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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24号
越府[2001]24号
关于广州市越秀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
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街,区府直属各单位:
对现有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是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
根据中央和省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及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区对45个部门和单位的审批核准事项进行了第一轮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越秀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目录》(见附件)已经区政府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如何简化保留事项的办事程序,制订操作规范,明确经办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增加审批核准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
三、由区编办负责,对这次清理中保留审批、核准的事项在各部门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中进行表述,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四、由区监察局负责,对保留事项的办事程序、条件、时限等进行监督,并接受对不再保留事项继续违规审批的投诉,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今后区政府各部门凡设立新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事项,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不得以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设立新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事项,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此外,由区法制办公室负责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今后法规的修改和新法规的出台情况,定期对保留事项的法规依据有效性进行核查,及时取消那些失去依据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事项。
附件:
广州市越秀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目录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越秀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现有审批事项清理目录
目录
一、越秀区计划局统计局物价局………………………………………07
二、越秀区工业局 交通局…………………………………………………11
三、越秀区商业局 旅游局…………………………………………………12
四、越秀区对外经济贸易局…………………………………………………13
五、越秀区建设局……………………………………………………………16
六、越秀区教育局……………………………………………………………21
七、越秀区科学技术局………………………………………………………24
八、越秀区计划生育局………………………………………………………26
九、越秀区体育局……………………………………………………………27
十、越秀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科) 越秀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28
十一、越秀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31
十二、越秀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32
十三、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越秀区人民政府法制局………………34
十四、越秀区财政局…………………………………………………………34
十五、越秀区规划分局………………………………………………………39
十六、越秀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41
十七、越秀区环境保护局……………………………………………………44
十八、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45
十九、越秀区公安分局………………………………………………………46
二十、越秀区司法局…………………………………………………………50
二十一、越秀区民政局………………………………………………………52
二十二、越秀区人事局………………………………………………………55
二十三、越秀区劳动局………………………………………………………60
二十四、越秀区监察局………………………………………………………65
二十五、越秀区审计局………………………………………………………65
二十六、越秀区卫生局………………………………………………………65
二十七、越秀区文化局………………………………………………………68
二十八、越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70
二十九、越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71
三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越秀区支会…………………………71
三十一、越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72
三十二、越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2
三十三、越秀区档案局(馆)………………………………………………72
三十四、越秀区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3
三十五、流花地区公安分局…………………………………………………74
三十六、越秀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74
三十七、越秀区人民政府洪桥街道办事处…………………………………76
三十八、越秀区人民政府广卫街道办事处…………………………………76
三十九、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76
四十、越秀区人民政府大新街道办事处……………………………………76
四十一、越秀区人民政府人民街道办事处…………………………………77
四十二、越秀区人民政府诗书街道办事处…………………………………77
四十三、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77
四十四、越秀区人民政府六榕街道办事处…………………………………77
四十五、越秀区人民政府流花街道办事处…………………………………77
越秀区计划局统计局物价局编号:
01
一、审批事项(8项)
(一)区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依据: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附件);《关于改进投资、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穗府[1992]65号)。
(二)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5月全国人大修正);《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11月省人大修正);《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1997年5月省人大批准)。
(三)物业管理收费(政府定价部分)
依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8月1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四)市场综合服务费
依据: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1997年第19号令)、《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7号)。
(五)旅业代办电信服务费
依据: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1997年第19号令、《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1]93号)。
(六)强制性培训收费
依据: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发办[1998]1号)。
(七)医疗单位自制药品价格
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作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275号)。
(八)特需医疗服务收费
依据: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1994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
二、核准事项(9项)
(一)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区属单位)及年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1年82号令)、《关于改进投资、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穗府[1992]65号)。
(二)劳动统计年报
依据: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统社字[1991]262号)、《关于开展广州市2000年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工作的通告》(穗统字[2000]79号)。
(三)核发统计登记证及年审
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11月省人大修正)、《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0月1日施行)。
(四)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年审
依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关于颁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1993]第87号)。
(五)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及年审
依据:
《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1996]第67号)。
(六)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及年审
依据: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1997年第19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通知》(粤价法字[1998]47号)。
(七)核发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
依据: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颁发〈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66号)。
(八)核发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依据:
《颁布〈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6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项目、标准核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教社[1998]14号)。
(九)核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资质
依据: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审核事项(4项)
(一)审核上报属于市审批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
依据:
《关于改进投资、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穗府[1992]65号)、《批转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实施配套设施建设费分配方案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60号)。
(二)区属单位信息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技术审核。
依据:
《转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区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程序的通知》(越府办[2000]34号)。
(三)区信息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核。
依据:
《越秀区信息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核标准的通知》(越信息领[2000]1号)、《转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区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程序的通知》(越府办[2000]34号)。
(四)区域内驻穗机构蓝印户口指标
依据: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市府1999年第9号令)、《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00]6号)。
四、备案项目(3项)
(一)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11月省人大修正);《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1997年5月省人大批准)。
(二)机动车停车保管收费(企业定价部分)
依据: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1997年第19号令)、《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穗价[2001]145号)。
(三)物业管理收费(协商定价部分)
依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8月1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越秀区工业局 交通局 编号:
02
一、核准事项(2项)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
依据:
《关于颁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86]交公路字956号);《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穗府[1993]56号)。
二、审核事项(8项)
(一)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监测站立项
依据: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颁发<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1994]215号)。
(二)联运经营许可证
依据:
《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10号令)。
(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许可证
依据: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
依据:
《转发省政府关于简化部分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穗府[1993]24号)。
(五)加油站布点规划和经营资格
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1]445号)。
(六)计量标准考核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八)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越秀区商业局 旅游局编号:
03
一、审核事项:
(3项)
(一)室内肉菜市场建设及开办
依据:
《关于加强我市肉菜市场建设布点管理的通知》(穗商发[2000]27号文)。
(二)区属单位投资大型零售商店规划建设
依据:
《转发市商委计委关于对大型零售商店规划建设实行预审制度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7]34号)。
(三)旅行社设立营业部
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穗旅发[2000]105号)。
越秀区对外经济贸易局编号:
04
一、审批事项:
(3项)
(一)广州市越秀区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包括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提前终止及解散的审批,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88年公布);《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转发市外经贸关于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构和审批权请示》(穗府办[2000]17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0年10月31日发布);《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4]第26号公告;《转发市外经贸关于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构和审批权请示》(穗府办[2000]17号)。
(三)越秀区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内销、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
依据: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385号;《转发市外经贸关于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构和审批权请示》(穗府办[2000]17号)。
二、合并事项:
(1项)
(一)区属内资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合并到“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
依据: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三、核准事项(14项)
(一)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
依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
(二)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依据:
《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
(三)越秀区属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依据: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
依据: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六)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国(地区)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合同
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
(七)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
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二号)
(八)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
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二号。
(九)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业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5月24日);《关于实施<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1990]外经贸技字第38号)。
(十)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改革
依据:
《关于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1998]计财发221号)。
(十一)外经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
依据: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199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省人大[1999]35号)。
(十二)进出口企业更名及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变更
依据:
《关于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地方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874号文)。
(十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
依据:
《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860号文)。
(十四)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
《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1号令)。
越秀区建设局编号:
05
一、审批事项(10项)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依据: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9年5月31日通过);《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1997年4月3日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
(二)城市道路开挖
依据: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9年5月31日通过);《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1997年4月3日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建字[1997]31号)。
(三)办理建(构)筑拆卸施工许可证(区辖内拆卸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拆卸工程)
依据:
《广州市建筑条例》第12条
(四)申请延长施工作业时间(区辖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据: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21条;穗环监[2001]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夜间建设讯息工期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属建设单位建设规模16层以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8、10、11、13、14条;《广州市建筑条例》第13、14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穗建筑[2000]61号《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通知》。
(六)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
依据: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七)配套绿化工程报建(经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依据: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下发办理市政园林审批事项须知的通知》(市园林[2000]630号)。
(八)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
依据: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九)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依据: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临时占用绿地费(营业性占用、基建或其他占用)、绿化补偿、绿化赔偿费
依据: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1]77号)。
二、核准事项(5项)
(一)接驳市政排水管网
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4]330号);《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1997年4月3日批准)。
(二)《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发放
依据: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1997年4月3日批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4]330号);《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1992]886号文)。
(三)征收建筑企业管理费(区属施工企业按年完成工作量2.35‰、区辖施工企业按新开工的工程总造价0.5‰)
依据:
《关于明确建筑企业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建筑[1999]158号);《关于征收2000年度建筑企业管理费的通知》(穗建筑[2001]110号)。
(四)项目手册实行年审管理制度(市属八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送市建委复检)
依据: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规定》(穗建开[1999]235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248号令)、《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穗府[1996]103号)以及《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五)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及发证
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三、审核事项(6项)
(一)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依据: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1997年4月3日批准);《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
(二)城市道路开设路口
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建字[1997]31号)。
(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区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穗建筑[2001]125号《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纳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通知》。
(四)办理项目经理资格(初审)、施工员、安全员等五大员上岗证初审培训
依据:
建建字[1995]第1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五)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初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2条;[1995]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六)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区属单位市政工程3000万元以下,民用建筑工程二级及二级以下)
依据:
穗建技[2001]14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技[2001]287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穗建技[2001]296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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