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湖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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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湖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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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湖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
宁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湖项目
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青岛鸿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
青岛鸿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是宁阳县经济开发区的重点项目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确保工程如期按时完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乙方奔着长期为甲方当好参谋、服好务为原则,根据甲方的要求,经过双方认真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湖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工程进度:
预计二○一一年月竣工
工程质量标准:
优良
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万元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项目全套完整图纸;
(2)联系政府等有关部门及领导;
(3)联系行政主管部门;
(4)联系乙方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等;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提供设备的招投标服务;
(3)相关产品的安装技术服务等;
四、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
1、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书。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七、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授权乙方办理建设工程有关事宜和手续,承担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作。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工程范围内项目管理业务。
九、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付本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青岛鸿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签于二○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同意,由乙方组建的实施项目管理工程。
2、“项目经理部”是指经甲方同意由乙方组建的实施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3、“项目经理”是指经甲方、乙方同意,由乙方任命的项目经理,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4、“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管理合同,受甲方委托对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全过程所实施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委托项目管理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6、“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协议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第四条甲方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五日内,签订建设项目委托授权书,对乙方进行授权,以保证乙方顺利开展项目工程规划、工程前期、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管理、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甲方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六条甲方负责办理开工手续,并及时下达项目开工通知书。
第七条甲方应当为项目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将工程款拨付到项目专用的帐户。
第九条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与乙方一起办理工程建设中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的设计审查、招标申请、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甲方应当授权一名负责人与乙方保持联系,按合同约定负责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乙方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按合同约定组建本工程项目管理经理部及工作人员,向甲方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本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完成本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项目管理工程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管理进展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概算费用,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向甲方申报。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公正维护国家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项目总投资,进行建设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和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审批。
第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青岛市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工程款支付签署意见经甲方同意后给予支付。
第十六条对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乙方应协助甲方在国家规定媒体上招标公告,依法招标,并协助办理档案资料保存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乙方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甲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协助办理档案资料保存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九条乙方不得在项目中承揽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项业务。
第三章双方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对工程各项设计等变更的审批权。
2、甲方有权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管理项目进行专项稽查和工程结算的审计。
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过甲方同意。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及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甲方发现乙方项目管理人员不按项目管理合同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6、甲方有对工程各项设计等变更的初步审核权,并有权对变更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7、甲方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工程资金,并对工程资金实施管理。
8、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要求乙方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管理项目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委托的服务范围内,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甲方授权向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2、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3、根据批复文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的招投标工作,协助甲方与选定的中标人签订合同和进行合同管理;
4、对项目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5、按规定及合同向中标人签署支付工程(承包)费意见;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向甲方移交;
7、组织办理工程结算,编制工程决算;
8、负责工程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甲方的授权下,根据需要对工程做出变更。
如在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过程中概算、预算投资超过合同范围,需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甲方审批,得到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双方责任
甲方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乙方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乙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的责任期即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忠实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
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不能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十三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完成项目管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报酬。
第三十条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项目管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该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增加支付项目管理报酬。
第三十一条乙方向甲方办理完工程资产移交手续或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及编制完工程决算,乙方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十五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应当获得项目管理报酬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收到该报酬,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已暂停执行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发出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十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第三十五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项目管理报酬与奖罚
第三十七条正常的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内未付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项目管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甲方对乙方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日内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支付。
第四十一条除双方合同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费用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工作,由乙方聘用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出色工作,在工期、质量或节约资金方面、得到了额外的效益,甲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四条乙方项目经理及其职员不得接受除甲方以外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参与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乙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工程中标(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乙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公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四十八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项目管理依据:
1、国家和省市地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本工程投资计划批准计划;
3、本工程土地、规划许可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复;
4、本工程地质勘测报告及所有的设计文件;
5、本工程相关所有合同、协议;
6、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形成的工作文件;
第四十九条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审查;办理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前期缴费、质检、安检委托;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考察,洽谈及签订合同;做好三通一平工作;项目实施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参加工程主体、单体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编制工程决算;报主管部门审计;工程保修期内质量缺陷处理;项目运行评估。
(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批复的项目管理规划为准)。
第五十条外部条件包括:
参照通过合同条件第七条、第九条。
第五十一条甲方在3天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说面答复。
第五十二条甲方负责人为李文善
第五十三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总投资未经甲方同意超过合同约定总投资的,按超出投资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赔偿款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佣金即120万元的75%
第五十四条乙方保修期责任:
定期落实项目功能运行情况,对工程质量缺陷部分,组织责任鉴定,并确保维修质量。
第五十五条甲方同意按以下的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报酬:
签订合同后十日内支付叁拾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余额。
第五十六条双方同意用支票支付报酬。
第五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
第五十八条乙方节约建设资金时,向甲方提出项目管理奖励报告。
工程节约奖励: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甲方按工程总价的1%奖励乙方。
第五十九条附加协议条款:
1、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的酬金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2、现场办公设备等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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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水 项目 委托 管理 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