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版.docx
- 文档编号:4342074
- 上传时间:2022-11-30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27.22KB
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版.docx
《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版.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版
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是担负公司原煤生产的单位,负责采煤工作面的回采工作。
综采队各个管理干部和各个职位操作人员必需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炭质量,杜绝人身及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第1条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
第2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有关办法,尽力提高煤。
第3条抓好区队分工负责制,弄好区队生产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设备利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全面完成承包任务。
第4条按照月度、年度计划,向各班组安排产量指标和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各项计划指标。
有权制止违背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
第5条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踊跃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6条对本单位违纪违规的职工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
对违章违规操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
第7条做好设备的保护保养,严防设备带病运转。
第8条制订本单位的工资、奖金分派方案。
弄好区队核算,尽力降本降耗。
对本单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9条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与配备,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10条弄好采煤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综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采队队长必需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综采队队长必需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职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进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依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办法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转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深切现场,掌握井下生产状况,按期对产量完成情形、安全质量情形、设备运转情形、材料消耗情形组织分析,提出合理方案。
第6条按如实际情形按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碰到的问题;转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任务,组织落实公司下达的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按时进行总结。
第7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8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区队各职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置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和隐患。
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公司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办法的落实。
第13条按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天天至少组织一次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踊跃配合事故调查处置,落实事故防范办法。
第19条成立健全区队的各类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弄好本单位的本钱、材料的控制工作。
第21条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22条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3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未组成犯法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形进行惩罚。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办法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与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同意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的。
第27条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队长不当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置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罢免的处分;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惩罚。
第28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区队重大风险辨识或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罢免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或事故隐患未采取办法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罢免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风险或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罢免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9条综采队在生产进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职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在采煤进程中,没有依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不能保证区队各职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5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6条综采队队长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及时发觉、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决策失误致使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址风量、温度和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办法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未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常常不按章作业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2条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办法的,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综采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在事故调查处置、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党支部书记是区队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大体专业知识。
一、职位职责
第1条认真配合队长组织本区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区队在生产进程中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和各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制度的落实情形,并催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常常深切现场,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5条充分发动车间工会、团支部等组织,踊跃支持区队副队长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踊跃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掌握区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无益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定、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办法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第11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与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同意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的。
第12条 综采区队在生产进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致使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综采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在综采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违背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副队长应踊跃协助综采队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综采队副队长必需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职位职责
第1条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办法,
第2条协助队长弄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弄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依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职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4条负责分工范围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5条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按照整体安排参与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
第6条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第7条参加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第8条制止违背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违章操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
第9条对生产现场人员有指挥权,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10条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1条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2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未组成犯法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形进行惩罚。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办法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与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同意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的。
第16条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副队长不当即参与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置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罢免的处分;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惩罚。
第17条在生产进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采煤进程中,没有依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在生产进程中,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及时发觉、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决策失误致使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址风量、温度和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办法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办法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置、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技术员是综采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负责区队的技术管理工作。
综采队技术员必需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综采队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弄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职位职责
第1条踊跃配合综采队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区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动工前规程、办法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办法。
第3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办法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转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按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按照现场情形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综采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切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地质条件发生转变(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综采队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补充安全技术办法,并报批、转达、贯彻落实。
第8条对综采队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风险及隐患,要落实整改办法。
第9条按时参加有关技术专业会议,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第10条协助队长组织好本区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区队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弄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预备工作。
第12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区队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式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行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负责搜集本区队各类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形,采取各类有效的技术办法,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5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未组成犯法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形进行惩罚。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办法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与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同意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区队重大事故风险及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罢免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风险及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办法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罢免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风险及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罢免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0条综采队技术员对综采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综采队在组织生产的进程中因技术原因违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采队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编制的有关规程、办法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工作失误致使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址风量、温度和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办法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不能够常常深切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置、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综采队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车间工会主席是综采队群众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掌握煤矿有关采煤方面安全生产的大体专业知识,围绕本区队安全生产目标,踊跃配合、监督区队长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弄好本区队的群众安全工作。
一、职位职责
第1条在公司工会、党支部的领导下,踊跃配合、监督区队长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弄好本区队的群众安全工作。
第2条负责群监员的日常管理,制定本区队群众安全工作计划,并采取有力办法,组织实施,保证效果。
第3条负责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和群众监督制度的规范运作工作。
第4条每一个月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征集安全合理化建议,不断增进区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常常深切现场,检查、催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对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形进行监督,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支部或公司工会反馈信息。
第7条注意倾听广大职工群众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及时通过工会组织,保护职工的民主权益和切身利益。
第8条参与本区队事故调查处置,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9条参与本区队“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没有对本区队队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本区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车间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11条本区队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和群众监督制度,运作不规范的,车间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2条不按期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致使对本区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车间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本区队发生人身事故隐瞒不报、或在事故调查处置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车间主席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本区队“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车间主席负重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公司规定给予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
综采队团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团支部书记是综采队团支部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综采队团支部书记必需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大体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职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抓好本支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2条依照公司团委工作部署,开展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要主动工作,踊跃开展好的安全教育活动,向公司团委提好的建议。
第3条踊跃在团员青年中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4条教育本支部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骨干带头作用,以带动广大群众弄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监督本支部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发挥。
第6条做好本支部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团支部书记经济惩罚;造成严峻后果,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办法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团支部书记纪律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与事故调查工作,拒绝同意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的。
第9条综采队团支部不能按时参加公司团委组织的安全检查,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0条综采队团支部组织安全竞赛或安全检查时,决策失误致使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1条综采队团支部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2条在团委书记直接负责的事件中,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必然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依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
采煤班组长必需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熟悉避灾线路。
采煤班组长必需严格依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职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生产进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同意综采队长的正确领导和区队值班干部的安全生产调度;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兑现,健全班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执行交交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需与跟班队长、安监员一路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觉风险、隐患当即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第4条采煤班组长要按照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本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依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5条应严格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严禁空顶作业,增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常常巡回检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综采队 安全生产 责任制 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