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版草稿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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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版草稿资料
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002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对于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未经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火电及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运行,不能申报省电力优良工程,不予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和受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相应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协议书》(见附表一),并办理质量监督委托手续(《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委托书》见附表二)。
1.系统内工程,在开工前两个月由工程建设单位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受理手续,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助联系。
2.系统外的上网工程,在签订上网协议之前各级电网计划部门或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通知该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与质量监督机构协商有关质监事宜。
当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后,方可签订上网协议。
3.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监督申报书半个月内,要明确受理事宜,包括明确质监范围、项目及收费等。
对需组建质监站的要审批机构及人员,电力质监中心站负责对组建的工程质监站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上网火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要按照质量监督大纲规定的节点进行监检,监检合格后,签发《河南省电力建设上网工程质监合格通知单》(见附表三)。
电网调度部门(中调、地调)应将《河南省电力建设上网工程质量监督合格通知单》作为办理并网手续条件之一。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河南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申请电力建设质量监督职能委托的批复”(电质监[2001]33号)和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河南省电力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批复”(豫经贸电力[2001]876号),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列入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的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可根据情况在市供电公司(局)或工程现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或派出质量监督巡视员。
质量监督工作分级实施、归口管理:
1.电网范围内的大、中型发电工程(单机容量125兆瓦及以上及新能源项目)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重点监检项目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负责,一般项目和日常监督工作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派出的工程质监站负责。
2.35千伏—110千伏送变电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站负责。
3.地方小电厂和上网的企业小火电工程(单机容量125兆瓦以下)由工程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站负责。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委派质量监督巡视员予以协助、指导。
第九条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和派出的工程质监站,根据监检范围应对主要专业(土建、电气、汽机、锅炉、热控、焊接、化学、送变电等)配备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督工程师及专业工程师,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十条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火电、送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二、负责本地区的火电、送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总站报送质监工作计划、总结等有关文件;
三、负责本地区火电、送变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重要结构部位及重要安装环节实施监督,并提出质量监督报告;
四、参加受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五、仲裁有关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总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工程质监站接受省电力质监中心站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
二、核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三、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四、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到现场的设备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六、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向质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质量监督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施工质量动态、情况,并及时向省电力质监中心站报送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文件和资料及质量行为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资质不符的单位、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责成业主单位予以纠正;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违反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规定和“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和行为,责令改正;
五、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支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家各级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阻碍其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者,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质监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对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主要节点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一、发电工程一般分以下几个监督检查阶段:
(1)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成,上部结构开始施工前(土建专业);
(2)上部结构施工中期(土建专业);
(3)上部结构完成,汽机房屋盖结束前(土建专业);
(4)汽机扣盖前;
(5)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前;
(6)厂用电受电前;
(7)热工控制系统受电前;
(8)机组整组启动试运前;
(9)机组168或72+24小时试运结束后;
(10)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机组半年试生产后。
二、对22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进行以下节点质量监督检查:
(1)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
(2)变电架构吊装基本完;
(3)土建工程基本完,变电站设备安装前;
(4)工程投运前。
三、对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工程进行下列节点质量监督检查:
(1)杆塔组立前;
(2)导地线架设前;
(3)线路投运前。
火力发电工程“厂用电受电前”、“整组启动前”和输变电工程“投运前”的质量监督检查,应根据情况邀请保护、自动、通讯及调度管理等专业人员参加。
部分阶段检查可根据情况调整或合并。
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见《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第十五条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将根据工程节点质监计划和工程具体情况采取抽查、中间检查及节点质监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质监站对工程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包括对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调试单位的资质审核。
第六章工程质监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质监站挂靠在工程的建设单位,其工作和生活条件由所在工程的建设单位无偿安排解决:
办公室、办公用具(包括计算机,电话等通讯工具)、工作用交通车及食宿条件等。
第十八条工程质监站各级工作人员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任命。
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福利、劳保等均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与原单位及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试验及检测
第十九条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实行第三方试验检测。
河南省电力建设土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及河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分别为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的土建及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十条质量检测中心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承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及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二、参与有关工程所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检测和技术鉴定;
三、负责工程试验检测的网络建立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电力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中心应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人员和检测手段。
检测人员应认真按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测,并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入使用的检测工具、设备、仪器等应经省、市计量部门校验合格,并在规定的校验周期内,否则所提供的监测结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与验收,应经河南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鉴定合格后,方可投运。
第八章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时,工程建设单位要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取费标准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大、中型火电和送变电工程项目按其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点五取费;小火电、小热电及小送变电项目按其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取费;
二、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在受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后,建设单位按工程概算一次或两次结清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委托项目竣工后,应按统计报表结算工程质量监督费,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督费的使用
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
一、工程质量监测费;
二、骋用质量监督人员的聘金;
三、业务培训费和技术咨询费;
四、监督工作办公费、通讯费,购置监测工器具及交通工具费;
五、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
六、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资料费;
七、奖励基金;
八、其它有关监督工作费用。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电力质监中心站与各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划分如下:
一、省电力质监中心站55%
二、工程质监站35%
三、上缴总站10%
第二十七条划拨到各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当地建行立户、建立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凡工程质监站在使用工程质量监督费,购置质量监督与监测的工器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请示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并获批准后方可进入市场采购;
二、凡属“限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根据省电力质监中心站批准文件,向当地“控办”办理有关事项;
三、已形成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测工器具,应立卡建帐、专人保管;
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束后,己建帐的监督监测用工器具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点收回库;
第二十九条凡属于聘用离退休、兼职人员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应支付适当酬金。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条奖励基金来自工程质量监督费。
一、荣获国家级先进工程质监站:
奖金5000元
二、荣获省、部级先进工程质监站:
奖金3000元
三、荣获国家级优秀质量监督员:
奖金1000元
四、荣获省、部级优秀质量监督员:
奖金500元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负责提供上述各类奖金。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员、质监站负责人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法乱纪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于经济、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津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的《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及《河南省小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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