室;国家秘密涉密载体集中保管库房;国家秘密涉密载体集中制作、处理和销毁的场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保密通信的中心机房;密品集中制作、存放的库房。
6.8.2保密重点部门部位是指各单位涉及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较多或级别较高的部门、部位。
6.8.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部门部位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格防范、确保安全,实行确定岗位,明确职责,确定人员,确定位置管理。
6.8.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做出调整报项目指挥部审核确认。
6.8.5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可由各单位根据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产生情况自行确定,报项目指挥部审核确认。
6.8.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应根据涉密程度和实际需要,在办公场所采取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6.8.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
6.8.8各单位保密工作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部门部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履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
6.8.9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
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载体或密品;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和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6.8.10各单位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保密教育和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或保密协议;要将其履行保密职责情况纳入岗位考核内容;离岗时,要实行脱密期管理,并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6.8.11各单位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部门部位进行经常性保密检查,每半年安排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同时,建立保密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6.9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
6.9.1涉密会议、活动是指涉及国家秘密、核心商密事项的会议和活动。
涉密会议、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按照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专项保密方案,提出保密要求。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保密部门应介入,对会议、活动过程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6.9.2涉密会议、活动场所及周围环境、通信设施必须具备保密条件,符合保密要求。
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作为会议的扩音、录音设备。
会议、活动前要对场所、周围环境、扩音、录音及电话设施进行防窃密技术检查,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6.9.3涉密会议、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限定参加人员及接待、服务人员。
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前,应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及接待、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审查。
会议、活动期间,未经主办单位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更换人员。
参加涉密会议、活动人员及接待、服务人员,凭证件或签到手续出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议、活动场所。
6.9.4严格控制会议、活动密级文件的印发。
必须印发的,要规定发放或传达(知悉)范围,登记分发。
6.9.5在涉密会议、活动场所不准擅自记录、录音、录像,不得将手机带入。
6.9.6做好涉密会议、活动期间涉密载体的保管,按照“谁主办,谁主管”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音响、监控等设备操作,使用专门录音介质,防止复制、被盗和窃密。
会议、活动中止或结束时,承办部门应当场清点和回收文件、资料等涉密载体,清理活动场所,防止涉密载体遗失。
6.9.7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整理和发表会议、活动报告、讲话、发言等材料,会议、活动记录本(纸)要妥善保管或销毁。
6.10外事工作保密管理
6.10.1在项目指挥部的领导下,保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等外事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6.10.2保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加外事活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实行保密提醒,并要求其签订保密义务承诺书。
6.10.3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及电子介质等载体。
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涉及国家秘密和核心商业秘密出境的,须报项目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他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绝密级的涉密载体一律不得携带出境。
6.10.4携带涉密载体出境,应由专人保管。
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出入外事活动场所、外方机构(公司)和外方人员住处等。
6.10.5在对外合作交流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涉及秘密事项,不得将涉及秘密事项的学术成果和内部资料作为单位或个人成果对外发表。
确需对外提供秘密事项的,要经保密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6.10.6与外商谈判要严格控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对外提供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谈判中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提醒。
6.10.7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及公司重点科技领域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和聘请特殊国(境)外专家的情况。
对于聘请的外国专家参与涉密项目或来华期间出入涉密场所的,应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6.10.8谈论秘密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秘密事项。
接待外国公司及其驻华机构人员,应在公共会议室或会客厅进行;如需进入办公、生产、科研场所或装置区活动时,须经批准,并根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拍照、摄像、录音、接触相关资料和实物等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6.10.9涉外通讯要按照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原则办理。
严禁通过互联网、普通传真和电话等渠道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在涉密场所配备、使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视频设施;利用电脑技术和存储介质存取、处理、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6.10.10出国(境)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
6.10.11各单位在涉外活动中遇有可能涉及保密问题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请示。
一旦发生泄密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11对外宣传、信息发布保密管理
6.11.1各单位对外宣传、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对外发布或泄露秘密信息。
6.11.2新闻工作人员XX不得擅自采写、拍摄、录制秘密事项、物品;在采访中接触、了解到的涉密事项、物品,不得擅自进行宣传、扩散。
6.11.3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内外公开报刊投稿科技论文以及提交专业会议或学术交流的其他有关文章(统称科技文章),均不得涉及秘密事项。
对外发表科技文章,要由本单位技术部门或专业技术主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需要删改、技术处理或不宜发表的意见,由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批并备案。
6.12保密宣传教育
6.12.1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保密宣传教育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经常性、多样性、广泛性和针对性。
要重点学习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及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规范保密行为,提高保密素质,增强防失密、防泄密、防窃密、防策反能力,保障秘密事项安全。
6.12.2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
各单位要利用学习、培训等,组织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保密知识,收看保密教育录像片,进一步增强保密责任意识,提高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6.12.3重视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力度。
通过开展短期培训、业务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工作基础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的教育,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技能和水平。
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要做到有的放矢,着重抓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外事活动等环节。
6.12.4普及职工群众的保密教育。
各单位通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月(周)、演讲会、座谈会、故事会等方式,加大对广大职工群众保密教育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职工群众的保密意识。
6.13保密工作检查
6.13.1保密工作检查应遵循统一组织、提前部署、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加强整改的原则,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指导服务相结合,与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相结合,与督促整改、落实措施相结合。
6.13.2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保密工作检查,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
保密检查可采取自查、抽查、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6.14保密工作档案管理
6.14.1保密工作档案是指各单位在保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片、声像资料。
包括: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章制度、检查审查记录、密级项目、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重点)部门(部位)、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重要涉密涉外活动、日常工作台帐、上级文件、奖惩登记、经费预算、经验交流等方面的资料。
6.14.2保密工作档案管理包括制作、收集、整理、使用、归档等内容。
6.15涉密人员管理
6.15.1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上知悉、掌握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的有关人员。
涉密较多且密级较高(国家秘密机密级以上或“核心商密”级商业秘密)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其他为一般涉密人员。
6.15.2各单位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要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或保密协议。
保密承诺书或保密协议包括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明确其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
6.15.3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批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6.15.4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岗、调动的,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将所保管的本单位秘密事项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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