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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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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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保险代理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公司为您办理保险业务。
本公司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回执联签字(盖章)确认: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
(二)住所: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
(四)许可证有效期:
(五)业务范围:
(六)经营区域:
(七)联系方式:
(八)总公司名称及住所:
二、根据委托,本公司可为以下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代理险种
三、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只有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您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
四、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五、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六、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机构的责任。
八、本公司已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缴存了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九、其他重要告知事项:
(一)关联关系说明;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
),也可向保监局(电话:
0771-5536821)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电话:
)反映。
世纪(经纪)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机构名称(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客户回执联
本人/本机构已阅知了上述客户告知内容。
客户名称(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附件2
保险经纪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保险经纪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回执联予以签字(盖章)确认: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
(二)住所: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
(四)许可证有效期:
(五)业务范围:
(六)经营区域:
(七)联系方式:
(八)总公司名称及住所: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只有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您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出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缴存了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重要告知事项:
(一)关联关系说明;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
),也可向保监局(电话:
0771-5536821)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电话:
)反映。
世纪(经纪)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经纪机构名称(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客户回执联
本人/本机构已阅知了上述客户告知内容。
客户名称(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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