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解读811工期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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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款解读811工期管理
“时间就是金钱”,对工程管理建设的各方来说再恰当不过了。
从工程实施进程来看,与工期管理有关的内容:
开工、进度、竣工、缺陷通知期以及工程延期。
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
本条的重点:
1、关于开工具体规定,尤其是开工日期确定;
2、承包商的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提交;
3、承包商索赔工期的权利和条件;
4、业主方对承包商延误工期的管理方法以及收取拖期损害赔偿费的规定;
5、工程暂停的条件以及暂停的后果。
时间的节点要求,对于开发商来说有如生命线一样。
这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
a)开发商的银行贷款是与工程进度直接挂钩的。
正常的项目进展,才能够保证开发商稳定的资金供给链。
而稳定的资金供给,对开发商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b)国家对于项目开发的销售现在有了诸多的限制。
比如上海,住宅楼的预售条件是主体结构必须完成2/3。
进度如果不能保证,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开发商资金回笼时间受影响。
现在市场压力非常大,资金回笼速度再受影响,开发商不骂娘才怪。
c) 一般来说,项目开发都会有一个承诺使用的日期。
不论是住宅这种产权二次交易还是基础设施对公众的承诺,投入使用日期的改动对于雇主来说都会非常被动。
房产开发商可能要面临小业主的索赔,而政府工程领导就可能承担公众谴责的风险而导致仕途受损。
投入使用最终日期的完成,都是由中期节点完成来保证的,所以在工程的管理上,有时就会表现为开发商宁可牺牲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标准,而要求承包商无论如何保证工程进度的事情。
8.1工程的开工
1、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开工日期。
2、开工日期的重要
1)工期从该日期起算
2)对于工期紧迫或误期损害赔偿金巨大的项目影响大。
3、开工日期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之后的42天期间内,也就是说,过程呢格式最迟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中标行之后的第35天签发开工通知。
在我国,一般来说,开工日期最好是在中标通知书中直接写明,否则工程师有可能由于进场时的有序混乱一不小心遗漏这个重要的时间确认。
通常情况下,中标通知书中的开工日期就定在比发中标通知书晚7天的时间上。
由于中标通知书一般都会先行进行电话一类的提前通知,所以这个样子的规定一般都不会有问题。
对于中标通知书中无法直接写明开工日期的。
比如桩基仍在施工,现场情况复杂,桩基何时完工何时移交场地很难确定。
这个时候中标通知书通常规定为“接雇主书面进场通知后七日内”。
有时雇主会忘记书面的通知,而以口头通知代替,这个时候承包商就要注意办理开工日期审批。
当然,承包商开工进场后应办理的手续除了进场审批外,还应该包括一个一揽子的有关开工场地控制点水电接头等的接收手续。
4、FIDIC并不把合同签署作为缔约的必然行为——以中标函为基准日。
则完全有可能发生工程师发布开工指示先于合同协议书(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之前。
5、前两项规定是约束业主的,最后一项明显是约束承包商的,即:
承包商在开工日期之后应立即行动起来,开始实施工程,并在之后的工期内恰当施工,不得延误。
“尽可能合理的快”?
如果承包商由于自己的原因,迟迟不能开工,业主有哪些权利处置承包商?
参见8.6款进展速度和15.2款业主提出终止。
8.2竣工时间
与开工相比,FIDIC合同在竣工交接的细节规定上要比开工细得多,这与竣工后工程各项权利移交直接相关。
中间过程如果出现什么问题,还可以要求承包商返工或重做,基本工程权力并没有发生转化。
到了移交就完全不一样了,在确认同意的同时,意味着工程权力的转移,这中间发生的任何事,都会对工程所有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所以合同对此进行详细规定,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8.3进度计划
——投标时进度计划的具体化
1、两个时间界限:
(最好对要求修改的进度计划坐时间限制)
1)开工通知后28天——提交(第一次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
2)21天——回复
2、编制的注意:
1)业主向承包商移交现场可能规定的时间限制(2.1款)
2)业主方是否规定了编制进度计划的使用软件,如P3;
3)进度计划编制的方式和详细程度,如网络图、横道图,要达到哪一级或层次;
4)在编制进度计划时,承包商最好采用“两头松,中间紧”的原则。
3、进度计划的作用:
1)作为施工的依据:
A、工程实施的总体规划;
B、指导工程实施进程的纲领性文件。
承包商应随时对计划进行修订。
C、确定施工方法;
D、资源配置;
E、协调工程师及业主的行动;
F、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准备解决方案;
G、协调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工作。
2)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业主向承包商移交现场的具体日期,那么承包商就有权按照进度计划的安排要求业主逐步移交现场(2.1进入现场的权利)。
3)有助于承包商索赔时计算工期和费用。
当承包商向业主和工程师证明工期延误及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时,他必须把进度计划作为参照的依据;而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商的索赔时,会参照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确定承包商索赔的理由是否成立、索赔时间早晨的实际影响的大小,并据此确定承包商是否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4)对业主方来说,进度计划是其监督承包商工程进度的一个“标杆”,便于即使发现承包商进度方面的问题,并要求他即使采取赶工措施(8.6进展速度)
4、问题:
1)进度计划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吗?
否定的!
由于进度计划是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由承包商编制提交给工程师的,经过工程师的同意,它只是一个承包商据此实施工程的一个程序性文件,它并没有改变双方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2)如果承包商没有按时提交进度计划怎么办?
本款没有规定。
可以利用8.8暂停工作和15.2业主的终止,但是这样做太极端。
根据2.1款,承包商丧失索赔的权利。
为了激励承包商按照本款的规定即使递交进度计划,可以考虑将提交进度计划作为业主支付进度款或预付款的一个条件,即:
在承包商递交进度计划之前,业主不必支付承包商任何工程款项。
8.4竣工时间的延长
——业主方的过错;外部情况
1、以下几种情况:
1)变更与工程量增加。
一般这种增加需要按关键线路法确定实际可索赔的天数。
并不是所有确认变更导致的工期延长都可获得支持。
此时就显出承包商详细申报进度计划的好处了。
根据13.1款,变更涉及的范围很广,从工程的标高、位置、性质、质量、数量到施工顺序及时间的改变和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
注意:
工程量的改变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有两个方面的标准来衡量:
A、涉及的项目必须是主要项目,比如说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格至少占合同总价的2%以上;B、该项工程量的改变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比如25%。
2)根据本合同的某些条款。
这些条款有1.9、2.1、4.7、4.12、4.24、7.4、8.5、8.9、9.2、10.3、13.7、16.1、17.4等。
3)异常不利的气候。
A、注意:
气候不同于天气。
天气是局部的、暂时的;而气候是区域性的、具有一定期限的。
B、案例:
某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结构物基础开挖时正逢雨季,该雨季雨量大、时间长,基坑季度被洪水淹没,导致坑壁严重垮塌。
承包商在抽水、清理淤泥和支撑坑壁等方面花费巨大的代价,而且施工进度也受到严重影响。
承包商从当地气象部门查阅5年来的降雨资料,发现该雨季的降水量和将于强度均超出了以往年份。
承包商以本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向工程师提出索赔。
工程师指出基坑被淹没即坑壁坍塌主要是由于承包商的抽水设备不足及排水方法不当造成的。
分析:
当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的损害与承包商自身工作缺陷的因素重叠时,一旦确认索赔时间的外因确属异常恶劣的气候,即使存在承包商自身工作的缺陷,工程师也不应全盘否定承包商的索赔。
C、有时合同双方也会直接商定共同接受的“异常不利的气候”,比如高温40度或低温-10度,或者暴雨大暴雨连续三天等。
这样“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就比较明确了。
4)流行病或政府行为。
如果流行病的爆发导致某一区域被封闭,完全可能造成承包商运输线的中断从而形成物资短缺;如果爆发的区域临近施工现场,承包商也可能因此无法招募所需的劳工。
此外,如果工程所在国政府对某国的进口物资进行抵制,而承包商恰恰需要该国的某种产品,就会造成该产品(至少是暂时的)短缺。
同理,如果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对工程所在国实行报以禁运,也可能导致承包商无法及时获得工程所需的材料和物资。
SARS是必然要给承包商以工期索赔的,承担多少就在协商了。
政府行为主要体现政府短期经济政策上,比如突然宣布给予某项进口货物以惩罚性关税,或者直接停止某项进口等。
此时的工期影响,雇主应予承包商考虑。
此外,美国动不动就给中国来个贸易禁运,也有可能对工程产生影响。
国内政府行为也可能影响工程,比如突然的戒严等。
注意:
这里所说的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并无地域的限制,即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府行为或全球何处爆发流行病,只要给承包商造成了不可预见的人员和物资短缺,都能索赔工期。
5)雇主人员与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但雇主的承包商是不是包括指定分包商,由甲方指定引起工期延误,承包商是不是可以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拿到工期索赔?
一般情况下,该“承包商”不包括指定分包商;
但当承包商反对后,业主强行要求签订合同的,这时指定分包商的妨碍施工进度的行为,承包商可以索赔。
2、合同规定了索赔程序。
没有严格完成这个程序的索赔文件,不可能获得索赔支持。
3、对连续性事件:
总的时间延长,只可增加不可减少。
8.5当局造成的延误
承包商索赔工期延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承包商已经积极遵守了施工所在国的合法当局制定的程序;
2)这些当局延误或打扰了承包商的工作;
3)延误或打扰是承包商无法提前预见的。
当局延误或打扰了承包商的工作,这在工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尤其是公用工程当局,如供水供气、供电、电信等部门可能因工程施工的原因需对通过施工现场的管道或线路进行拆除、改建、重建等,难免与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形成交叉干扰。
是否可预见?
一般情况下,当通过施工现场的公用设施需要拆迁或改建时,业主在投标阶段的数据资料中有相应的描述,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考虑相应的费用(暂定金额项),在制定实施计划时也要保留一定的余地。
所以不能说是“无法预见”,不能索赔。
但下面这个例子不同:
在建工程中,承包商突然接到地方当局的通知,称出于市政规划的考虑,承包商的放奖惩的铁皮屋瓦应一律为绿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其时,承包商已按设计图纸向厂家订购了红色屋瓦,且部分已到货。
工程师与市政当局交涉无效,最终工程师正式签发变更指示,将原设计的红色改为绿色,承包商由此拖延的工期和额外的费用一并通过变更得到了补偿。
8.6工程进度——工程师管理承包商施工进度(承包商导致延误)
1、加速施工的两个条件:
1)实际进度太慢不能在竣工期限内竣工;
2)根据现行计划,工程进度已滞后,并非承包商有权延期所致。
2、误期对承包商的不利影响及解决途径
1)不利影响;
A.承担因工期拖延而产生的延长期费用(与时间相关的费用),如设备租赁费、保函手续费等。
B.支付本款所述业主的额外费用;
C.承担工程进度加快而增加的工程直接费投入;
D.若不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有可能丧失进行价格调整的权利(13.8款)
E.若不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F.拖期及加快进度必然打乱承包商的整体施工计划和工作步骤,增加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的难度;
G.严重误期会影响承包商的信誉、实力和士气;
H.严重误期可能导致业主终止合同。
(15.2款)
3)解决途径:
A.寻求索赔工期延长以抵消误期的时间;
B.若误期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的时间赶回来(延长工作时间、改进施工方法等),还可通过业主可以接受的方式对工程进行变更,以求达到简化作业程序、缩短工期的目的。
3、工期延误的原因
1)由于业主方或外界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
2)由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本款主要对承包商负责的延误)
加速施工可以基于以上两种原因,基于1),承包商可以索赔费用和竣工时间延长;基于2)承包商自行承担加速施工的费用。
判断的标准为:
1)承包商是否有权提出工期延长;
2)承包商是否已经申请了工期的延长;
3)工程师未能全部或部分的比准承包商本应得到的延期索赔,或工程师严重的拖延了延期的批准;
4)工程师明示或暗示的提出了加速施工的指令;
5)承包商是否发生了加速施工的费用。
注意:
承包商为了提前完工得到将来而导致加速施工费用,不可因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4、业主的附加费:
监理费+其他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加班加点时对其他承包商的干扰)+监理以外的其他业主方人员(加快进度付出的额外劳动)
5、关于工期延误的雇主索赔费用,应该只有误期损害赔偿费,依据是第8.7款的“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
6、问题:
1)如果承包商不停工程师的指令怎么办?
15.2款终止合同。
2)工程延误,承包商提出了工期索赔,工程师没有批准延期,而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赶工,承包商按其要求也进行了赶工。
但问题是,如果经过承包商的赶工,工程按时完成了,而最终仲裁员裁定承包商有权延期,那么承包商在次情况下能否为其赶工得到补偿?
根据变更,承包商可以将工程师要求赶工的通知看作一项可推定的变更指令,即工程师变更了新的合同工期(等于原工期加上裁定的延期工期),进而按变更的原则提出经济赔偿。
依据1.3款,如果最后裁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这证明工程师“没有正当的原因”而扣发了给予承包商的延期决定。
英国的工程合同管理专家WilliamHarris曾发表下列观点:
“如果业主方迫使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但最终裁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此情况下,业主就会面临承包商索赔赶工费的危险。
”
8.7误期损害赔偿费
国内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名称叫“延期罚款”,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按投标书附录中的数额计取的,有时也规定最高限额。
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承包商对雇主唯一的关于工期的赔偿费。
1、标准:
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其额度为每天的标准乘以拖期的天数;
天数:
为合同竣工日期到接收证书上书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之间的天数;
最高限额:
投标函附录中规定。
2、性质:
非惩罚性。
合同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损害赔偿和特殊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中的一种,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向业主作出的损害赔偿。
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违约赔偿。
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3、特别是时间
A.误期损害赔偿的计算时间区间应从合同的竣工日期起,到移交证书中书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止。
这一规定暗示,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内,业主无权向承包商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除非合同中对某些部分或区段单独规定了竣工时间并明确了误期损害赔偿的金额。
B.由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应包含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长,因此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收缴往往会引起业主与承包商的争执。
案例:
在某项过程中,虽然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已过,但工程的部分主要工作仍未完成。
当业主欲从承包商的进度付款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时,遭到了承包商的强烈反对。
承包商认为,A、在延长工期的索赔尚未审定之前,竣工日期是不确定的;B、若工期问题作为一项争议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在裁决人或仲裁人做出决定或裁决之前,并不影响业主收缴误期损害赔偿的权力。
但值得一提的是,诉求得到了裁决人或仲裁人作出决定或裁决人的支持,那么业主就必须偿还错误扣除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包括由此而产生的财务费用。
总之,工程师要证实,承包商是否还有未觉得延期工期的权利。
在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索赔作出确定之前,业主不宜提出此赔偿要求。
4、问:
当合同中没有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明确规定时,业主是否有权收缴此项费用呢?
在某项大型工程,对包括业主雇员及工程师的住房等附属工程的区段,合同中未有误期损害赔偿的规定。
由于工程一再拖期,工程师及业主雇员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入住而不得不在工程区域附近的村镇租房居住,业主因此从应付隔日承包商的款项中分月扣除了租房发生的费用。
此举遭到了承包商的拒绝,认为业主无权在合同没有相应的规定,收缴事实上相当于误期损害赔偿的费用,而业主则认为承包商在该部分工程的误期已给他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因此理应作出适当的赔偿。
按红皮书的规定,业主按照误期损害赔偿的名义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房租显然是欠妥的,正确的做法是按2.5款依照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5、误期损害赔偿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及根据合同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宁愿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也不愿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因为那样做可能使他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工期拖延的状况得不到改善,业主还可以动用合同中的其他制裁手段,直至15.2款规定终止合同。
6、相对于误期损害赔偿,实际过程中,还有奖金,激励承包商提前完工,每天或每周奖励多少,或规定在规定的某月完成可获得一笔固定奖金。
获得此奖金的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
2)或证明由业主违约妨碍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通过违约追索获得。
问:
如果业主增加额外工作下,承包商仍然提前竣工,显然承包商可获得奖励,但提前竣工奖金的时间基数是实际提前竣工日期,还是实际提前竣工日期加额外工作时间呢?
如:
每提前竣工1周,奖金1万,承包商完成业主增加的额外工作时间为2周,承包商提前5周竣工,奖金应是5×1=5万,还是(5+2)×1=7万?
答:
只能获得5万,法官认为,对于额外工作给予时间延期是为了让承包商避免误期损害赔偿,而不是获得额外的奖金。
8.8停工
——工程师指示停工
1、暂停的原因很复杂。
比如承包商质量问题,工程师可能会要求停产整顿。
又比如雇主要在现场举办某项活动,要求暂时停工,最常见的莫过于等待设计问题的确定了。
政府也会由于某些事项要求临时停工,比如高考。
1)承包商自身的原因:
如因承包商的材料、工艺的质量或施工安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被工程师勒令停工;
2)业主方面的原因:
如业主方面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或业主提供的设备或材料未能及时到场,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造成了干扰与阻碍等。
3)发生了17.3款业主的风险及8.4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不可抗力时间。
2、无论何种停工,停工导致的工程特定的照管责任,比如砼施工到一半时的照管,属于承包商合同义务。
3、“通知”,发生3),工程师未必主动发布停工指示;
发生4)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知。
4、停工由承包商造成,承担一切后果。
8.9暂停的后果
1、费用规定的计算:
依据投标报价,进行价格分解(停工期间,设备和人员是闲置,业主不会同意按工作时的费率来支付——与时间相关的费用70%合同单价)。
2、暂停期间的费用,由承包商导致,自行承担。
8.10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1、已经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纳入期中付款;
未到场的,停工已超过28天且这些设备和材料与停滞的工作相关;这些设备事实上已成为雇主的材料——(基本条件)供货商已得到支付并可能已交运。
2、由于暂停一般是无计划的,所以按计划进行的一系列资金事项必然受到影响。
比如,暂停导致承包商已付款设备材料交付延期,则雇主至少要保证部分付款,以免发生更多的附加费用,比如由于承包商设备付款延期而导致设备供应商对承包商的误期损害补偿及晚付款的高价格(很多供应商都有回款期价格优惠的,如果回款期拉长,价格就会自动失去优惠)等。
显然,避免这种损失,也就是避免雇主自己的损失,所以付出部分款项对雇主是有利的。
具体付多少,一般的原则是按原付条件扣减未完事项,再打折付款的方式。
比如一台设备进场应付100万,由于雇主暂停,设备在途中临时存于某仓库。
仓储费另算,设备款应该按100万扣减设备运输费,再以3~5折或更少(协商解决)支付。
具体应该考虑承包商方面付款的状况。
此笔费用实际功用应该是“安抚承包商及承包商的供应商”,以换取承包商及承包商的供应商可能发生的更大索赔。
8.11拖长的暂停
1、终止合同——112天
2、承包商的选择1)删除;2)停止
8.12复工
1、复工首先需要解决停工的索赔事项及复工所必需的重新开工动员及必然的停工造成的工程缺陷修复。
从造价角度说,较长时期的一个停工,几乎需要与承包商做一个简化结算。
2、修复费用
1)承包商未能按8.8款保护——承包商承担;
2)非承包商原因(不可抗力;业主风险;业主造成的损失)——承包商索赔。
第9条竣工检验(质量管理条款)
国内工程的竣工试验国家有规范性的要求,承包商与雇主完成相关的工作一般都不会有什么问题。
FIDIC合同的竣工试验要求提供竣工文件并提供“操作和维护”手册。
“操作和维护”手册的要求,是FIDIC合同的一个特殊要求,国内合同提到的比较少。
9.1承包商的义务
1、准备好竣工检验前至少21天——通知;准备好的那天后14天内完成竣工检验。
2、4.1款,承包商文件“操作和维护手册”。
3、雇主预先使用。
如我国,国内完成竣工试验稍复杂些的情况是雇主先使用。
雇主如果先使用工程的某个部分,则竣工试验可能就不能体现整个试验系统的状况,最终的竣工试验就会出现问题。
不过操作中都是可以想出解决办法的。
最常见的方法是个别评定。
即,对于能够分割的竣工试验,则在先交付工程部分以竣工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达标后单独评定此一部分,或者记入验收账,到最后总验收时与总体工程同时确认其结果。
前一种处理方式应该是比较合法的,而后一种更是一种“从权”的处理方式。
对于不能分割的整个系统需竣工试验的情况,一般的处理是先完成部分单独进行可保证质量的先期试验。
到竣工试验时,不论先期系统现状如何,一律并入总系统内试验。
由雇主负责保证在使用状态下的试验核查条件。
这个时候,一般是要拆开一些装饰工程的。
当然,以保证试验顺利进行,但尽量少为标准。
9.2延误的检验
1、业主延误——承包商自行检验,视作在场,费用、工期索赔。
2、如果承包商延误检验,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按工程师“重新指定”的时间检验,否则自行检验,承担费用风险,接受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3、雇主有权硬性地在承包商不竣工试验21天之后独立进行试验,试验风险与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FIDIC强制进行竣工试验,从工程实际的规律出发来解决问题。
这样最合理。
对于实际的工程,到了竣工试验的阶段而不安排竣工试验,承包商必然有一些苦衷在的。
比如自己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雇主付款问题。
这个时候只要尽快安排竣工试验,则所有的问题就会明朗化,对于工程问题的解决是最为有利的。
A.国内一般没有可能出现雇主独立去进行竣工试验的情况。
质监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相关竣工试验也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
由雇主方直接申报的工程验收,不大会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
报验主体不作为,非报验主体申报,政府监管部门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所以雇主申报竣工试验在国内不大会成立。
B.工程师必须这么做,消极等待,从合同角度来讲,由于承包商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竣工检验,意味着承包商不能及时拿到验收证书,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C.国内解决竣工试验误期问题的办法是把竣工试验列入工程进度计划,把竣工试验作为完成工程必须的一个工作环节。
相当于一个常规的施工过程。
竣工试验需要承包商完成政府申报,所以这种安排才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
9.3重新检验
未通过——拒收——修复——再检验
1、为规定重复的次数;
2、工程师和承包商有权要求进行重复检验。
9.4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再次竣工检验通不过,则,
1)在重新检验
2)拒收(发生在“工程主体结构内出现无可修补的重大修补或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满足业主的使用要求”)——终止合同或无法使用部门。
3)签发接收证书,合同价格扣减(给业主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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