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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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
国
际
结
算
期
末
复
习
国际结算期末复习
✧绪论
●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1.国际结算指运用一定金融工具(汇票、支票、本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信网,计算机网络),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包括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2.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毛衣和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而逐渐演变的,其特点是
1)现金结算2)钱货两清3)凭货付款
3.银行信用在国际结算领域的出现和推广,是现代国际结算产生的基础,其性质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
1)银行是支付中介2)结算使用可兑换的货币
✧票据
●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
1.票据(Bills)狭义上指以支付金钱为母的的有加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广义泛指一切有加证券和各种凭证,如支票、汇票、本票、股票、提单等。
2.票据的特性
1)流动性:
票据背书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善意支付对价的受让人支付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善意指合法的对价(应为相对应的代价,代价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
2)无因性:
票据的转让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3)要式性:
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
4)文义性: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解释
3.票据的作用
1)信用工具:
核心功能,延期付款等,票据所体现的不仅是价款,还表现了信用关系
2)汇兑功能:
最原始的功能
3)支付功能:
最基本的功能,无论个人或企业消费
4)流通工具功能:
票据可背书转让
5)融资工具功能:
通过票据的约期付款和向银行的贴现或再贴现实现
●票据法
1.票据法调整对象:
1)出票人:
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使用的人
2)受票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受让人,让予人
3)付款人:
受票人,承兑人
4)保证人
2.国外的票据法体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最初产生于法国票据法体系(拉丁法系):
13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商事赦令》,该体系主要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
2)德国票据法体系(日耳曼体系):
1871年,继承了汇票本票立法,支票单独立法,1901年改为统一票据法,强调支付功能,信用功能
3)英美票据法体系(1882年):
对票据法功能定为与德国相同,三票统一立法
3.国际票据法
1)《海牙国际统一票据法》,最早的票据法,为后世票据法制定奠定基础
2)《日内瓦统一法》,目前最重要的国际票据法:
对冲突如何处理的公约,于1988年第43次联合国贸易大会制定
4.我国1988年商行市场化,1995年5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票据当事人包括
1)出票人:
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使用的人
2)受票人:
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款项的人
3)收款人:
收取票款的人
4)背书人:
在票据背面签字以将票据转让他人的人,票据可联系转让
5)承兑人:
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正面表示承兑的人
6)持票人:
占有票据的人
6.票据权利指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票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吃油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力
2)票据权利的丧失:
票据不合格或已过期或超过保存票据的期限,汇票本票为2年,支票为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成对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汇票
●汇票的概念
1.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收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必须记载的项目:
1)票据名称:
汇票上必须写明汇票字样,如billofexchange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意向付款委托书,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凡附有条件的命令将使汇票失效
3)确定的金额:
必须用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同时记载,在exchangefor后面小写,在thesunof后面大写,二者必须一致,持票人不得在票据上直接更改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对汇票成对后,就是汇票的第一债务人,一般来说付款人只一个
5)收款人名称:
包括限制性抬头(不能流通)和指示性抬头(可背书转让),来人抬头(英国票据法)只写明付款给持票人或来人
6)出票日期:
借以判断票据的有效期,判明出票人但是有无行为能力,若汇票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借以决定付款到期日和利息起算日
7)出票人签章:
必须经过
3.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委托与承诺:
汇票是委托,本票是承诺
2)当事人的不同:
汇票为三方当事人,本票是二方当事人
●汇票的种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分为及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为见票即付款的汇票,包括票面上载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的汇票和票面没载明到期日,提示日就是到期日的汇票
2)远期汇票指必须到约定日方可请求付款的汇票,包括出票日后定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定期付款汇票
2.以商业性质为标准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其一般为光票(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一般用于贸易丛书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取或支付),不随附货运单据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能是企业、个人和银行,包括光票,跟单汇票(指附带有货运单据的汇票,由于其体现了钱款和单据对流的原则,所以对进出口双方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3.以信用基础为标准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指汇票人的付款人是银行,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通常由出口商按照进口国银行的授权签发以该银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行的远期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指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
●汇票的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指依据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定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
广义上包括一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狭义上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出票即签发汇票,是基本的票据行为,包括对出票人的效力(担保责任),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命令)和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
3.背书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包括在汇票背面签名或再加上受让人和交付送给受让人,其具有的效力为转移效力(通过背书转让),担保效力(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权利证明效力(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4.转让背书一般包括:
特别背书(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1)特别背书:
记载事项是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年月日)背书人签章,特别背书后的汇票,再转让时必须再以背书方式进行
2)空白背书:
又称无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仅背书人签名与汇票的背面
5.承兑指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同意按照出票人提示支付票额的行为,程序有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写明承兑字样并签名,付款人交还票据与持票人
6.保证指是为了担保已经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作用是增加票据信用。
7.付款指由持票人提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款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8.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行为。
●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与汇票的比较
(1)相同点
1)在必要事项上相同,都已货币表示,金额是一定的,都必须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
2)都可以背书转让
(2)区别
1)当事人不同,汇票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为出票人,收款人
2)责任不同,汇票无承兑,出票人担保付款,本要的出票人为第一承兑人
3)委托与承诺:
汇票是委托,本票是承诺
4)国际结算中汇票用的多,本票用的少,国内结算更少
5)汇票是一张,本票是一套
6)远期本票中,只有出票后远期,无见票后远期
7)国际结算中本票拒付不需要拒付证书
3.本票的必载项目
1)本票字样2)确定的金额(大小写缺一不可,必须一致,写明货币符号)3)右上角写出票地点,时间4)付款期限5)收款人名称6)右下角写出票人签章
4.旅行支票是本票
5.本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
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出票后即成为本票的债务人,负付款责任
2)见票:
本票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票据,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其是检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特有的
3)本票准用汇票的规定:
适用票据法
6.
7.本票的种类
1)根据商业性质分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其是应客户要求,当客户将款项存交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付现金的票据
商业本票由企业或个人签发,在目前,我国不允许商业本票
2)根据记载方式分为记名本票和指示性本票
记名本票即在本票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和商号
指示性本票不仅本票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和商号,还附上指定人的字样,本票一般不做成来人抬头。
3)根据付款期限制定到期日的不同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即期本票见票即付,远期本票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检票后定期付款,其到期日都是确定的。
●支票
1.支票之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必须记载的项目
1)支票字样
2)金额
3)出票时间地点:
右上
4)抬头:
指示抬头,可背书转让
5)付款人名称
6)出票人名称:
左下,签章
3.支票当事人责任
1)担保付款:
支票账户存款金额足够,空头/空白支票,支票提示期过后,出票人仍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银行:
审核票据表面的完整性,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审核背书
4.支票的种类:
1)中国只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2)国际上有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普通划线和特别划线)p68
3)根据收款人不同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4)保兑支票:
由付款行加上保兑字样(左上角)的票据,分为全额保兑,只能在出票人存款月的范围内保兑,保付人有绝对的义务,保付票据不能挂失
5.支票保付与汇票承兑的区别
1)支票保付后不再受提示期限的约束,而汇票承兑后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做付款提示
2)支票保付与否是付款人的只有,而汇票付款人决绝承兑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3)保付支票若遭拒付,持票热不能对保付人以外的其他人追索,汇票承付人人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一次为由转向其前手追索
4)支票的保付是建立在出票人与付款人已有的资金关系之上,而汇票的承兑不需要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现实的资金关系为前提
6.支票与保证的区别
1)支票的保付只能有付款人做成,而票据的保证一般是由票据关系第三人做成
2)支票一经保付人支付,支票关系不再存在,票据的保证人付款后,保证人仍可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支票保付必须是全额保付,票据课就起部分金额保证
4)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为,保证适用所有票据
✧汇付
●结算方式分类
1.资金的转移流向
1)顺汇指客户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用某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往国外收款人
2)逆汇指债权人或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凭证,委托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款项
2.资金的偿付指委托付款银行向代理银行划拨资金以向收款人或债权人做姐夫的行为,根据代理行是否为账户行的不同分为账户行直接入账,共同账户行转账和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p77
●汇付的规则
1.汇付指在订立商务合同后,进口商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要求银行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托在出口的的代理行或国外联行,将款项交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2.汇付当事人包括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3.汇付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最快,成本费用高,安全性高
2)信汇(mailtransfer,M/T)最慢,成本费用最低,安全性最差
3)汇票(remittancebyabanker’sdemanddraft,D/D)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开立的以汇款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以此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
4.资金偿付:
委托付款银行向代理付款银行划拨资金以向收款人或债权人作解付的行为
往户:
本国银行在外国银行开立的往来账户
来户:
外国银行在本国银行开立的往来账户
5.直接入账
1)主动贷记类:
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账户,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付款指令,汇出行收手续费,汇入行收利息
2)受权借记累:
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账户,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付款指令和受权指令,汇出行收利息
6.汇付方式的应用
1)预付货款指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紧急商品,进口商不得不。
。
,双方关系密切,出口商缺乏资金等)
2)货到付款指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包括售定(货价已定)和寄售(货价未定,如新产品试销)
7.汇付的风险与防范:
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单,费用低的特点,因此,从贸易角度看,企业对汇付风险的防范首先在于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从银行的角度看,国际资金偿付作为银行的基本业务在整个业务流程中环节多,涉及面广,加强风险防控也是基础工作,如特别注意经常发生头寸风险的国外汇款银行等。
✧托收
●托收的概念
1.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出具债权凭证(票据)委托银行代收款额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当事人包括托收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1)托收人(principal):
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商,即出票人
责任:
明确指示(明确具体),即及时指示(拒付或意外情况),负担费用(手续费等)
2)托收行(remittingbank):
接受出口商委托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的开户行
责任:
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核实单据,承担过失损失
3)代收行(collectingbank):
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代理行或进口商往来行
责任:
依照托收指示行事,代之单据,核实单据,无延误地付款
4)付款人(payer):
进口商
责任:
根据合约按期付款
3.托收的业务流程
1)签约发货:
出口商发货,备单
2)委托:
填写申请书,将单据,汇票交付代收行
3)受理:
托收行将单据,汇票交给代收行
4)提示:
代收行提示票据,要求进口商履约
5)赎单:
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6)汇交代收货款
7)货款结清
●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如汇票的托收,支票托收,其对出口商风险大,只有在确信进口商能遵守买卖合同和及时付款的条件下才行(无物权凭证)
2.跟单托收
根据是否附有金融单据
1)附有金融单据的跟单托收指出口商附有各种商业单据的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跟单托收指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不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
1)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
付清款项方交单,对出口商有利
2)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
以买方保证支付承诺为条件,对进口商有利
●托收方式的应用
1.关于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1996年1月1日生效
2.托收项下的融资
(1)对出口商的融资:
1)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billpurchased,O/B):
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银行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服务费)后,有追索权的垫款方式
2)特点:
以融资为目的,以抵押全套货运单据为基础,银行保留追索权
(2)对进口商的融资:
1)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
进口商为了向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而写的保证书
2)前提:
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
内容:
a进口商在赎回信托单据前,货权属于代收行
b进口商提货存仓,货物出售后货款一定要存在代收行
c代收行若发现一些风险因素,可随时取消此业务
d若借出单据遗失由进口商负责赔偿
✧信用证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1.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指一种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包括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指规定受益人仅凭汇票或收据就可以获得付款的信用证,如旅行信用证
3.跟单信用证指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定货运单据才能获得付款的信用证
4.信用证实质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发出的,受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交来符合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故其性质:
1)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人的书面承诺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不依附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
3)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
●信用证的流程与形式
1.信用证业务的流程
1)申请开征2)开征3)通知4)发货5)交单6)议付7)寄单8)偿付9)提示10)付款赎单
2.信用证的形式
1)信开:
最早期,最基本的信用证形式,一般开立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要求内容必须完整
2)电开:
以电讯形式开立的信用证,要求有良好的密押系统,内容规范,包括简电本(预先通知,不足以作为交单依据)和全电本(内容详细,交单议付)
●信用证的类型(p119要看)
1.根据开证行所负责任
1)可撤销: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经受益人同意,有权虽是修改或撤销信用证
2)不可撤销: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
2.根据汇票是否跟随信用证
1)光票信用证:
汇票和信用证不同时出现
2)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
3.根据是否加具保兑
1)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受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2)未加保兑信用证:
仅开证行自身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4.根据付款时限
1)即期付款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见单即付,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
2)延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在一个确定的到期日付款(远期信用证,不要求汇票,取决于议付行和开证行信用)
3)承兑信用证:
要求一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包括银行承兑(开证行)和商业承兑(进口商)
由于受益人持付款行承兑的汇票贴现时,需负担贴现利息和费用:
卖方远期信用证(真远期信用证):
由出口商支付远期汇票的贴息
买方远期信用证(假):
进口商支付远期汇票贴息,实质上市即期付款
5.根据单据受益人数量
1)可转让:
开证行受权出口地银行,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下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
不可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6.从信用证的关系上
1)对开信用证:
贸易双方各开出一份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用于两批不同商品的换货和易货,其特点为两张信用证,相互联系,互为条件
2)对背信用证:
指中间商为保守商业秘密和中介人地位而是用的信用证,中间商与外国进口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当他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函或他的往来行,以原证为担保,开出一份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实际供货者,即对背信用证
7.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1)灵活性:
对背信用证的中间商可依次开立对背信用证直到实际供货商,可转让信用这个只能转让一次
2)独立性:
对背信用证是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有各自的基本当事人,可转让信用证不具此特点
3)保密性:
由于对背信用证的独立性,国外进口商,原开证行,可完全不知道对背信用证事宜,实际供货商也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得到的是对背信用证,故其保密性好,可转让存在双方直接接触的可能性
4)风险性:
对背信用证各开证行对各自的受益人负责,可转让肯能因中间商不予配合而使实际供货商丧失开证行的承诺付款的保障
5)担保性: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原证为担保,新证开证行除了要原证作抵押外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可转让信用证基于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信任,开立新证的银行不会增加新的风险
6)约束性: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只需开证行同意,不受其他约束,可转让信用证的中间商只有调换发票和汇票的权利
8.可循环L/C:
信用证金额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知道达到规定次数或最高限额
1)根据金额是否累积分为可累积信用证和不可累积信用证
2)根据使用方式分为半自动循环L/C,非自动循环L/C和全自动循环L/C
9.预支信用证:
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偿还并负担利息,其特点是进口商先付款,出口商后交货。
受最高预支额度限制,出口商保证发货交单,预支行一定是议付行,若出口商未按期交单,预支行向开证行索偿
课本案例及跟单信用证实务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对出口商
1.打包放款是信用证项下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用于出口商组织生产和备货,期限在交单之前,融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出口信用证押汇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购买单据的融资行为,其与议付的区别是a法律基础不同,议付参照ucp600,出口押汇双方是借贷和质押关系b银行所处地位不同,议付对单据拥有所有权,出口押汇只做抵押
对进口商融资
1.开证额度:
银行给予进口商的授信
2.进口押汇:
开证行收到交来的单据后,开证行立即偿付议付行或交单银行,垫付的款项由申请人随后归还,进口押汇不另设额度,包括在开证额度之内,所占用额度要等申请人还清银行垫付款后才能循环使用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概述
1.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书,包括有条件保函(从属性保函,做赔偿)和无条件包保函(独立性保函,担保信用证)
2.银行保函的作用
1)保函的基本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去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作出赔偿,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肯定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利,其是关于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
2)出具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一方能得到来自银行的信用凭证,促使交易顺利进行
3)作为合同价款和费用的支付保证
4)作为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补偿的工具或对违约方惩罚的手段
3.保函的性质:
独立的文件,不可撤销
4.保函的流程
(1)直接担保:
即担保函应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保函,以直接向该受益人承担支付担保责任,其当事人最多为申请人、担保函、受益人、转递行四个
1)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交易合同
2)申请人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3)担保行将保函直接寄交或带交受益人或将保函通知传递行
4)转递行将保函交受益人
(2)间接担保:
申请人必须请求比难过银行(指示行)开立一份以国外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转开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由指示行委托该转开行按规定的格式(由指示行提供)开立一份以原保函的申请人为申请人,以原始保函的受益人为受益人的保函
1)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交易合同2)申请人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3)指示行开立一份以转开行为受益人的保函(反担保函),以此委托转开行转开保函
4)转开行向本地受益人开立保函(转开保函)
5.保函的主要内容
1)担保责任:
主体和信内容,必须详细明确阐述,重点是担保函所承诺的担保责任
2)索偿的条件:
索偿有理
3)见索即付条款:
保函应是无条件或见索即付的
6.保函的种类(谁对谁提供)
出口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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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