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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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
《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
知识产权法学IntellectualProperty
二、课程编号:
04027030
三、课程性质:
专业必修课
四、学时与学分:
51学时,3学分
五、考核方式:
考试
六、先修课程:
民法学
七、适用专业:
本科法学专业
八、课程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使学生提高无形财产权利意识;
3.使学生增强解决实际问题、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
九、实验目的、内容、步骤、时间及其他规定:
实验的目的在于培养既具有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法律人才,通过实验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实验中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实验内容包括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诊所、聘请审判与执法部门的专家讲学等多种方式。
一共六个学时,安排在第6-15周之间。
十、说明:
知识产权法学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掌握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学是各类法律专业人员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要求。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交往的作用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知识产权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全面地概括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知识产权法学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的方法技术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并反映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在商品经济基础和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理论和方法中合乎原理的部分,使之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实践与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相结合,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服务。
根据上述设想以及知识产权法体系,本大纲分成六编:
第一编,总论;第二编,著作权;第三编,专利权;第四编,商标权;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第六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本大纲供法学专业使用。
不同专业仍可根据培养要求,确定讲授重点。
但由于本大纲所列内容属于知识产权法学中最必要、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知识,不宜任意取舍,以免影响本课程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十一、本教案参考教材:
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出版
十二、大纲内容
导言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和研究方法
一、学科特点
1、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2、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3、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二、研究方法
1、学必借术以应用0
2、术必以学为基本
第一编总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编系统介绍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特征、主体、客体、法律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对本学科的概貌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是本编的重点和难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概念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
(2)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成果权;
(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
3.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
“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2.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人权意义。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联系在一起,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第一,独占性;第二,排他性。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1.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2.知识产品的类别:
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
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五、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
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
3.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
民事救济措施;刑事救济措施;行政救济措施。
六、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1.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
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
(1)文学产权。
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2)工业产权。
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3)知识财产专有权。
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植物新品种权;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商业秘密权。
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4)商誉权。
(5)信用权。
(6)商品化(形象)权。
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
七、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1.正义与效益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
2.从上述价值目标出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
私权神圣;利益衡平。
八、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归类于何种法律地位。
我们主张知识产权“入典”,在民法典做一般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2.论述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特点。
4.简述知识产权主体特征。
5.简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是本章最重要的概念,同时应当注意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即著作权与所有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关系)、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等为本章的基本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定义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之间存在着区别,这些区别包括: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产权多需经过主管机关授权;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较短;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较重而工业产权很少有人身权利的内容;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
随着人类创造的新形态的智力成果的涌现以及产业经营模式的翻新,文学艺术产权与工业产权的界限更加模糊。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萌芽和发展
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
法国于1791年和1793年颁布了两个法令,确立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在这两个先驱国家的影响下形成了英美国家的“版权”法系和欧洲大陆的“作者权”法系。
这两种法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取长补短,呈现处逐渐靠拢的趋势。
二、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1986年《民法通则》第94条和第118条对保护著作权做了直接规定。
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
三、新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
著作权法的历史是不断地对技术挑战做出法律反映的过程。
在一系列技术进步的影响下,著作权的内容逐渐丰富并受到了巨大冲击。
第三节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其他基本法律
3、司法解释
4、国际条约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
2.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4.论述著作权的性质。
5.如何理解著作权、作者权、版权概念。
6.试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正。
第二章著作权客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客体是作品。
正确理解作品的含义,掌握其构成条件以及准确判断某一表现形式是否为作品等,为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著作权法在列举了保护作品类型的同时还规定了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本章重点、难点]作品的概念及受保护条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作品的内在关系是本章的重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作品的内在关系是本章的难点。
第一节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作品的概念
2、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须为智力成果;
(2)独创性;(3)须可复制。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其他作品
第二节作品的内在关系
一、思想与形式
所谓思想是指作品的主题、观念,而形式则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述,一般认为在思想和表现形式之间还存在一个层次,即内容。
在探究作品受保护的程度时应该以独创性为标准,而不必纠缠于思想与形式之间的划分。
二、作品与素材
素材是创造作品的基础材料。
一般而言,素材属于公有领域的财富,但是它同作品之间并非总有截然的界限。
三、整体与部分
任何一件作品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它通常由具体的部分所组成。
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不仅仅限于作品的整体,还往往及于作品的一部分。
四、作品与载体
任何作品都离不开物质载体,作品载体具有下列著作权法上的意义:
(1)对某些特定的作品来说,作者最初使用的载体上所记录的作品同它的复制件不可相提并论。
(2)《实施条例》第13条准许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3)追续权只使用于原始载体上的作品
(4)一般情况下毁损记载有作品的载体仅仅是对具体的财物的处分,而没有触及著作权。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2.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3.简述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4.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5.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主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主体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主体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著作权原始主体,但著作权原始主体并非总是作者。
本章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因著作权主体的确认而发生纠纷。
[本章重点、难点]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是本章的重点,也是难点,尤其是作者的判断、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难点。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一)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另外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三)外国人:
包括其他国家国民和无国籍人,他们在中国也是著作权的主体,根据中国的法律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作者
(一)构成要件:
必须是参与实际创作作品的人。
(二)法人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作者身份的推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
第二节著作权原始归属
一、基本原则
(一)作者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二)其他原则:
投资原则;合意原则。
二、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三、合作作品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合作作者。
2.合作作者的条件:
各个合作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作品的意思表示;各个合作作者都对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四、汇编作品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五、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七、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区别。
2.简述汇编作品与被汇编作品的关系。
3.简述作者的认定。
4.简述合作作品的判断条件。
5.简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6.简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内容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可转让和放弃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人身权与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等为本章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
本章是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难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本章的重点;著作权的各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理解与运用是难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
二.表演权
三.广播权0
四.展览权
五.发行权
六.改编权
七.翻译权
八.汇编权
九.摄制权
十.出租权
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二.放映权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著作权保护期
一、著作权的产生和灭失
1.自动保护原则与自愿登记制度
2.公有领域: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包括保护期届满的作品、著作权人放弃著作权的作品、不能依法获得我国保护的外国作品以及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各类课题。
二、人身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三、财产权的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3.简述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4.简述复制权。
5.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章著作权的限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限制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法虽然保护由作品产生的著作权和传播者依法享有的传播者权,但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
本章是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难点]著作权限制制度建立的价值及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本章的重点;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理解与运用是难点。
第一节合理使用
一、概述
1.合理使用概念。
2.合理使用的条件: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二、种类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还应当包括网站)。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二、法定许可的情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4.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合理使用制度。
2.简述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3.论述著作权限制制度。
第六章邻接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系统介绍邻接权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邻接权的字面意思是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其实质含义是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本章重点、难点]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以及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内容是本章的重点,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权利运用是难点。
第一节概述
一、邻接权的定义和产生
二、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其共同点在于:
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于:
它们的主体不同;.它们的客体不同;.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表演者权利
一、表演与表演者
这里的表演仅指现场表演,而不包含机械表演。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
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节录制者权利
一、录制品和录制者0
录制品即指录音录像制品。
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录制者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网络传播权
第四节广播者权利
一、广电节目与广播者
广电节目,即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广播者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广播者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发送其节目信号。
二、广播者的权利
1.转播权;
2.录制权;
3.复制权
[复习思考题]
1.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2.简述出版者权的内容。
3.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与权利内容。
4.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取得与权利内容。
5.简述广播组织权的取得与权利内容。
第七章著作权转移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转移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转移就是著作权人根据作品的性质实现其应有价值的行为。
本章对各种著作权转移形式分别作了介绍,著作权的但以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重点。
[本章重点、难点]转让与许可使用是本章的重点,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在实践中的运用是难点。
第一节著作权法定转移
一、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继承
著作权人死亡时,著作权被视同一般财产成为被继承或被遗赠的客体。
被继承或遗赠的只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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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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