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考试用劳动法学案例分析仅供参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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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考试用劳动法学案例分析仅供参考1
1、2001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每月按照吴某交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了与吴某的合同,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分析:
(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
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1题)
答题要点:
(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
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2)吴某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因为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不受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经济补偿金的约束,而应该承担一般民事合同违约的后果,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数额。
2、某化工厂在2002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开始后,化工厂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达半年之久。
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化工厂均以效益不好为由予以搪塞,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13小时,如果有工人不愿加班,就以所拖欠工资不予发放相威胁。
因为从事的是有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化工厂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护措施,致使许多工人患上了职业病,工人上医院就诊时发现,化工厂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此,工人们组织起来,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被化工厂得知后,派人对职工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
试分析:
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
请一一列举。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2题、2007年7月案例分析题、2009年1月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点:
化工研制的行为侵害了工人的下列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
国家规定了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必须出于劳动者自愿,并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5)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动地位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
3、北京市某中外合资公司员工陈某于1996年10月与该中外合资公司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1年6月,陈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该合资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陈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
2002年10月,又到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该合资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陈某也未再过问。
2003年3月,合资公司以陈某曾经提出过辞职为由终止了陈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停发了陈某的工资。
为此陈某申请劳动仲裁。
试分析:
(1)在2002年10月双方合同期限届满时合资公司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在2003年3月该合资公司终止陈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3题)
答题要点:
(1)在2002年10月双方合同期限届满时合资公司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
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按照这一规定,合资公司若在2002年10月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及时作出终止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若此时陈某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则没有依据,因为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也应由双方平等协商。
(2)在2003年3月该合资公司终止陈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在本案中,合资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陈某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合资公司在与陈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合资公司应当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
4、张某系某生物制药厂职工,1993年6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1996年9月被企业送到某大学培训一年。
双方为此签订协议,协议约定:
培训费1万元由企业负担,另外企业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学成回厂后,要为企业服务至少5年。
1998年5月,张某提前一个月向生物制药厂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1998年6月,张某离开了生物制药厂并接受了某外商投资企业的高薪聘请,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为此,1998年7月10日,生物制药厂将张某和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某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生物制药厂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
某外商投资企业称其不知张某与药厂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试分析:
(1)培训协议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4题)
答题要点:
(1)培训协议有效。
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是对原合同期限的修改,双方应当遵守。
(2)本案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张某与该生物制药厂的劳动合同。
对于药厂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张某应依法赔偿。
如有证据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明知张某与生物制药厂有培训协议,该企业应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知道张某有培训协议,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5、某乡镇服务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1996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
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十天。
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
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0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
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5题、2004年1月案例分析考试题、形考作业案例)
答题要点:
(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劳动法》第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第8条规定:
“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的特殊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厂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
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90天。
因周红生育双胞胎,产假应当增加15天。
6、许某是天景商贸公司是一名销售员,2002年8月,由于业务各繁忙,公司多次要求许某加班,并且威胁许某如不加班则公司将会把他辞退。
许某在8月份有20个工作日工作时间达到10个小时,并且连续两个周末没有得到休息。
在月底领取工资的时候,许某发现公开发中心并没有支付给他应有的加班费,只给予了少量的误餐费。
许某在进行一番争取未果后,无奈之下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请求天景商贸公司支付应付的酬金。
试分析:
(1)天景商贸公司要求许某加班的行为中有哪些属于不合法行为?
(2)天景商贸公司应当如何给许某支付加班工资?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6题)
答题要点:
(1)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①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应当遵循协商的原则,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而不应当采取胁迫或者威胁的手段。
②经过三方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延长并非毫无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
③《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④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三方协调原则,不得违反法定限制时间的规定。
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过法定限制时间进行约定和协商。
该公司的行为不合法的有:
强行加班、加班时间超过《劳动法》的限制。
(2)根据《劳动法》44条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天景商贸公司应当遵循此条规定给劳动者许某支付加班工资。
7、1999年8月,王某与机械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12月公司送王某等去英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约合人民币53000元。
2000年6月回国后让王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2000年7月3日,王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此多支付费用32000元。
辞职之前,王某于2000年6月,又受聘于某机械厂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试分析:
(1)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应该由谁来承担机械公司的损失?
为什么?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7题、2006年7月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点:
(1)王某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王某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
一是培训王某所花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某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于机械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某的某机械厂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该机械厂聘用王某的时候,王某尚未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机械厂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赔偿的份额不应低于70%。
8、1999年9月,15岁的成强与某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中,成强由于没有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戴上防毒面具,致使面部烧伤,双目失明。
厂方以成强自己的过错致伤为由,只愿意承担50%的医疗费,其余医药费要求由成强自行负担。
同时,决定与成强解除劳动合同。
试分析:
(1)成强与某电镀厂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成强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8题)
答题要点:
(1)成强与某电镀厂的劳动合同无效。
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电镀厂雇佣年仅15岁的成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应当由某电镀厂承担成强的全部医疗费。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成强在工作时致伤,不管是出于谁的过错,都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治疗,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9、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1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
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试分析:
(1)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2)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9题)
答题要点: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受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缺席判决。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的组成上,劳动法和工会法都对工会参加仲裁组织,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作出了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10、1999年5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民合同工50名并与之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木材厂声称生产任务重,要求50名工人连续加班,周末和节假日都不让休息,工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木材厂却以按日工资制为由拒发节假日加班费,2000年7月,木材厂提前与50名工人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人对此表示部门,推选陈某、张某作为代表,于2000年8月12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了申诉书。
该仲裁委员会在2000年8月20日作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制定仲裁员李某独任裁决,裁定木材厂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庭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试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存在着哪些问题?
请分别指出并说明理由。
(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第10题)
答题要点:
本案涉及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处理程序。
特别处理程序适用于对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
根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在下列环节中违反了有关程序规定:
(1)按照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后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在以特别程序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
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特别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
(3)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本案中,对于案件的处理不仅超过了15日,一日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时限,因此,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按照规定,仲裁委员会会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只是制作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同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1、职工张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张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
过了10天,张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合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张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张某回厂上班。
同时,与张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张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试分析:
(1)张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期末复习指导参考样题)
答题要点:
(1)张某由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
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
张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的程序要件。
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2004年6月,杨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
“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
签合同时,杨某由于生活窘迫,不得不接受此条款。
2004年12月,杨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
事故发生后,杨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
伤愈出院后,杨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杨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持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试分析:
(1)印刷厂与杨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杨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其中的免费条款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杨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应如何处理?
(形考作业课堂讨论案例、2007年1月案例分析题、劳动法学网上讨论题第10题)
答题要点:
(1)印刷厂与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杨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但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企业在合同中规定“死伤概不负责”这种推卸责任的做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作致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劳动部颁布的法律文件中都指出:
“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免责条款不合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本案中印刷厂与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有效,免责条款无效。
故杨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企业的免责条款无效,杨某属于工伤,由此造成的医疗费、医药费以及就医路费,由印刷厂负担,杨某若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工致残的,印刷厂还应支付伤残补助金。
13、1997年7月,某工厂所处的地区连阴多雨,工厂决定在厂外筑建一座堤坝以防洪水。
在请示该市工会并经同意后,决定全厂职工加班加点工作。
女职工和部分男职工留厂维持正常生产,其余职工全部参加筑坝。
职工陈某因家中有一弟弟要参加高考,需有人照顾,故向工厂提出不加班的请求。
工厂对陈某不加班的请求未予批准,但是陈某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工厂为避免安排陈某加班而她不加班出现空班现象,便没有安排陈某加班。
事后,工厂以陈某不服从厂纪为由扣发其半年的奖金。
陈某不服,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加班加点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某工厂的加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具体说明。
(2)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奖金的理由有哪些?
某工厂扣发陈某的奖金有无法律依据?
请具体说明。
(2009年7月案例分析)
答题要点:
(1)我国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作了严格限制。
但《劳动法》第41、42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某工厂是为防止洪水淹没厂区,加班加点修筑提坝,这符合《劳动法》第42条第
(1)项规定的加班条件。
某工厂在决定加班加点时请示了该市工会并征得同意,这符合《劳动法》第41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要求。
某工厂在加班加点时照顾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
(2)扣发奖金是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的一种纪律处分。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
陈某以照顾弟弟为由,不服从工厂加班加点的工作安排,影响了工厂的生产活动,违反了工厂的纪律,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扣发奖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14、孙某2002年5月到北京某经营通讯业务的高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
因孙某从事的工作直接涉及公司的技术秘密和业务关系,公司为孙某安排了较为优厚的薪酬和待遇条件,同时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规定:
孙某在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公司应在孙某离职之日起10天内以银行储蓄的形式向孙某支付人民币1万元补偿金。
该《保密协议》同时规定,若孙某违反约定在相关企业工作,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条款。
2002年8月,孙某在妻子病重,需要照顾为由向公司提辞职,获得公司批准。
公司的孙某离开后按照保密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为孙某办理1万元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银行储蓄,但由于受到存款实名制的限制,无法办理,公司为孙某在公证处办理了该笔款项的提存,并由公证处通知孙某随时可以领取该笔款项。
2002年10月,公司业务员发现孙某在北京另一家属于本公司竞争对手的通讯公司工作(已被证实)。
于是,公司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并不得在另一通讯公司工作。
孙某辩称:
公司没有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为我办理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银行储蓄,已首先违约,因此无权要求我履行保密协议。
试分析:
(1)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2)孙某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2003年7月、2008年1月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点:
(1)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合法有效。
理由如下:
《劳动法》22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竞业禁止条款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力手段,有关部门和地方劳动法规都已对竞业禁止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本案中,公司与孙某之间根据孙某的工作性质,签订了《保密协议》,其内容是合法的。
(2)孙某提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理由如下:
公司已为孙某办理了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公证提存,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不构成违约。
孙某不遵守约定,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孙某应当支付违约金,并在其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另一通讯公司工作。
15、李某于1993年7月与某食品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
1996年5月25日,李某向公司口头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便没有再去上班。
后来,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时,李某发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共计18个月合人民币1090元),李某要求公司足额补交,公司以李某中途解除合同,不能全部负担其养老保险费为由予以拒绝。
试分析:
李某与公司双方有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为什么?
(2006年1月案例分析第1题)
答题要点:
(1)李某有违法劳动法的行为。
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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