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财务业务办理知晓清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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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财务业务办理知晓清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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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财务业务办理知晓清单doc
韶关学院财务业务办理知晓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健全财务报销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财务报销中的权责,现就学校财务业务办理清单列明如下,存在清单所列问题,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并提示报账人,若报账人仍坚持报销的,由除财务人员之外的各签字审批人承担有关财经责任。
类号
业务
内容
序号
存在问题
一
发票
1
发票抬头(即付款人)非韶关学院
2
报销总金额与后附报销费用清单金额不符
3
假发票、无发票收款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
发票背面未签名(需经办人和证明人或同时签名)
5
未粘贴发票,未正确粘贴发票
6
发票要素不完整(无日期、名称、公章)
7
批量购置未开发票明细或无商家出具的购物清单(需加盖商家印章)
8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有涂改
9
手写发票未套写(没有套写痕迹)
10
非项目负责人本人签批,项目负责人签字不真实,项目与职能部门负责人随意审批
11
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
12
未提供原始单据(合同、中标通知书、通知、各种函、证明原件等)
13
遗失票据不能提供原票据存根联并加盖印章的
14
发票日期超过3个月
二
差旅费
1
无出差事前审批单(参加会议、培训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通知、签到证明等)
2
虚构出差事由、虚列出差人员
3
进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4
进行异地部门、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5
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6
超标准报销国内差旅费
7
未填写办理相关缺失审批手续
8
无完整城市间交通票、住宿票,又未办理相关缺失审批手续,要求报销
9
住宿费发票开票单位名称与实际入住酒店名称不一致
10
未通过政府采购选择的航空公司购买机票,特殊情况也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1
出差会议通知、公函未盖举办单位公章
12
报销市内交通费不按规定列明天数、事由
三
出国
出境费
1
无经费预算,要求报销相关费用
2
无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审批件
3
无韶关市外事管理局审批件
4
未通过公务卡或单位银行转账
5
用因私护照出国出境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要求报销费用
6
乘坐飞机由旅行社出具飞机费用发票,无名称项目或不是本人,无法出具本人登机卡证明
7
签证没有大使馆发票,只有电子记录单
8
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且要求报销相关费用
四
会议费
培训费
1
在《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列示的地点举办各类会议,要求报销相关费用
2
借会议名义组织旅游、安排与会务无关的参观考察或宴请(接待)
3
在会议费中发放礼品、纪念品、地方土特产等
4
报销相关会务费或培训费,无来回车票(未参加会议),无法提供参会证明或相关材料
5
绕道,与会议线路不符,要求报销产生的相关费用
6
会议通知时间与发票时间不符
7
使用会议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无关的其他费用
8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参与各种自费会议,要求报销(教科研项目经费除外)
9
要求报销会议通知中未包含的其他费用
10
学校承接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批,无预算、无合同(协议)、无结算清单(含学员酒店入住清单、签到清单)
11
会议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未按预算或超预算执行
12
用学校各种项目经费通过举办部门自身会议来发放补贴,会议未经事前审批(教学类由教务处审批、科研类由科研处审批,其他由党委办校长办审批)、无事前审批预算
13
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会议标准开支会议费
14
会议已包含一餐,但要求报销全天的伙食补助
15
利用会议及培训发放工作人员补贴
五
接待费
1
用公款进行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2
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接待费标准
3
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
4
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5
无公函、无清单(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无审批单
6
在接待费中开支娱乐、健身等类别的支出
六
校外
人员
劳务费
1
虚构事由发放劳务费,伪造领款人信息、签名
2
发放评审费无相关评审论证方案或论证报告
3
代领代签发放给个人的各种劳务费
4
超标准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
七
配置
资产
1
配置豪华办公设备
2
重复购置办公设备
3
购置与办公无关的设备
4
未按规定立项审批购置设备
5
支付款项时,收款单位和中标单位名称不一致
6
实际供应货物与标的物不相符、与资产配置标准不相符,仍通过验收
设备安装费及配件未打包列入固定资产增值
7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增值(固定资产、图书、无形资产、低值)
八
津贴
补贴
工作餐
1
巧立名目,违规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
2
发放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3
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各类津贴、补贴
4
付学生相关费用与补贴时,代领代签未转入学生个人账户
5
未通过财务报账系统申报发放各种津贴、补贴
6
工作餐(盒饭)无名单、无事由、超标准(20元/人·餐)
7
举办大型活动开支工作餐(盒饭)未经事前预算审批,超标准(15元/人·餐)
发放课酬没有课时、发放标准依据
8
虚构理由发放津贴、补贴
九
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
1
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和各类有价消费券
十
教科研等其他专项
经费
1
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支出,如手机、眼镜、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支出
2
虚构业务,报销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发生、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发票
3
无明细清单的大额图书购置、打印费、办公用品费等;连号出租车车票;发票内容和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
4
版面费无约稿函、用稿通知书或文章(三者选其一),外协费和出版专著未提供营业执照,未签订合同协议、未立项、未招标采购
5
文章代写、代修改、代发表服务费等不能报销的费用,出具不符合规定的中介公司发票
6
化验费无化验清单或报告
7
预算编制未对其中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外协单位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8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随意调剂
9
项目资金未到位要求学校垫付款项
10
已办理结题结项手续项目,未按规定还在原项目要求报销费用
11
窜项目开支未履行事前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12
寒暑假教科研调研无备案手续,要求报销非项目组成员费用无项目职能部门领导审批
13
项目立项未提供立项审批书、配套文件和经费预算
14
无预算要求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交通费等
15
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测试费、合作费等名义将经费划拨到校外单位、校内其他部门、课题组
16
未到异地公务办事出差要求报销异地餐费
17
支付劳务费、咨询费无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
招投标审批手续
1
进入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无立项审批单、中标通知书
2
招标金额低于预算金额10%,未办理签订补充协议
3
经审批可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报销时无采购单位询价记录(三人签名)
十二
医疗费
1
无住院药费清单,无入院、出院证明
2
门诊发票无主治医生处方或清单
3
外购药品无医生处方
4
无诊断书
5
不能提供佐证材料且又未办理相关特批手续
6
无发票又未办理发票遗失佐证材料
十三
存货
1
未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
2
无出入库领用人、证明人、验收人
十四
奖励
1
无审批手续或文件
2
无名册或无清单
十五
邮寄费
1
批量邮寄费报销无邮寄清单
十六
专用
材料费
1
超过政府采购规定金额未立项审批、未招投标
2
材料加工无合同(协议)、无清单
十七
测试
技术
服务费
1
无测试报告或测试清单
2
超过合同(协议)规定限额、无合同(协议)
3
实验服务费无合同(协议)、无实验报告
十八
公务卡
1
未按公务卡强制目录消费和报销公务支出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特殊情况须经计财处审批)
十九
大额资料费
1
无商家出具的资料清单、名称
二十
打印、复印资料费
1
无发票、无打印资料清单(内容、数量、单价)
二十一
合同
1
未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XX,私自签订合同(协议)
2
货物、设备合同未设定质保金(政府集中批量采购、电商直购、无约定质保金的竞价采购的合同除外。
)
3
无合同签订日期、无合同期限
二十二
设备材料搬迁及维修
1
无事前审批单
2
无搬运、维修清单
二十三
部门拨付经费
1
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相关经费未按规定拨付给相关二级单位、无清单、以发票形式报账
二十四
竞赛、参赛活动
1
无实质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无审批的竞赛、无参赛活动方案和事前经费预算
二十五
成果转化奖励
1
支付成果转化奖励无相关协议、无分配方案
二十六
资产报损、报废
1
未按学校资产报损、报废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资产处置
二十七
收费
1
未按学校规定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违规收费
2
未按学校规定使用票据(必须使用计财处提供的票据)
3
非计财处授权指定认可的收费人员进行收费
4
收费确认单中,部门领导未签字
5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收费项目未经学校计财处审批备案
二十八
场地
1
出租、出借、经营场地,无“三重一大”会议决策,无相关领导小组询价定价,未体现学校收益分配
二十九
预算
1
不按预算执行或超预算执行
2
未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通过的项目,要求安排预算
3
年度预算执行中要求追加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三十
基建、修缮
1
无概算、无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
2
收款单位和中标单位名称不一致,随意变更收款单位
三十一
专项
业务费
1
开支办公设备费、未按预算审批规定开支人员经费、以各种名义发放评审费、加班费、劳务费、事务费等
三十二
部门
基金
1
购买茶叶超标准(100元/斤)
2
开展工会四大运动项目(排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超标准(每项目100元/人)
三十三
汇款
1
汇款给相关单位或个人,未提供银行汇款回执
三十四
专车
1
专车报销汽油费未提供出差审批单
2
有专车的部门未按单车核算要求提供出差公里及去向清单
三十五
办公
经费
1
开支场租费、接待费
三十六
学生
活动
未提供事前预算、活动方案、结算清单、名单
热点聚焦:
党员干部,这80条财务“红线”你别碰
2016年03月29日09:
07
来源:
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纪律红线不碰为安(图片来自中纪委网站)
【编者按】近日,安徽铜陵、湖南浏阳等多地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了单位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的消息。
据安徽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介绍,《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收集整理了八项规定出台后“两办”、中纪委和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从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临时出国、公务用车改革、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7个方面,梳理并编发的。
那么这80条财务“红线”都有哪些?
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您解答。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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