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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o001—2004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NOnmetalPressureVesselsSafetyandTechnical
Supervis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
(2)
第三章设计………………………………………………………………(3)
第四章制造和现场组装…………………………………………………(5)
第五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9)
第六章定期检验…………………………………………………………(10)
第七章安全附件…………………………………………………………(11)
第八章附则………………………………………………………………(11)
附件1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要求…………………………………………(12)
附件2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14)
附件3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15)
附件4石墨粘接工艺评定…………………………………………………(21)
附件5石墨浸渍工艺评定…………………………………………………(23)
附件6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艺评定…………………………(24)
附件7塑料制压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艺评定…………………………(26)
附件8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29)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妒卞: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隙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压力容器、纤维啕6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全塑料制压力容器、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等;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他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第三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
(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途。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或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
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评审,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审核或者评审,为纳入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七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符合本规程第
六条的规定。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
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六条
办理。
第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材料
第十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
材料制造单位应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的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第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金属材料制造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
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查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应
当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者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在投用前应当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且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是否与质量证明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
复验:
(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二)用户要求复验的;
(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
(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
第十三条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满
足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具体的要求见附件1。
制造单位自制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也必须符
合本规程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
第十四条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
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
术指标。
第十五条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
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
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当进行标记移植,在制
造过程中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
设计单位的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
竣工图上标明。
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
且在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方可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设计
第十八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设计许可,并在所批准的类别和品
种范围内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
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非金属压力容
器设计单位不得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
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十九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
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
力容器。
第二十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
(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
(三)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必要时编制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二十三条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第二十四条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非金属压国和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工作温度及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
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五条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浸渍石墨材料强度分级及安全系数
级别
抗拉强度/Mpa
抗压强度/Mpa
抗弯强度Mpa
安全系数
A级
21
63
31.5
≥7
B级
14
60
27
≥9
第二十六条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他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
(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模型容器验证法;
2、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
(二)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非金属压力容器自重和介持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他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
2、设计限制;
3、降解考虑;
4、制作方法;
5、组合单元;
6、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
(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
(四)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铺层设计应当证明以下内容:
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体系及配比;
3、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
4、成型工艺(含固化工艺);
5、树脂及不溶份的含量(质量比)。
第二十七条全塑料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应符合本规程和HG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塑料材料的使用极限温度根据HG20640《塑料设备》中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材料标准中规定的极限使用工作温度进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的记载。
第四章制造和现场组装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三十二条制造单位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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