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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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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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风险管理网2010-7-9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是很重要的一个
方面,事故责任的分析和划分必须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
确定事故责
任者之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分析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
接原因,找出与这些原因相对应的人员及其与事故的关系,最后确定事故责任
者和提出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照事故调查确定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
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
追究最初造成安全状态(事故隐患)人员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规
定的不安全行为人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
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
1.事故责任者分为3类
即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
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即其行为直接造成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直接发生不安全行为。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理性、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
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按事故发生原因的具体情况,有的是同一个人员,
有的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如冲床操作工人将完好的安全装置拆除而引起冲手指
的事故。
这种不安全行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又是主要原因。
该工人是事
故的直接责任者,又是主要责任者;又如维修手持电钻的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
护零线接头装反了,操作工人未戴绝缘手套,接通电源打孔时发生触电事故。
虽然操作工人接通电源时,因手持电钻外壳和相线连接而触电,但主要原因是
维修电工将相线和保护零线接反了,故维修电工是主要责任者,操作工人只是
直接责任者而不是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
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
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
成伤亡事故的;
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性质,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
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划分事故责任前,首先要掌握有关人员对
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对没有尽职尽责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给予适当
处罚。
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的具体规定,是处罚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规定
(1)我国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安全生
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
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此外,还有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安
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
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型刑事处罚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
(4)生产经营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外,还有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
五条的相关规定。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5(.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在此规定中,对省、市、县、乡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的正职负责人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
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
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
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此外,还有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3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外,还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
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消防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处罚的规定,详见
相应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在此不再详述。
四、事故处理的原则与分工
1.事故处理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
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就是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时,不仅要揭示事故
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规定预防事故
重复发生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
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
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
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事
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
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
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这4条原
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
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
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
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
分级管辖的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
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75号令)进行。
2.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分工
1)轻伤、重伤事故。
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
关部门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
.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
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委托县(区)一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
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
按照企业的录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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