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问答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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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问答题参考答案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②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
③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视为委托。
④常见的有:
事业组织(学校)、企业组织(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全国性公司)、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工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行政许可权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委托事业单位)。
②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
③常见的有:
治安联防队、税收代扣代缴人。
组织类型
权力来源
权力性质
是否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宪法、组织法
先天、长期
是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
后天、长期
是
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
后天、临时
否
3.法律关系
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地活在这个世界上,而是生活在一张巨大的社会关系网上,扮演着子女、父亲、夫妻等等不同的角色。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巨大,它通过确立(确认)、参与和修补社会关系的方式最终影响我们的生活。
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成为一种法律化的社会关系,这就是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之所以需要上升为一种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的调整后,社会关系会变得相对稳定、清晰,我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容易判断,而且一旦这种社会关系遭到破坏,容易得到保护和矫正。
例如,男女双方通过履行婚姻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后,就能够建立起法律所认可、保护的婚姻关系,因为有《婚姻法》的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就比较清楚,而且一旦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也容易得到救济,如有配偶的一方与它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则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要求排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或者要求离婚并给予赔偿。
但男女双方如果双方没有履行法定手续,形成所谓的“事实婚”,由于缺乏法律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状态,也得到不法律的保护。
法律关系由“权力”、“权利”和“义务”这3个基本元素构成。
权力是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自由、权益进行限制、管理、征收和剥夺的资格。
例如,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征税,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权利是公民和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需求,实施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实施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
如我们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自己的财产,有权放弃、赠送财产,同时有权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义务是公民和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所承担的,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财产)或应该从事某种行为(如必须诚实履行自己的债务)的约束。
“权力”、“权利”和“义务”这三个元素存在冲突,同时又互相依存,他们共同构成千姿百态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的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
在法律关系的属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我国法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究竟是思想意志关系”还是“思想意志关系与物质社会关系的统一”这一对问题上。
我们认为,首先,以所谓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基本分类的看法,尽管有其深刻性,但并不能真正概括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即其不是社会关系分类的最佳方式。
其次,只有本源性社会关系和调整性社会关系的分野,才是划分社会关系的恰当方式。
按照这一基本分类,则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
调整性既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又是法律关系的社会本质。
在调整性一词中,已经充分包含了法律关系之主体意志性,可以这么讲:
人类所创造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切方法,都具有主体主观能动的认识特征,都具有“思想性”特征,都具有意志性特征。
但是究竟用什么词汇来表达这一属性更名实相符、辞能达意?
我们认为比较恰当的还是调整性这个词,而不是思想性,意志性,或主观能动性等等。
因为只有如此,才可以充分显现调整性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否则,易误导人们认为法律关系不具有客观性,而是纯粹主观操作的结果。
法律关系的上述特征是紧密联系的,既具有内在关联的一个整体,如上诸特征的完整结合,形成了法律关系从内部到外在的统一的特征。
5.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既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7.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8.行政立法的原则。
(1)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
(2)民主原则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起作用的最重要的体现是公民的参与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应尽可能地听取和尊重行政相对方的意见。
主要通过下列制度实现:
①情报公开制度。
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②咨询制度。
它是指公民就有关自己权益的问题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说明和答复的制度。
③听证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听取公众意见的制度。
(3)效率原则。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规范。
效率原则一般是通过如下制度加以实现的:
①时效制度。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作为,等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就丧失权利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②代理制度。
这是指在听证、协商等程序中,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不能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依法由他人代替的制度。
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是立法程序中所应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首先,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民主机制的作用。
现代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
9.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大部分,各有其具体的步骤和方法。
总体上行政赔偿程序实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先行处理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人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1)行政赔偿的非诉讼(行政)程序
①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并依法予以赔偿或者拒绝赔偿。
(2)行政赔偿的诉讼(司法)程序的基本内容
①行政赔偿请求人经过行政先行处理后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②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赔偿诉讼。
③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或调解。
原告负部分举证责任。
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④裁判的执行。
10.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1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元宝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
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
(4)适用调解原则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
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12.请求权体系方法与法律关系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给付之诉,不适用于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
它通常只适用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一定责任,或者请求履行合同,或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对这样一些诉讼,才能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但如果主张确定产权、共有关系等,就不适用这种方法。
请求权体系方法与法律关系方法不同之处在于:
(1)法律关系方法的适用面更宽,因为各种关系都可以从法律关系着手;请求权的适用面则较窄,它只适用于给付之诉。
(2)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实际上是从案件的事实着手,而请求权分析方法则是将其作为诉讼来考虑的。
是否存在请求权基础,是以诉讼发生争议为前提请求权体系思考这种方法的面更窄。
13.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之处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特征和其基本点是:
(1)从领导权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它们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的领导标志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独自掌握国家领导权,独立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无产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一般是通过它的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政权的实际组织者和领导者。
(2)从阶级基础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他们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高原则就是维护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使无产阶级能够保证领导作用和掌握国家权力。
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所在,也是我们取得一切成就和最后胜利的根本保证,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3)从国家职能来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在实现:
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方面也是一致的。
在对内职能方面,他们都是要巩固和管展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民主,镇压一切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的反抗,同时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对外职能方面,他们都担负着保卫国家,抵御外来人侵和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各国间友好合作关系的任务。
(4)从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地消灭私有制,同时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的共产主义。
1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最高形式的统一
任何国家政权的性质都具有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而问题在于什么人享有民主和对哪些人实行专政。
这是一句大实话,千万不要相信西方宣传的所谓超越阶级的“爱”。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有严格的区别。
任何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要用民主来调整本阶级内部的关系,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并用以联合同盟者以广泛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它又用专政的手段来统治和压迫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借以巩固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巩发展统治阶级的民主。
“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
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
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不同表现。
具体地来说,我国当前的人民民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所有。
这里的广大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他们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2)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最重要的民主权利:
(3)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4)通过在城市和农村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编织的形式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4)我国人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还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些自由和权利非依法律不得剥夺。
15.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首先,内容看,宪法有两个属性:
第一,宪法是法,它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第二,宪法是根本法,不同的是,宪法所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
宪法调整的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过程中与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实现国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这也是宪法学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其次,从性质看,宪法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
宪法是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学者将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作为宪法的特征之一。
16.宪法的价值、功能与作用
(1)宪法的价值
①宪法的基本价值:
宪法的经济价值;宪法的政治价值;宪法的法律价值。
②宪法的核心价值:
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人权(民主)与限政(控权)。
(2)宪法的功能:
宪法的功能是指由宪法本质所决定的宪法所具有的功效和作用。
①确认功能:
首先表现为对国家根本性问题的确认
②护权功能:
宪法确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肯定了对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
宪法护权功能的另一方面的表现,就在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维护与保障。
③限制功能:
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限政”,即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制约。
④协调功能:
宪法通过建立合理的机制和社会多数成员普遍认同的规则,寻求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3)宪法的作用
宪法作用是宪法功能的具体化和实现。
①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
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②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作用
③宪法对国家法制的作用:
首先,宪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
其次,宪法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其三,宪法为国家法制的完备奠定基础。
(4)宪法对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作用
①宪法对保护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②宪法对社会文化和文明发展的作用。
17.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成为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成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证,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它具有不同于其他政党和团体的特点。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政党。
我们党之所以能发展扩大,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
正因为这样,我们党才能洞察社会的发展规律,认识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才能正确地制定不同时期的革命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才使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第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
中国共产党除了谋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我们党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集中地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
第三,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工人阶级政党。
民主集中制是工人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它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是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保证了全党在思想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性,保证了党的各项决议有效地贯彻执行,党的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使它始终保持着强大的战斗力。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特点,形成了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是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重要标志。
只有这样的党,才能成为人民利益的真正代表者,才能成为国家的核心领导力量。
18.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刑法。
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
19.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法律性质:
(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20.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21.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⑴按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①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②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③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
⑵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①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②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2.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2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2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含义是: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基本要求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的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5.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1)含义: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基本要求:
①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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