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知识产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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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知识产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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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知识产权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序言(4)
1总则(4)
2知识产权的范围(6)
3知识产权的归属(8)
4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11)
5侵权与处理(16)
6奖励与处罚(20)
7附则(21)
序言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
工程技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每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成果都凝结着他们的心血、智慧和创新精神。
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业主)和公众的利益。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作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迫切需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指导全行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总则
1.1为了保护与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丰富与发展原创性智力成果,增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并提高其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尊重并合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以下简称邻接权);
2专利权;
3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权;
4商业秘密权;
5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1.3本导则所称的勘察设计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
1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
2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
3工程咨询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的咨询活动,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施工阶段咨询、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
1.4本导则所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知识产权的范围
2.1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咨询活动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权。
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工程咨询投标方案等;
2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
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
3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等;
4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等;
5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
标准设计等。
2.2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利权系指获得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各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等新技术和新设计,以及对原有技术的新改进、新组合等的专利权。
2.3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有技术权系指对没有申请专利,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享有的权利,包括各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及方法等。
2.4勘察设计咨询业除2.3所述技术秘密以外的其他商业秘密,系指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科技档案、客户名单、财务账册、统计报表等。
2.5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系指企业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2.6勘察设计咨询业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归属
3.1勘察设计咨询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1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
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文件编制的自然人(包括企业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享有署名权。
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
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
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3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
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个人所有。
3.2勘察设计咨询业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1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企业所有。
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权。
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专利或专有技术权归个人所有。
3.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属于企业所有。
3.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的权利为企业所有。
3.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3.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受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或者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合同确定其权属。
没有合同约定的,其权属归完成方所有。
3.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人员,在离开企业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1企业派遣出国开展合作设计、访问、进修、留学等,或者派遣到其他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尚未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项目,在国外或其他单位完成而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应当与派遣人员和接受派遣人员的单位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2企业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在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各类知识产权归原企业所有。
3.8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收的培训、进修、借用或临时聘用等人员,在接收企业工作或学习期间形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接收企业与派出方的协议确定归属,没有协议的其权利属于接收企业。
4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4.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踪与利用,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维持等工作;
4负责审核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5负责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参与谈判及合同拟定工作;
6负责组织企业职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
7负责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4.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是:
1职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2职工对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企业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署名权;
3职工在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4职工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5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职工有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4.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本企业著作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及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中应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4.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企业职工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或者在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中仍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达成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4.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在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引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作为特殊档案妥善管理。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或向外扩散。
4.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中的保密工作,对涉及专有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经营信息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不属于交流与合作范围的本企业的其他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4.8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提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要求,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约定外,企业应当及时索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整理归档,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2勘察设计咨询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杜绝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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