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
- 文档编号:4336341
- 上传时间:2022-11-29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19.89KB
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
《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
申请人
.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下放)
到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申请
窗口申请
受 理
在个工作日内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 查
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个工作日)
审核
股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个工作日)
审批
局领导审批
(个工作日)
送达
通知申请人
依法公开
承办机构:
城乡规划管理股
服务电话:
(城乡规划管理股)
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
申请人
.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下放)
到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申请
窗口申请
受 理
在个工作日内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 查
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个工作日)
审核
股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个工作日)
审批
局领导审批
(个工作日)
送达
通知申请人
依法公开
承办机构:
城乡规划管理股
服务电话:
(城乡规划管理股)
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
申请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下放)
到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申请
窗口申请
受 理
在个工作日内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 查
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个工作日)
审核
股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个工作日)
审批
局领导审批
(个工作日)
送达
通知申请人
依法公开
承办机构:
城乡规划管理股
服务电话:
(城乡规划管理股)
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申报。
受 理(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个工作日)
决 定
局领导依法作出决定
(个工作日)
送达:
通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
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区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
审查作出处理
(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局领导作出初审的决定
(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上送市政务中心审批
(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领取材料(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
送达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
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区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
审查作出处理
(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
(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依法公开
送达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网上数据申报。
受 理(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个工作日)
决 定
局领导依法作出决定
(个工作日)
送达:
通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二、行政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资料向墙改办提出申请
受 理
在个工作日内受理
不符合核退条件者不予办理,并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补正材料
审 查
墙改办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个工作日)
决 定
单位领导依法作出决定并出具
审批意见(个工作日)
送达建设单位或个人
承办机构:
墙改办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
当事人提交相关审批件
及证明材料
初步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简政放权免征条件的,由住建局按规定审查后予以免征免交
符合市、区政府此前为促进产业发展所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明确需扶持鼓励的项目,由区住建局征求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审批委员会审议。
需缴费的开具应交费用金额的通知
审议通过
审议不通过
当事人到金融机构缴款
由住建局按规定予以免征免交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三、行政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办结归档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暗访
提前通知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实施
存在问题
有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流程进行
不存在问题
制法整改通知书
整改复查
整改不到位
整改完成
办结归档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暗访
提前通知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实施
存在问题
有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流程进行
不存在问题
制法整改通知书
整改复查
整改不到位
整改完成
办结归档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不服处理意见
发现
违反
行为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
不服处理意见
发现
违反
行为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对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行政检查
不服处理意见
发现
违反
行为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合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处理流程图)
如不配合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法院执行退房
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租户退出保障性住房
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收集所有证据,现场做笔录,提出处理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业务股室复核确认提出拟处理意见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上门核实认定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明查、暗访、定期走访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是否存在转借、转租、闲置、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
(转借、转租处理流程图)
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明查、暗访、定期走访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上门核实认定为转租、转借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收集转租、转借证据,现场做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业务股室复核确认提出拟处理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属转租
属转借
收集转租材料
(转租合同、转租人身份等)
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借住人限期搬离
通知原租户
解除合同,没收违法所得,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通知原租户限期整改,书面报告出借原因
不配合整改的申请法院执行退房
租户配合整改后,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再转借解除合同
不配合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房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是否存在转借、转租、闲置、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
(在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及闲置住房处理流程图)
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明查、暗访、定期走访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上门核实认定为在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和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住房违规现象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收集所有违规证据,现场做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业务股室复核确认提出拟处理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属无正当理由闲置
属从事违法活动
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
通知租户报告闲置原因
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
通知租户禁止从事违法活动
不配合管理部门工作的申请法院执行退房
租户配合整改后,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再违规解除合同
不配合管理部门工作的申请法院执行退房
租户配合整改后,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再违规解除合同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是否存在转借、转租、闲置、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
(改变住房用途及破坏、擅自装修处理流程图)
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明查、暗访、定期走访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上门核实认定为改变住房用途和破坏、擅自装修的违规现象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收集所有违规证据,现场做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业务股室复核确认提出拟处理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
通知借住人限期恢复住房用途
通知原租户限期整改
书面报告出借原因
不配合整改的申请法院执行退房
租户配合整改后,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再违规解除合同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
(出借、出租处理流程图)
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明查、暗访、定期走访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上门核实认定为出租、出借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收集出租、出借证据,现场做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业务股室复核确认提出拟处理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属出租
属出借
收集出租材料
(出租合同、出租人身份等)
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借住人限期搬离
通知原住户
解除合同,没收违法所得,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通知原租户限期整改,书面报告出借原因
不配合整改的申请法院执行退房
住户配合整改后,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再出借解除合同
不配合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房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
(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途及破坏、擅自装修处理流程图)
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明查、暗访、定期走访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上门核实认定为改变住房用途和破坏、擅自装修的违规现象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收集所有违规证据,现场做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业务股室复核确认提出拟处理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
通知住户限期恢复住房用途
通知住户限期整改
书面报告出借原因
不配合整改的申请法院执行退房
住户配合整改后,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再违规解除合同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
(不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处理流程图)
如不配合退出的申请法院执行退房
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住户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收集所有证据,现场做笔录,提出处理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业务股室复核确认提出拟处理意见
区辖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上门核实认定为不符合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资格
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明查、暗访、定期走访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四、行政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注销登记
施工单位提出安装、拆卸申请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提交资料到质监站登记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
完成申请
报告质监站
安装、拆卸施工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五、其他行政权力
申请人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原: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申请材料不
齐全、不符
合法定形式
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期有异议并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查验受理,完成初审(个工作日)公示期日
初审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完成复审(个工作日)
审查符合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
复审合格的
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辖区住
房保障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审查(个工作日)
公示期日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等时间)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补正材料、听证等时间)
、建设工程报建备案
建设单位登录“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填写项目报建信息
提交审核
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
审核通过
材料不齐全的,审核退回,填写审核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申请人提交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材料
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主管部门负责人
审核予以备案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
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予以备案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先予划支)
保障金数额<拖欠数额时,
将保障金全数先予支付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备案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作出备案决定
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备案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作出备案决定
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备案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作出备案决定
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备案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作出备案决定
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备案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作出备案决定
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备案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通知现场勘查。
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需进行整改并补充相关整改材料。
施工现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审查
作出登记决定
通知申请人领取登记结果。
承办机构:
质监站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
执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等材料进行申请
受 理
在个工作日内受理
工作人员按工程报建面积核算缴纳金额
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金融机构按规定账户和金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墙改办向缴纳单位或个人开具收缴专用凭证
承办机构:
墙改办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墙改办编制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和决算
上报市、自治区墙改办备案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墙改基金支出预算使用范围,合理安排支出
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和上级墙改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承办机构:
墙改办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项目办事指南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备案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作出备案决定
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备案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作出备案决定
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股
服务电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海市 港区 住房 城乡规划 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