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保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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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编号:
债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
1.债权人与债务人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以下简称主合同)。
2.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等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主合同:
指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及其补充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
1.2保证人:
指本合同保证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继人。
1.3债权人:
指本合同债权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继人,主合同中的出借人。
1.4债务人:
指主合同中的借款人。
本合同未尽的定义和解释,均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2.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中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过户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应付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范围。
(该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保证范围)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4.3如果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4.4若主债权未受清偿,甲方在本条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4.5如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担保权实现
5.1如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5.2如债权人上述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放弃就此而提出抗辩。
5.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债权人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5.3.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
5.3.2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5.4主合同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变更或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本合同项下保证人依然按本合同的内容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第六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保证人向债权人做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6.1保证人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2保证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6.3保证人依据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6.4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已经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若保证人未经其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审批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6.6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6.7保证人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和信息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8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保证人保证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撤并、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恶化、(被)申请破产等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6.9保证人提供本连带责任保证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保证人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6.10保证人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其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号码等信息的,保证人作为自然人变更其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的,都应立即通知债权人。
由于保证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债权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7.1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保证债务人全面履行主合同。
7.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3主合同债权项下多个担保人之间约定担保份额的,不得对抗债权人。
7.4保证人应按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7.5保证人发生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章程、企业性质、组织形式、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认为该事项的发生足以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新的担保。
7.6保证人发生改制、兼并、停业、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等事项的,应及时面通知债权人,在达成书面协议前,保证人不解除保证责任,并应对因此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7如发生下列情况,保证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失效,本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1)保证人、债务人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章程、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或保证人、债务人因改制、兼并、停业、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原因发生的债权、债务变更;
(2)保证人、债务人执行其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保证人、债务人与其他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等文件;债务人改变贷款用途、对象。
7.8本合同有效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9保证人承诺在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
7.10主债权存续及保证期间,保证人对外投资、对外融出资金以及提供担保的,如前述事项严重影响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新的担保。
7.11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7.12保证人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如实向债权人提供资料,并配合债权人进行债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8.1主债权存续及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与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
8.2债权人依法或按约定要求提前实现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3债权人依法或按约定采取使主债权免受损失的措施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4主债权存续期间及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8.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保密
任何一方均应对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与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有关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及其雇员提供或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应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或经相关方书面同意的、或因业务需要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披露的、或在信托(计划)相关资料中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有效期内,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经各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保证人隐瞒相关重大事实或存在任何虚假陈述的,应按主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的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违约责任等争议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13.1本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如本合同或本合同某条款被确认为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13.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无论主合同是否被认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效力与乙方责任。
。
第14条通知与送达
14.1.本协议各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债权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
保证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微信:
。
14.2各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
各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等非诉讼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法律文件的送达;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院等司法机构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保证人向债权人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法院等司法机构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法院等司法机构向乙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
14.3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
合同各方应当以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按照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4.4.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合同相对方、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4.5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上述确认地址不同的,以向法院提交的确认送达地址为准。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地为。
第17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证人执份,债权人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债权人有权向公安、司法等有关机关检举。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下述日期签署。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管辖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保证人: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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