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设施管理基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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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设施管理基本规定
一、设备与设施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安全生产部对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审查设备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各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八)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九)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十)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十三)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十四)建立机械设备台账。
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项目部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项目部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八条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所有设备办理相关手续申报须经安全生产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盖公司公章。
二、设备验收制度
2.1严格执行设备验收制度,未经验收的设备一律不准投入使用。
2.2新购设备到货后要核对各项凭证(包括:
订货合同或协议书、设备的发票、货运单、装箱单、发货明细表、设备说明书、质保书、合格证以及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等)
2.3根据设备的各项凭证做好对设备的型号、规格随机附件易损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清点工作,大型设备应通知公司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2.4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主管设备负责人会同安全部门和监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
特种、大型设备安装完毕后先行自检再由项目经理带领相关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复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2.5特种、大型设备安装完毕使用之前,必须进行空载、实验荷载整机试验,还要进行上升、下降、变速、制动、灵敏度全程范围内各种动作反复试验,并做好记录。
2.6由市府文件规定须经市检测站验收的设备,一定要申报安排时间验收,验收后将验收文件存档。
2.7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8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9安装单位必须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0项目部必须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2.12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三、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检验制度
3.1、井架、脚手架、通道防护搭设(防坠棚)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由技术员、施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搭设完毕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悬挂合格标识方可使用。
3.2、临时用电设施和装置、电器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安装完毕后在通电前,必须由电器负责人,安全员等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3.3、施工现场上所有邻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安全措施,由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做好安全技术作业交底后,进行搭设。
搭设后,由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设备使用规定
4.1目的
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做好管理,合理使用,加强管理,管用结合,克服偏面倾向。
4.2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3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不准任意超负荷、超载、超速。
4.3.1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坚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额定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进行维修。
4.3.2项目部要配备好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而需要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易耗备品和配件,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4新购置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4.5新购或改装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由项目部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科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方可投入运行。
4.6经过大修理的主要施工机械(包括起重机、施工电梯、打桩机等)应经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并到具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验收制度。
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由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验收。
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一律不准使用。
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5.1目的
制订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施工设备正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确保施工进度有序地进行。
5.1.1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应制订施工设备维修保养计划,配备一定的保养力量并对操作、保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以提高企业保养的技术能力。
5.2定期保养的分级和内容。
5.2.1保养分例保、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四级保养、停放保养、走合保养、换季保养等八种。
5.2.2例保设备操作人员应在上、下班和交接班时间进行保养,工作重点是检查、清洁、润滑。
5.2.3一级保养。
以润滑、坚固为中心,通过检查坚固外部坚固件,添润滑油,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此项工作由机械操作人员负责。
5.2.4二级保养由机管员协同机操工、机修工等人员执行。
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通过检查电动机、电气设备,操作、传动、转向、制动、变速、和行走机构的工作装置,以及坚固所有的坚固件。
5.2.5三、四级保养。
执行一、二级保养外,以清除隐患为目的酌情更换不符合性能的零部件,并进行必要的除锈、补漆等整容作业。
5.2.6停放保养。
机械设备停用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相当于一级保养企业的检查、保养。
5.2.76.2.4~6.2.6条款的保养工作由机械维保人员负责实施。
5.2.8走合期保养。
新机械或经过大修的机械按机械走合期规定执行。
由操作人员执行。
5.2.9机械维修人员要做好换季保养工作。
机械设备在入冬、入夏前进行的季节性保养。
5.2.10各种保养均应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实施情况。
5.3各类机械必须定期修理,根据机械的分类实行大、中项目修理和日常保养。
大型机械如起重机、施工电梯等均应执行大修;中、小型机械根据结构、动力装置情况分别进行不同级别的维修;一般电动施工机械执行中修。
5.3.1小修:
小修是维护性修理,主要是解决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局部损伤,维护设备正常运行,应尽可能结合保养进行,并做好记录。
5.3.2项目修理:
以状态检查为基础,对设备磨损接近修理极限前的总成,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恢复性的修理,延长大修周期。
5.3.3中修:
大型设备在每次转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与修理,更换已磨损的零部件,对有异议的总成部件,进行解体检查,整理电器控制部分,更换已损的线路。
5.3.4大修:
大多数的总成部分即将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必须生产厂家或委托有资格修理的单位进行修理。
注:
1、大型机械如起重机、施工电梯等均应执行大、中修;
2、中、小型施工机械,根据结构、动力装置情况分别进行不同级别的维修保养;
3、一般简单的电动施工机械执行中修;
六、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6.1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设备主要是起重机械和压力容器。
6.1.1建筑施工企业的压力容器有:
锅炉、氧气瓶、乙炔瓶、空压机等,起重设备有:
施工塔吊、龙门架、井字架、施工电梯等。
6.2施工项目部必须落实专人根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6.3项目部对管理特种设备的专职人员要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制定考核方法,形成文件进行长效管理。
6.4在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要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相关的检测报告。
6.5对租赁的特种设备,首先要考虑该租赁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租赁资质,严禁借用资质,并对租赁的设备检验是否有生产厂家的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等,同时还要具有经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证明。
6.6特种设备的使用
6.6.1对压力容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使用前,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6.6.2特种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每天做到例行检查记录。
6.6.3特种设备要有定期维修、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保记录。
6.7落实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工作,确保企业内部各种场合使用的特种设备均通过相关法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且检测合格。
6.7.1对于无设计使用规定的塔式起重机满20年,其他起重设备满15年的报检测部门检测,符合使用标准的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继续使用。
6.7.2严格特种设备的年限管理,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应予报废。
七、施工机械设备安装与拆卸管理制度
7.1施工机械设备装拆人员必须:
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效上岗证件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7.2拆装设备时,应遵循拆装的程序不得违章操作,严禁未经检验投入使用。
7.3特种设备装拆前,首先审核验证装拆单位装拆资质和装拆人员的有效证件,并报上级公司审批方可签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
7.4安装和拆卸的作业人员应由专业队伍并取得市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并设专人指挥。
7.5特种设备安装与拆除等应根据设备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说明书要求,结合现场的施工条件编制专项作业方案。
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7.6班组作业前应向全体人员进行作业交底和指定监护人,并做好安装记录。
八、大型设备装、拆安全控制和管理
8.1大型设备装、拆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2大型设备装、拆前,项目部应根据本地区特点和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装、拆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约,严禁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人员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交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拆、装。
8.3大型设备拆、装前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工程项目部和公司相关部门会签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8.4大型设备安装完毕应当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的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在装、拆过程中应参与监控和管理。
8.5大型设备安装完毕后检查、监控内容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做好存档工作。
九、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9.1项目部根据施工需要必须配备完善相应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
9.2常用检测设备的配备及分类。
9.2.1检查几何尺寸的有:
卷尺、经纬仪、水准仪、卡尺、塞尺。
9.2.2检查受力状态的有:
传感器、拉力器、力矩扳手。
9.2.3检查电器的有:
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表、漏电测试仪。
测量噪声的有:
声级机。
测量风速的有:
手持式风速仪。
9.3常用的安全检测工具必须是具有相关证明的合格产品,国家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有许可证,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有认证证书、产品的合格证要与产品相对应。
9.4安全检测工具的校准、检定管理。
9.4.1项目部要设立检测工具专职管理员,负责检测及测量设备的使用、搬运和存放。
9.4.2项目的检测装置要编制设备台帐,制订检测及测量设备年检计划。
9.4.3根据项目部年检计划,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部门,送到期的检测及测量设备,及时更新检测证书。
9.4.4项目部的常用检测工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在有效期内,工地上不得使用过期的检测装置,不常用的检测设备在使用前要进行检验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设备改造和报废管理
10.1设备改造
10.1.1为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项目部可以对自有设备有选择的进行改造,以适应施工生产的需要。
10.1.2设备改造的内容和条件
10.1.2.1增加安全装置,提高安全程度。
10.1.2.2安装节能装置,降低能源消耗。
10.1.2.3改造或增加工作装置,扩大设备用途。
10.1.2.4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耐用性。
10.1.2.5改造后的机械设备能提高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及生产效率。
10.1.3设备改造首先要做好调查研究,摸清设备的现状,由项目部写出可行性报告,报公司动力设备科审核。
10.1.4大型设备改造方案应在总工程师主持下,会同施工、技术、设备、财务等部门共同会审,落实专人负责实施。
10.1.5设备改造工作尽可能结合设备大修或其他修理同时进行。
10.1.6做好改造设备技术档案存档工作。
10.2机械设备报废管理
10.2.1机械设备使用年久,磨损严重;或因意外事故使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又无改造价值;或因技术寿命或经济寿命到期者,可按报废处理。
10.2.2机械设备报废的条件。
10.2.2.1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无改造价值者;
10.2.2.2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者;
10.2.2.3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者;
10.2.2.4属于淘汰机型,配件无法供应来源者;
10.2.2.5以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为标准。
10.2.3加快陈旧设备淘汰更新步伐,凡国家和本市明文规定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停止使用,坚决淘汰、报废。
10.2.4机械设备报废,由项目部申报,公司设备科进行技术鉴定后,主管经理审批,单机价值超过50万需报请办公会审批。
10.2.5办完报废手续的设备,仍按原设备管理办法建立实物台账、卡,做到账、卡相符。
10.2.6机械设备报废在办完实物清理和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财务事宜。
10.3报废设备的处理
10.3.1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尽快处理。
10.3.2报废的设备及压力容器,严禁转让或继续使用。
10.3.3报废设备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随意拆卸或外卖,拆卸或外卖前由公司生产部进行技术鉴定,并将处理设备的收入上缴财务。
10.3.4报废设备的各项审批手续及原设备的所有资料,由项目部收集汇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十一、设备的租赁管理
11.1为加强机构设备租赁工作的管理,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11.2项目部在自有设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求,租赁设备前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部门递交出租方单位的资质和相关文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出租商进行综合能力的评价,符合条件的列入本企业《合格供应单位》名录,项目部不得承租《合格供应单位》名录以外的出租商。
11.3租赁的机械设备必须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经项目部签字、盖章有效。
11.4项目部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出租业务资质,应出具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严禁租赁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机具和配件。
11.5项目部应将出租单位的证件、出租设备的相关资料以及随机操作工、指挥人员的有效证书复印件交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11.6租赁设备运达施工现场后,项目部与租赁方一起负责租入设备的验收,做好书面记录并向使用人员认真交底。
11.7承租合同的内容中应写明租赁期内的机械维修保养的责任单位,还应写明安全事故责任。
11.8租赁设备在使用中如发现有异样和故障等情况,应及时与项目部机管员联系,如危及安全的应暂停使用。
附:
表1、表2
附表1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地点:
工作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
设备名称
编号
起讫日期
有/天数工程量
技工
单价
小计
进出场费
租赁费用合计
二、租赁时间起讫日期:
租赁时间从设备进入承租方场地,且安装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到承租方使用完毕通知出租方退场之日止。
三、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
出租方需填写由承租方委托人签署的结算报表(附样张)。
2、收到业主或总包工程款后,按同比例支付。
(除有另外约定外)
四、出租方职责:
1、租赁的设备必须完好,特种设备就符合使用地建委及技质量监察局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证。
2、随机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机械操作证。
3、设备出现故障需当天派员赶赴现场修复,停置时间超过半天作扣除一个台班计算。
对完好率80%的设备,将请其退场,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4、随机操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承租方工作,听从现场指挥。
如因配合不当或违反施工现场规定,承租方有权要求更换操作人员。
5、随机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及因设备原因造成所有损失由出租方赔偿(包括工期延误损失)。
6、每天工作结束后向承租方办理移交说明,否则承租方不承担安全义务。
五、承租方职责
1、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机械设备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2、进入现场的设备承租方需对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承租方的进场验收不能替代出租方对设备性能的安全责任。
3、承租方应派有资质证书者指挥协调工作,并在工作前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4、如因指挥失误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需承担直接损失费用。
5、承租方定期检查租入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危及安全生产将责令停止工作,并发出书面通知,由此停止作业超赤字半天扣除当天台班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出租方拒发租赁设备未能在预定的日期内提供合格设备或租方逾期不归还所租设备,视着违约。
2、承出租方双方未履行职责,造成对方损失,可要求对方赔偿直接损失。
3、上述违约行为加收罚违约金为每天万分之五。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以协商为主,协商不能解决时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出拆讼。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至承租方归还所租设备,付清租赁费后自然失效。
双方如同意延长本合同设备租赁期,应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十日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十、全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附表2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合同(机械设备)审核单
编号:
合同性质
合同编号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工程地点
联系电话
签约单位
签约单位资质情况
签约单位是否法人或法人代表
租赁起讫日期
项目经理:
审批日期:
送审部门:
送审日期:
经办人:
公司安全生产部:
审批日期:
公司主管经理:
审批日期:
公司法务部:
审批日期:
十二、设备档案的管理
12.1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必须要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的管理,以确保公司所有的设备处于受控状态。
12.2根据本公司的现状实行公司、项目部建立二级设备档案管理。
12.3建立设备档案分:
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二大类,并且应有设备状况明细表,包括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的数量、设备型号及规格,日常检查记录和目前状况的简要说明。
12.4公司、项目部应建立好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或鉴定书,设备使用说明书,整机调试检测记录等。
(公司建立大型设备技术档案,其他在项目部)
12.5项目部根据工程规模情况应相应建立以下台账。
12.5.1设备资产台账、卡片和履历书,做好单机档案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及时正确填报各种报表。
12.5.2设备进场安全验收记录台账。
12.5.3设备安全检测记录台账。
12.5.4设备安全运行台账。
12.5.5设备定期检查台账。
12.5.6定机人员台账。
12.5.7设备维修保养台账。
12.5.8设备改造、报废台账。
12.6公司和项目部应设立设备档案专职资料员以加强对设备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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