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码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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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码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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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码头合同
编号:
2012001
滨州港套尔河港区
3*3000吨级液化泊位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滨州港套尔河港区3*3000吨级液化泊位工程
甲方:
滨州市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乙方:
2012年3月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第2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2、设计文件
第3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
第4条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替代
第5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2、法规
第6条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3、提供技术资料
第7条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2、提供条件
第8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2、监理工程师
第9条施工期
1、开工
2、施工期延长
3、阶段工期
第10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第11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2、质量等级
3、质量监督
第12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2、合同价款的调整
3、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4、工程量确认
5、进度款支付
第13条设计变更
第14条转让与分包
第15条施工安全
第16条保险
1、工程保险
第17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第18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现场清理
2、竣工资料
第19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2、保修金
第20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第21条奖励
第22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第23条其它
三、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第2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2、设计文件
3、补充设计文件
第3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
第4条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
2、技术标准的替代
第5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2、法规
3、联系方式
第6条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3、提供施工条件
4、提供技术条件
5、任命甲方代表
6、付款
7、发布工程指令
8、竣工验收
第7条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
4、提供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
6、任命乙方代表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
9、临时停泊设施
10、沉没物品处理
第8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2、监理工程师
第9条施工期
1、开工
2、延期开工
3、施工期延长
4、暂停施工
5、提前竣工
6、阶段工期
第10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3、施工组织设计的修订
第11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2、质量自检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4、隐蔽工程验收
5、试验与检验
6、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第12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2、合同价款的调整
3、工程预付款支付
4、工程量确认
5、进度款支付
6、延期支付工程款
第13条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
2、乙方提出的变更
3、设计造成的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第14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
2、分包
第15条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
2、安全事故处理
3、安全措施
第16条保险
1、工程保险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
第17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2、损失报告
3、费用分担
4、损失补偿
第18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
2、验收程序
3、现场清理
4、竣工资料
5、竣工结算
第19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2、保修责任
3、返修
4、保修金
第20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
2、违约
3、索赔
4、赔偿
第21条奖励
1、奖励
第22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四、码头三期工程报价组成表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滨州市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为兴建套尔河港区3*3000吨级液化泊位工程,通过和乙方的友好协商,接受了乙方对本工程的报价,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报价表、邀标书和议标文件。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由乙方承包使用。
4、本合同工程的工期为5个月,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地点:
二、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文件由合同协议书、合同谈判备忘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报价表和议标文件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组成。
2、设计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及设计说明书捌份。
3、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贰份。
第3条合同范围
1、工程名称及地点
1)工程名称:
滨州港套尔河港区3*3000吨级液化泊位工程
2)工程地点:
滨州市无棣县滨州港西港作业区(东风港)、商港码头下游约1km处
2、工程内容、规格及工程量
承包工程内容为码头水工工程。
码头规格为:
3个平台长50m、宽15m码头,引桥3座,长度为23.5m、宽13.5m,码头结构形式为高桩梁板结构。
第4条技术标准
1、本工程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施工,乙方应达到设计技术要求。
2、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现行有效版本)及<<港口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94)执行,标准执行顺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6条甲方责任:
1、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及设计施工图捌套,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2、任命甲方代表:
甲方委派工程师为甲方代表,全权处理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
3、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应在乙方进点时提供相应的水准点及乙方施工场地的位置,并将电源和水源接至施工引桥端部50米范围内。
4、提供施工条件:
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
协调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5、付款: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6、发布工程指令: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报度报表,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7、竣工验收:
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7条乙方责任
1、乙方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织进场。
2、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施工所需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3、乙方任命为项目经理,为项目总工程师。
第8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在工地现场行使监理职权,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三大目标进行有效控制。
2、监理工程师:
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总监),全权处理本项目监理职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宜。
第9条施工期:
1、开竣工日期:
本工程于年月日开工,并于年月日完工,总工期个月。
2、节点工期:
3、施工期延长:
同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相关内容
4、奖励:
乙方每按期完成一个节点,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万元工期奖,五个节点均按期完成,甲方共支付乙方万元工期奖。
第10条施工组织设计
1、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应在合同签署30天内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贰份。
第11条质量控制
1、材料采购:
(1)、甲供材料:
所有材料均由乙方采购。
2、质量等级:
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质量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如工程达到优良等级,则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质量奖万元。
3、质量监督:
本工程质量监督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12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形式进行承包施工。
(2)、合同价款:
本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为万元。
(3)、支付方式:
通过银行转付。
2、合同价款的调整:
经双方协商,本工程除发生工程设计规模扩大和设计标准提高及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可以对工程总价进行调整外,其它情况均不得对工程总价作调整。
3、工程款支付:
(1)、预付款: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甲方支付该工程总价的20%预付款(万元)。
(2)、进度款:
甲方将逐月按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在不扣预付款的前提下按合同价的90%支付,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90%时暂停付款。
(3)、余款和工程质保金:
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再支付工程总价的5%,累计支付工程总价的95%,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后7天内一次无息返还乙方。
4、工程量确认:
乙方进点施工后,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款报表。
5、进度款的支付:
甲方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每月工程进度款报表后,应在收到7天内将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乙方,直至付到合同总价的90%。
余款5%在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清。
第13条设计变更
1、确定变更价款
同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
第14条转让与分包
1、分包:
如有甲方未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分包单位撤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15条施工安全
1、安全措施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直至竣工交付前,安全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16条保险
1、工程保险
乙方负责办理工程保险及施工人员和船机设备保险。
第17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1)、风速超过28M/秒以上,且持续三天的大风。
2)、100mm以上持续10天的大雨。
3)、烈度6度以上的地震。
第18条竣工验收及结算
1、工程验收:
同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
2、现场清理: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立即进行现场清理,在一个月内清理完毕,撤离施工现场。
3、竣工资料
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贰份。
4、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2个月内审核完毕,逾期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
第19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第20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同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
三、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
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
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
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
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
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
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
指由工程监理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
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
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
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
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
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
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
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
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
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
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
指日历天。
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
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
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3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4条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
若交通部颁发的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
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5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
2、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6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
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
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
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
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
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7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
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
根椐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
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
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
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
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
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的施工。
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
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
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
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
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8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
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受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
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9条施工期
1、开工:
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
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
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
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施工期延长:
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10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
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
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
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
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
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
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
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10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舶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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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