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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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潜江市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公司牛磺酸事业部、环氧乙烷事业部的生产、储存过程中涉及的物料情况如下:
原辅料:
1、牛磺酸事业部:
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
2、环氧乙烷事业部:
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二氯乙烷、碳酸钾、氢氧化钠、五氧化二钒、硼酸
中间产物:
1、牛磺酸事业部:
2、环氧乙烷事业部:
乙烯、乙醛、甲醛、二氧化碳
产品:
牛磺酸、亚硫酸钠、环氧乙烷
副产品:
1、牛磺酸事业部:
硫酸钠
2、环氧乙烷事业部:
乙二醇
辅助过程:
氮气置换系统需用的氮气(压缩的)、仪表用空气(压缩的)、制冷过程中氟利昂R22。
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
浓硫酸、30%液碱、液氨、环氧乙烷、硫磺、乙醇、液化气、乙烯、氧气、乙二醇、甲醛、乙醛、二氧化碳、二氯乙烷、碳酸钾、五氧化二钒、硼酸。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物质为:
液氨、环氧乙烷、乙烯、二氯乙烷、液化气、乙醇、甲醛、氧气。
根据本公司特点,将公司两个生产事业部划分为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及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区三个单元。
1.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
序号
物质名称
物质类别
场所
实际存在量(t)
临界量(t)
实际储量与临界量之比
1
乙醇
易燃液体
主反应区
11
500
0.0022
2
氧气
不燃气体
空分车间及反应区
7.0
200
0.035
3
液化气
易燃气体
反应车间
0.7
50
0.014
4
乙烯
易燃易爆气体
反应区及管道
6.6
50
0.132
5
二氯乙烷
易燃液体
加入区
0.02
1000
≈0
6
环氧乙烷
易燃毒性气体
反应区及管道
5.5
10
0.55
7
甲醛
毒性气体
生产装置区
0.002
5
0.0004
8
∑=0.7336<1
通过计算:
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临界量之比为0.7336,小于1。
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小于其临界量,因此,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单元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2.环氧乙烷储存罐区单元
该单元有:
乙醇储罐2台(2370m3/台),乙烯储罐1台(3000m3/台),液化气储罐1台(200m3/台),环氧乙烷储罐2台(200m3/台)。
其中储罐装填系数均取0.85,乙醇比重0.79、乙烯比重0.61、液化气比重0.58、环氧乙烷0.87.因此,正常情况下各种物质储量为:
乙醇储罐:
2370×2×0.85×0.79=3180吨;
乙烯储罐:
3000×0.85×0.61=1555吨;
液化气储罐:
200×0.85×0.58=98吨;
环氧乙烷储罐:
200×2×0.85×0.87=295吨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
序号
物质名称
物质类别
场所
实际存在量(t)
临界量(t)
实际储量与临界量之比
1
乙醇
易燃液体
乙醇贮罐区
3180
500
6.36
2
液化气
易燃气体
液化气贮罐区
98
50
1.96
3
乙烯
易燃易爆气体
乙烯贮罐区
1555
50
31.1
4
环氧乙烷
易燃毒性气体
环氧乙烷贮罐区
295
10
29.5
5
∑=68.92>1
通过计算:
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临界量之比为68.92,大于1。
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大于其临界量,因此,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单元危险化学品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为:
乙醇、液化气、乙烯及环氧乙烷。
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加以控制。
3.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罐区单元
该单元有:
环氧乙烷储罐2台(100m3/台)、液氨储罐1台(80m3/台)、浓硫酸储罐2台(130m3/台)、30%液碱储罐2台(100m3/台)。
其中浓硫酸和30%液碱不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化学品范畴。
依据规定,环氧乙烷最大储存量为140吨,液氨最大储存量为40吨。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及实际存在量一览表
序号
物质名称
物质类别
场所
实际存在量(t)
临界量(t)
实际储量与临界量之比
1
环氧乙烷
易燃毒性气体
环氧乙烷储存区
140
10
14
2
液氨
毒性气体
液氨储存区
40
10
4
3
∑=18>1
通过计算:
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临界量之比为18,大于1。
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大于其临界量,因此,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罐区单元危险化学品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为:
液氨及环氧乙烷。
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加以控制。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辨识
1.压力容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条件
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构成重大危险源: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盛装易燃易爆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PV大于等于100MPa·m3的压力容器。
2.压力管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条件
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关于压力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构成重大危险源:
(1)长输管道
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
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3)工业管道
1)输送GBZ-230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不含煤气),且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大于等于800mm的煤气管道;
2)输送GBZ-230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500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包括液化烃),且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的管道;
3)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气体、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判别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表
序号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判断条件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备注
环氧乙烷事业部
牛磺酸事业部
1
压力容器
1.1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毒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是
否
1.2
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是
否
2
压力管道
2.1
工业管道
2.1.1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
是
否
2.1.2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
否
否
2.1.3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否
否
2.2
公用管道
2.2.1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是
否
2.3
长输管道
2.3.1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
否
否
2.3.2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否
否
由以上辨识可知:
牛磺酸事业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本上不属于三类压力容器,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环氧乙烷事业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构成重大危险源。
因此,应将日常管理措施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三)锅炉重大危险源辨识
1.锅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条件
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构成重大危险源:
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
2)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2.锅炉重大危险源的判别
⑴环氧乙烷事业部装置区锅炉种类为:
蒸汽废热锅炉1台,额定工作压力为1.0MPa,供热峰值8t/h。
所以环氧乙烷装置区废热锅炉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⑵牛磺酸事业装置区锅炉种类为:
蒸汽锅炉
(四)辨识结果
由以上辨识结果可得出以下结论:
公司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罐区及锅炉车间、环氧乙烷储存罐区均构成重大危险源。
需要加强安全措施监管,总结同类项目的安全管理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落实对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要求。
同时上报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环氧乙烷装置区为构成重大危险源。
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
1、重大危险源分级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进行分级。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标准
2.1分级指标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2.2R的计算方法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
吨);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
吨);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2.3校正系数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校正系数β取值表》和《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取值表》。
校正系数β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
类别
毒性气体
爆炸品
易燃气体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
β
见下表
2
1.5
1
注:
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名称
一氧
化碳
二氧
化硫
氨
环氧
乙烷
氯化氢
溴甲烷
氯
β
2
2
2
2
3
3
4
毒性气体名称
硫化氢
氟化氢
二氧
化氮
氰化氢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甲酯
β
5
5
10
10
20
20
20
注:
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
2.4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校正系数α取值表》:
校正系数α取值表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α
100人以上
2.0
50人~99人
1.5
30人~49人
1.2
1~29人
1.0
0人
0.5
2.5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下表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R≥50
三级
50>R≥10
四级
R<10
3、重大危险源分级
由前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可知,储存区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为。
3.1校正系数β的确定
3.1.1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校正系数β的取值详见表:
单元内危险化学品校正系数取值表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化学品类别
校正系数β
备注
1
乙醇
易燃液体
1
2
液化气
易燃气体
1.5
3
乙烯
易燃易爆气体
1.5
4
环氧乙烷
易燃有毒气体
1.5
3.1.2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罐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校正系数β的取值详见表:
单元内危险化学品校正系数取值表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化学品类别
校正系数β
备注
1
环氧乙烷
易燃有毒气体
1.5
2
液氨
有毒气体
2
3.2校正系数α的确定
由前述重大危险源周边500m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分布可知:
3.2.1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及储存区域外500m范围内可能接触的人员数量为100人以上。
其校正系数α取2.0。
3.2.2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罐区及储存区域外500m范围内可能接触的人员数量为50人~99人。
其校正系数α取1.5。
3.3分级标准R计算
3.3.1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分级标准R计算结果详见下表:
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分级标准R计算结果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化学品类别
校正系数βi
qi(t)
Qi(t)
βi·qi/Qi
Σβi·qi/Qi
α
R
1
乙醇
易燃液体
1
3180
500
6.36
68.92
2
137.84
2
液化气
易燃气体
1.5
98
50
1.96
3
乙烯
易燃易爆气体
1.5
1555
50
31.1
4
环氧乙烷
易燃有毒气体
1.5
295
10
29.5
3.3.2牛磺酸事业部储存罐区分级标准R计算结果详见下表:
牛磺酸事业部储存罐区分级标准R计算结果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化学品类别
校正系数βi
qi(t)
Qi(t)
βi·qi/Qi
Σβi·qi/Qi
α
R
1
液氨
有毒气体
2
40
10
4
29
1.5
43.5
2
环氧乙烷
易燃有毒气体
1.5
140
10
14
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结果
通过对环氧乙烷事业部、牛磺酸事业部储存罐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计算,其分级结果详见下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结果
序号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或设施
分级标准R
评定标准
分级结果
1
牛磺酸原料储存罐区
43.5
R≥100,一级;100>R≥50,二级;50>R≥10,三级;R<10,四级
三级
2
环氧乙烷储存罐区
137.84
R≥100,一级;100>R≥50,二级;50>R≥10,三级;R<10,四级
一级
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罐区为三级;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为一级。
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锅炉重大危险源分级
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鄂安监管协调【2008】337号)的规定对公司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锅炉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1、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
重大危险分级标准
重大危险源级别
分级标准
备案
四级
达到《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标准所列临界值,或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管理
三级
达到《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管理
二级
达到《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监管
一级
达到《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一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管理
2、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锅炉重大危险源分级
2.1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判定标准,结合公司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的实际情况判定:
该重大危险源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2.2依据上述标准,根据锅炉重大危险源的判定标准,结合牛磺酸事业部锅炉车间实际生产情况和工艺控制指标判定:
该重大危险源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分级结果
公司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详见下表:
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表
序号
重大危险源类别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分级结果
1
危险化学品
牛磺酸事业部原料储存罐区
三级
2
危险化学品
环氧乙烷事业部储存罐区
一级
3
压力管道
环氧乙烷装置区
三级
4
锅炉
牛磺酸事业部锅炉车间
三级
公司安环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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