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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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莒县县委
莒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莒发〔2011〕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和《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发〔2011〕4号),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提速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困难群体。
目前,我县有6.62万名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01%。
县委、县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残疾人民生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改善。
但是目前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全县平均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民生保障体系与和谐莒县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速发展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全县平均水平的差距。
到2015年,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目标,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健全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
(一)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
2015年前,将“三无”残疾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将瘫痪在床的重度残疾人康复治疗纳入二次救助范围,并逐步扩展到一般慢性病和常见病。
将贫困残疾人因病住院在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上浮5个百分点。
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脑瘫、孤独症和智残儿童康复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以上制度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发现的贫困残疾儿童实施早期抢救性康复训练和救助。
从2011年起,全县每年对30名家庭贫困的脑瘫、孤独症和智残儿童每人给予康复训练补助,对1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给予服药救助,对无家可归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救治。
(二)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
创建和保持“白内障无障碍县”,做到出现一例复明一例。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投入。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县级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科,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要设立残疾人康复指导站或康复站,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指导员和康复员,配置康复训练器材,并落实工作职责。
大力培养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康复训练水平。
(三)健全残疾预防体系。
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搞好婚育咨询指导、保健服务、医学检查工作。
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充叶酸、补碘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
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三、健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
对贫困残疾人实施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其中的低保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按省、市、县规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馨安居工程”纳入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按照每年改造80户的任务目标,每户1.2万元补助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4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县级配套资金解决。
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优先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好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要依法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统一部署和规定,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补贴扶持。
按照市、县财政规定比例每年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倡导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三)建立残疾人托养制度。
采取依托现有福利机构、改建和新建残疾人托养院、家庭居家安养等方式,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工疗、农疗康复养护等托养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要安排一定比例床位接收生活难以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县里将新建一处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集托养、康复、服务一体化的残疾人托养专门设施。
各乡镇(街道)要依托敬老院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对进入托养机构的残疾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未被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农村一级四类重度残疾人(一级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居家托养补贴,并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和康复服务指导。
(四)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
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对盲人及二级以上残疾人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服务场所和旅游景点对残疾人免费,并设立明确标识。
四、健全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素质全面提高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凡具备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入学,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幼儿实施早期干预。
鼓励、支持职教中心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鼓励和扶持民办特殊教育,并给予适当补助。
(二)完善残疾人助学保障政策。
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多层次、多类型的师资培训。
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
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五、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强化残疾人就业保护措施
(一)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就业工作大局,列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降低门槛按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积极落实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积极带头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凡是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政府委托县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地税部门要积极代征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应收尽收,并列入工作考核目标。
财政部门要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列入预算并予以代扣。
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者,国税、地税、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残疾人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县里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化残疾人就业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各乡镇(街道)都要建立规范化的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基地。
同时,县里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主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到2013年,全县扶持200名残疾人自主创业,每人给予1000-5000元的扶持资金。
(二)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规划和职责范围,为残疾人开展针对性强、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职教中心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长短期培训。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职业扶持、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再就业工作。
六、健全完善残疾人服务保障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领域的服务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村(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个性化服务。
县残联要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功能,集康复训练、就业培训、文体训练、用品用具供应等于一体,并配备必要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要将各类公益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
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设施。
(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扎实推进城市无障碍工作。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各类文化、体育、交通、宾馆、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并管理好、使用好已有无障碍设施。
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探索开辟无障碍公交线路,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置语音、文字提示设施,设立无障碍站牌、残疾人专用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
(四)大力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政务信息公开要为残疾人无障碍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县广播电视台主要电视频道要逐步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县图书馆要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七、健全完善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体系,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一)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运动。
整合、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资源,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活动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残疾人文艺汇演。
(二)加强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培养和残疾人人才库建设,并给予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特殊照顾。
残疾人参加市、县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等各类比赛并获得奖励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国内外残疾人重大体育赛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标准予以表彰和奖励外,优先解决就学、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八、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一)不断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纳入县政府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出台相关残疾人优惠规定和救助办法。
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县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
(二)加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力度。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司法机关、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健全完善社会扶残助残工作体系,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村(社区)创建条件,实行动态考核。
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统计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单独立项,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真实、详细资料。
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并积极开展与国外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企业或个人的合作,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一)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投入机制。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要将残疾人康复事业费、社会保险等保障补贴、扶贫专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二)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要按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要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逐年增长。
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和社会捐赠支持残疾人事业。
十一、健全完善残疾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为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
县、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
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协调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代表的作用。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工作者。
县残联要加强对全县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
(三)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县残联机构设置、编制要适应工作需要,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从现有人员编制调剂。
每个乡镇(街道)选聘一名残疾人专职干事,作为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
残疾人较多的村(社区)要配备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并切实解决好其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
同时,要加大残联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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