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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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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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
出口货物退(免)税处理
出口退(免)税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增值税出口货物零税率,可理解为两层含义:
(1)对本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
(2)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1.从企业角度进行规定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2.从货物角度进行规定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有些出口货物,虽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在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所以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些特定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6)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2010年新政策:
边境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对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进行试点。
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78号)。
主要包括:
8个边境省份(自治区)与14个接壤毗邻国家。
(一)陆地口岸:
内蒙古自治区的室韦等10个口岸;辽宁省的丹东、太平湾口岸;吉林省的集安等12个口岸;黑龙江省的东宁等15个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龙邦等12个口岸;云南省的猴桥等16个口岸;西藏自治区的普兰等4个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老爷庙等15个口岸。
(二)接壤毗邻国家:
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试点企业在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后,先进行外汇核销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凭此再向指定陆地口岸的海关部门申请此笔货物的报关出境。
同时,新政策又规定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不再享受退(免)税政策,只能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即:
通过计算得出的退税额不再按原政策规定用比例折算后的金额退付。
例如,原政策中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乘以70%后来进行退付的,而新政策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来实现全额退付的。
可以看出,在计算出口退(免)税方面,由于边境贸易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扩大到了一般贸易,随之而来的就会涉及到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而不只是小额贸易企业计算退税的一种方式了。
(7)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8)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注:
除以上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外,其他非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是对一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的限制。
2010年新政策一: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退(免)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5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免)税试点。
其申报出口退(免)税方式有两种:
(一)先期留购方式。
此方式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在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按季单独申报退税。
首批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口船舶退税时,除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以外,还应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从第二批申报开始,只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退税款=应退税款总额÷该租赁船舶的租金总额×本次收取租金的金额
应退税款总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或出口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
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实行分批退税的,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应持开具的租赁船舶的《销售专用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及以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当地税务机关结清应退税款,办理核销手续。
(二)后期留购方式。
此方式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在船舶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凭相关资料单独申报退税。
如果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计算公式为:
1.增值税退税款:
应退税款=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
2.消费税应退税:
应退消费税税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2010年新政策二:
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2010年国家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了的新一轮调整。
根据《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规定,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其设备范围主要包括:
用于实验环境、样品制备和装置、实验室专用的设备。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可在购买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如果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应退税额的计算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确定,如果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对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给予退税。
如果对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将已退税的设备发生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应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计算公式为: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1.从企业角度进行规定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2.从货物角度进行规定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
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
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
注: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1.从企业角度进行规定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不免税也不退税
2.从货物角度进行规定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口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中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符合下列条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产品;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适应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现行出口货物的9档增值税退税率:
有17%、15%、14%、13%、11%、9%、8%、6%、5%等。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7次上调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后的效果十分明显。
但在2010年6月,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等6类行业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是近两年来出口退税率首次调整为零。
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抑制产能过剩政策的实施,并且在取消406种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当中,有部分商品是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在2008~2009年刚刚上调过的。
例如,有的商品在2008年12月1日刚上调至9%,而本次调整取消了出口退税率。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五、“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此种方法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含义:
“免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计算方法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其中: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解释:
此项的产生原因是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同。
注: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2)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比较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大小,确定应退税额:
(4)确定免抵税额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2005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为:
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
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答】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8)-5=17-60-5=-4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6-26=0(万元)
(6)6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22(48-26)万元。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009年3月有关经营业务为: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5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为59.5万元,上月末留抵税额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收款234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600万元。
试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答: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2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00×17%-(59.5-24)-5=-6.5(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3%=78(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6.5(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如果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抵、退”办法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其中: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以此确定应退税额:
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两者中较小者。
(4)确定免抵税额
【例3】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2005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
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
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答: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8-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的退税税率=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
六、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1)出口货物免税,反映在账务处理上是出口销售时,无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出口货物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上表现为企业购进原材料,无论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还是用于生产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但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因而存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情况,此项因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出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3)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
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计算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两者之差,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即: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是在取得税务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按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审批表>的免抵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例4】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11%,2009年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600000元,增值税为272000元,款项已支付,材料已入库。
借:
原材料 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0
贷:
银行存款 1872000
(2)本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为273411.76元,款项已收到。
借:
银行存款 319891.76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73411.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480
(3)本月出口产品销售额为1426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借:
应收账款 1426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426000
1426000*(17%-11%)=85560(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556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560
(4)月末,申报出口退税
计算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46480-(272000-85560)=-139960(元)
②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1426000*11%=156860(元)
③确定退税额及免抵额
退税额139960元,免抵额=156860-139960=16900(元)
账务处理: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399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69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6860
(5)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
银行存款 139960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39960
七、免抵退税的申报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进料加工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如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及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填写说明
表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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