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库管理制度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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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库管理制度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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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库管理制度版1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ANHUIYANZHIFANGFOODCO.,LTD
熏库管理制度
文件类别:
制度文件
文件编号:
YZF/QI.PG.001
版本号:
第4版
合计页数:
共10页
生效日期:
2016年2月2日
核准
方干
李靖
会审
唐金生
黄飞
张家勇
胡斐斐
审核
张丽琍
制定
张雪利
修订记录
修订号
修订日期
更改单号
修订说明/摘要
1
2015.3.1
附件2《熏蒸产品明细及要求》
1.调整简包装熏仓货龄,2.调整圆糯米、长糯米、芡实米熏仓时间。
2
2015.12.22
4.2.1--4.2.5,4.20
熏房的要求,熏仓时间、频次和包装、拌粥、散发熏仓货龄要求
3
2015.12.22
4.3
增加直发货熏库要求
1.目的:
为确保熏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使操作符合规定的要求。
2.范围:
本企业所有对原料的熏蒸杀虫作业。
3.职责:
3.1原粮库负责公司总部的来料、在库产品、车间产品需熏蒸物料的熏蒸工作开展,各分库(安徽办除外)及子公司(含秋果)负责来货及在库产品的熏蒸工作;
3.2原料库负责熏仓药的需求计划提报给计划部;
3.3计划部负责熏仓药剂的采购计划编制与下达;
3.4采购中心负责熏蒸药品的采购和供方资质(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索证工作;
3.5五金库负责熏蒸(目前统一使用含量为56%的磷化铝片,并要求密封完好)药品的保管与药品收发台账的管理;
3.6原粮库、各分库及子公司负责熏蒸的产品做好质量记录;原料库需同时将熏蒸的原料品种、数量及熏蒸时间发送给计划部、品保部及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做出安排。
3.7在结束熏蒸后由原料库主管和原料质检员负责对熏蒸产品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工作流程:
4.1相关规定
4.1.1五金库仓管员根据磷化铝使用情况及时申报采购磷化铝,磷化铝安全库存不少于5件。
4.1.2采购中心负责熏仓药合格供应商的选择,要求供应商提供其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并在接到采购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到位。
4.1.3磷化铝到货后,五金库仓管员对磷化铝产品包装完整性和产品标识进行检查,在上述内容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仓管员方可将磷化铝接收办理入库;并将磷化铝放于保险柜。
4.1.4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五金库保管员收到经过各仓库主管签字的《磷化铝领用申请表》时,与原粮库主管一起按照申请数量,进行发放的磷化铝(禁止一人发货)。
(各分库与子公司由仓库主管负责药品、接收、发放与保管)。
4.1.5熏蒸执行时间和熏蒸品项及要求见附件2《熏蒸产品明细及要求》。
4.1.6仓库在进行熏蒸作业时,至少保持两人在现场,并严格按照熏蒸规定进行熏蒸作业。
4.2熏蒸规定
4.2.1原料仓库、各分库及子公司根据熏蒸要求,在每年2月1日根据熏蒸工作需要申请购买熏蒸所需物品:
塑料膜、沙袋、药碗、防毒面具、防护服、橡胶手套等(塑料膜为通明软胶材质,厚度≥12S,药碗耐腐蚀、不易损坏材质,防毒面具、防护服、橡胶手套符合相应标准)。
4.2.2每年3月1日开始由品保部和原粮库一起组织对各分库操作人员开展熏蒸工作培训。
4.2.3在粮食水分超过16%、气温低于15℃时,不得进行熏蒸作业;
4.2.4车间包装使用的原料应在3月15日开展熏仓,其他原料在3月31日全部开展熏仓,若熏蒸气温达不到熏蒸要求(气温<15℃)时,可以通过增加加温设备,提升熏蒸气温,从而保证熏仓效果)。
各分库及子公司根据当地的天气温度变化开展熏蒸工作。
4.2.5仓库主管在熏蒸开始前应对熏仓房、熏仓设备及工器具进行检查维护,熏蒸使用的塑料膜应完整无破损,熏蒸仓房应完好无破损;在熏蒸条件符合要求时,方可允许开展熏蒸工作。
4.2.6各仓库主管根据原料到货情况,了解需要熏蒸产品的质量情况(产品水分、温度及天气情况),确定熏蒸的粮食品种、数量、位置及使用熏蒸药量。
4.2.7仓库主管按照粮堆熏仓常规用药量为56%磷化铝9g/m³(3g/片)和熏仓房的容积(熏仓房体积见附件1)来进行计算用药量,并到五金库领回熏仓药,交给熏仓员。
4.2.8熏仓员根据熏蒸房的大小,合理地堆放需熏蒸的粮食,要求垛距、墙距保留30cm以上,以方便施药和取药;其中垛高应符合《货物码放制度及标准》要求。
同时再根据熏仓房的大小、熏仓粮垛吨位确定熏仓所需使用碗的数量,按照20片药片/碗进行分配,并依照1个碗/0.5米距离放置在粮垛顶部,并密封熏仓房门、窗或用沙袋连续压实塑料膜四周。
在当熏仓员发现熏仓药失效(药片呈现粉末状)时,应立即告知五金库仓管,并停止熏仓作业;仓库主管和五金库仓管应立即对库存的熏仓药进行检查,确保熏仓药合格时再行安排熏仓作业。
4.2.9熏仓员应对每间熏仓房于每天8:
00---10:
00,14:
00--16:
00两个时间段打开熏仓房内风扇吹风,增加熏仓药的流动性。
4.2.10豆类、米类、莲子、粥类熏仓时间为10天,熏仓频率1次/1月;其他产品熏仓时间为7天,熏仓频率1次/2月。
。
4.2.11熏仓员准备好防毒面具、防护服、橡胶手套,并进行检查,看有无破损。
在无破损的情况下,穿戴好防护装置。
4.2.12熏仓员施药结束后,应立即撤离现场,封闭仓门。
4.2.13熏仓员在熏蒸房的指定位置或入库处放置提示牌,上面注明原料名称、数量、施药的数量、时间、开仓时间、熏仓员、仓库主管等相关内容。
4.2.14施药后,熏仓员离开熏蒸区域,脱去防护装置,去淋浴间进行清洗;
4.2.15熏仓员必须认真填写《熏蒸记录表》。
4.2.16熏蒸达到规定的时间后,熏仓员填写《磷化铝放气申请表》,仓库主管批准后,在至少两人(含熏仓员)在场的情况下,且熏仓员应穿戴好防护装置后方可拉开排气扇上盖板,再启动熏仓房的排气扇放气;而用熏仓塑料膜覆盖熏仓的粮堆在揭去塑料膜放气时必须保持周围环境通风,必要时增加机械通风设施,让气体能够迅速排出仓库。
以上操作应安排在现场其他人员下班后进行。
4.2.17放气后,熏仓员将药片残渣进行收集并用塑料袋包好封牢,交与原粮检验员,原粮检验员将其残渣在远离住房和人群活动范围1公里外的泥土中深埋(距地面50cm以下);熏仓药绝对不得残留在粮食内。
4.2.18放气结束后,熏仓员应检查虫害的死亡情况并做好熏仓记录。
4.2.19仓库在熏蒸产品放气48小时(熏蒸房熏蒸)后或72小时(塑料膜覆盖熏蒸)后方可转入成品库或发给车间使用。
4.2.20总部包装、拌粥原料熏仓时间10天,熏仓货龄控制在10天内;散发熏仓货龄≤30/60天。
4.3直发自采货熏仓与接收规定
4.3.1所有基地直发与自采原料在供应商处熏仓后再发往各分库,对于不能熏蒸的,由分库组织熏蒸,熏蒸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4.3.2.熏仓要求按本制度执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3.3.熏仓货龄控制在10天内,并按照5%比例在外袋做“开始于:
*年*月*日②截止于:
*年*月*日”熏仓标记。
4.3.4.对于未做标记和未熏仓的原料,分库拒绝收货。
5.工作质量价值表
序号
条款
责任人
责任内容
金额(元)
检查人
金额(元)
1
4.1.3
仓管员
没按照规定执行
20
直接领导
15
2
4.1.5
仓库主管、熏仓员
没按照规定执行
30
直接领导
20
3
4.1.6
仓库主管、熏仓员
没按照规定执行
20
直接领导
15
4
4.2.2
仓库主管、熏仓员
没按照规定执行
50
直接领导
30
5
4.2.7
熏仓员
没按照规定执行
20
直接领导
10
6
4.2.9
熏仓员
没按照规定执行
10
直接领导
5
7
4.2.10
仓库主管、熏仓员
没按照规定执行
10
直接领导
5
8
4.2.13
熏仓员
没按照规定执行
10
直接领导
5
9
4.2.14
仓库主管
没按照规定执行
20
直接领导
10
6.相关表格
6.1《磷化铝使用台帐》
6.2《磷化铝领用申请表》
6.3《熏蒸放气申请表》
6.4《熏蒸记录表》
6.5《熏蒸月度汇总表》
6.6《各分库熏蒸年度汇总表》
附件1《熏仓房体积明细》
附件2《熏蒸产品明细及要求》
磷化铝使用台帐
领用数量
实发数量
剩余量
领用人
发放人
品管员
发放日期
备注
磷化铝领用申请表
库名:
领用时间
领用原因
领用量
申请人
品管员
批准人
备注
磷化铝放气申请表
粮食名称
粮食数量(吨)
熏蒸开始时间
放气理由
放气时间
环境温度℃、湿度%
粮温℃
熏蒸结果检测
放气负责人
品管员
批准人
备注
熏蒸记录表
粮食品名
粮食数量(吨)
施药量(克)
施药时间
施药人
建议熏蒸时间
天气
环境温度℃、湿度%
粮食水分%
粮温℃
是否按制度操作(此项由非操作者填写)
备注
熏蒸月度汇总表
仓库名称
产品名称
用药量
(克)
熏蒸产品数量(吨)
熏蒸时间
(h)
结果
备注
原料库:
各分库熏蒸年度汇总表
仓库名称
熏蒸产品数量
(吨)
用药量
(克)
结果
备注
仓库主管:
熏仓房号
南库南4
南库南3
南库南2
南库南1
北库东1
北库东1
北库东1
熏蒸房容积m3
488.8
366.6
366.6
366.6
210.2
210.2
210.2
熏蒸数量(最多)
杂粮类
110t
90t
90t
90t
87t
87t
87t
干菌类
10t
9t
9t
9t
8t
8t
8t
附件1《目前公司包河厂熏仓房体积明细》
附件2《熏蒸产品明细及要求》
品项
熏仓时间
熏蒸产品明细
要求
豆类
7天/10天
黄豆、红豆、黑豆、麻豆、芸豆、黑绿豆、绿豆、麻豆、花豆等
其中:
1.麻豆、花豆、红豆、绿豆、黑豆在熏仓货龄达到1个月后应组织开展二次熏蒸,确保产品质量。
2.用于小包装使用的物料熏仓时间为10天,熏仓货龄应控制在10天以内。
麦仁类
燕麦仁、荞麦仁、小麦仁、苦荞麦、大麦仁等
其中:
1.应将荞麦仁包装更换成编织袋后再组织熏仓;
2.于小包装使用的物料熏仓时间为10天,熏仓货龄应控制在10天以内。
米类
东北大米、拌粥香米、红米、黑米、越南香米、圆糯米、长糯米、血糯、(大)薏仁米、芡实米、玉米渣、玉米片、糙米、高粱米、大黄米、小黄米等
其中:
1.来货包装为箱装或带内胆袋包装的产品,需更换编织袋后再熏仓,如芡实米等;
2.整粒芡实米使用纸箱包装,半粒芡实米使用编织袋包装;
3.芡实米、长糯米、圆糯米熏仓时间为10天;
4.于小包装使用的物料熏仓时间为10天,熏仓货龄应控制在10天以内。
谷物碾磨加工品
燕麦片、玉米片、荞麦片、荞麦粉、燕麦粉、高粱粉、玉米粉、小麦粉、粘玉米渣、绿豆粉、黄豆粉、大米粉、小米粉
其中:
1.粉类产品如发现生虫现象,需熏蒸过筛后使用,自行加工粉原料熏仓时间为10天;
2.于小包装或打粉使用的物料熏仓时间为10天,熏仓货龄应控制在10天以内。
。
干果类
枣类、枸杞、葡萄干、桂圆(内胆质量需要合格,密封)
其中:
1.来货使用塑料内袋密封包装,生虫或异常应采取辐照方式进行防虫。
2.用于小包装使用的物料熏仓货龄应控制在10天以上。
坚果类
核桃仁、黑芝麻、腰果、花生、黑花生(内胆质量需要合格,密封)
其中:
1.来货时真空包装的产品可以不予熏仓,如真空包装核桃仁;
2.于小包装使用的物料熏仓时间为10天,熏仓货龄应控制在10天以内。
干制蔬菜
百合、山药、葛根、莲子
(内胆袋质量符合要求,密封)
其中:
1.产品内包装塑袋密封,厚度≥5S,来货箱装需熏仓产品进行更换洁净的编织袋后熏仓(如百合、淮山等),其中葛根采取辐照杀菌;
2.于小包装使用的物料熏仓时间为10天,熏仓货龄应控制在10天以内。
干菌类
10天
木耳、香菇
1.木耳熏仓货龄应控制在10天(每年5月--10月);2.使用编织袋包装原料采用磷化铝熏仓,使用塑袋或有内胆袋包装的原料采用辐照杀菌;3.新货到货不熏仓;
车间库存物料
7天
粗粮、干货
1.车间存放的成品(编织袋装)、生产余料和半成品熏仓后超过10天未入库或使用的需再次熏仓后方可入库或使用;
2.其他的物料按照原料、成品熏仓要求执行;
3.真空包装的成品除外,其中五谷米半成品在11月--3月半辐照杀菌处理后再包装使用;
车间设备
10天
拌粥机、打粉机、微波线、筛选设备、包装机、干燥设备等设备
1.能直接密闭的车间,可以直接对整个车间连同设备一起熏蒸;
2.对于不能密闭熏蒸的车间,则需要直接将设备密封进行熏蒸,在设备的四周及进出料口1个/2米用纱布包裹熏仓药熏蒸,并密封熏蒸7天,熏蒸的使用量为56%磷化铝9g/m³(3g/片)。
华南仓库
10天
粗粮、干货
仓库根据当地气温开展熏仓实验;(最低气温≥15℃,原料水分<16%),熏仓作业应严格按照《熏仓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作业,禁止违规作业。
注:
1.花生米在4月1日到10月31日来货后直接放入冷库储存(0--5℃);
2.芡实米若来货时有活虫应采用辐照杀菌的形式来解决;
3.仓库内的豆类、米类、粥类、干货等易生虫的产品熏蒸超过30天的需要再次熏蒸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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