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监管场所技术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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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监管场所技术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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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监管场所技术建设规范
DB31/329.X-200X
前 言
本标准是DB31/329的第X部分,是本市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4.9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条文编排和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监所工作管理处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监所工作管理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起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10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X部分:
监管场所(初稿)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扩)建看守所和监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维护,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劳教所、****、*****等技术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J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GB2081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A247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424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526监室门
GA/T670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周界控制系统
在监所警戒围墙及其警戒区域内安装的,用于发现和制止在押人员脱逃和外部侵入的技术防范系统。
3.2人员识别定位管理系统
采用电子身份识别方式,对出入监所人员、物品的信息和位置进行实时监控与采集的系统。
3.3集成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于视频监控、应急警报、周界控制、门禁巡视、监管信息等系统之上的统一操作界面与信息交换平台。
4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2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
4.1.3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应根据现场环境确定摄像机、监听器安装位置及数量,以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监控系统,尽量避免观察盲区。
4.2.2监控设备可采用隐蔽安装、公开安装两种方式,各单位自行决定安装方式。
4.2.3摄像机要求
4.2.3.1应选用彩色摄像机。
4.2.3.2应确保防暴、防拆或安装在无法接触的位置。
4.2.3.3技术参数:
彩色枪式摄像机照度应≤0.12Lux/F1.2(彩色模式),彩色半球摄像机照度应≤0.3Lux/F1.2(彩色模式),水平清晰度不低于540TVL,信噪比优于50dB,工作电压应为12VDC或24VAC。
4.2.3.4监室内摄像机安装不少于2台,并应确保图像质量清晰。
4.2.3.5重点监室宜选用彩色快球摄像机。
4.2.3.6安装角度尽量避免逆光摄像,当不可避免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表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监所出入口、监所围墙、围墙内行政办公区、大院、监区制高点、接待室、收押室、劳动场所、主通道、提审通道、巡视道、监室、禁闭室、放风场、讯问室、会见室、值班室、医务室、检查室、分控室、总控室、接济室、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财物保管室等
强制
彩色快球摄像机
重点监室、监所围墙
推荐
智能视频分析系统
重点监室、新收过渡监室
强制
除重点监室、新收过渡监室之外的其余部位
推荐
人脸识别系统
监所出入口
强制
记录装置
总控室或分控室
强制
声音复核装置
接待室、收押室、监室、禁闭室、讯问室、会见室(不含律师会见室)、接济室、谈话室等
强制
2
入侵报警系统
报警按钮
门卫室、监所出入口、接待室、收押室、武警岗楼、分控室、总控室、巡视通道、提审通道、值班室和行政办公区域等
强制
报警显示屏
门卫室、监所出入口、巡视通道、值班室、分控室、总控室、行政办公区域等
强制
声光报警器
门卫室、监所出入口、巡视通道、值班室、分控室、总控室、行政办公区域等
强制
防盗报警控制器
总控室
强制
3
出入口控制系统
门禁装置
监所出入口和监区通道
强制
生物识别装置
监所出入口
强制
防尾随互锁装置
监所出入口
强制
证件识别装置
接待室
强制
4
周界控制系统
高压电网
监所围墙
强制
电子围栏
监所围墙
强制
5
呼叫对讲系统
在押人员报告装置
前端设备安装在监室、禁闭室、放风场
强制
会见管理装置
家属会见室
强制
6
电化教育系统
电化教育室
强制
7
集成管理信息系统
总控室及分控室
强制
8
人员识别定位管理系统
监所信号全覆盖
推荐
9
安全检查系统
手持金属探测器
每个监区
强制
安检门
收押室
强制
X光物品探测器
关押量达1000人以上的监所
推荐
10
实体防护
监室门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通往管理通道、室外活动场的门以及禁闭室的门
强制
刀刺网
武警驻守看守所的监区围墙
强制
4.2.4监听器要求
4.2.4.1监室内监听器安装不少于2台。
4.2.4.2技术参数:
拾音器灵敏度0.15v/µbar,频响100-5500Hz,不失真输出3V/Vp-p(1KΩ)。
4.2.4.3无明显噪声干扰,声音清晰可辨,能探测现场内人的话音、走动、敲击时发出的声音。
4.2.4.4安装高度应在1.5m±0.1m范围内。
4.2.5录像存储要求
4.2.5.1所有摄像机应全部进行录像。
4.2.5.2硬盘录像机应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
4.2.5.3存储设备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监控点的标识、日期、时间,应与工作时间同步,并能按日期、时间、视频通道标号及摄像机位置便捷检索回放。
4.2.5.4每路图像的录制和回放帧频数不小于25frame/s,录像设备应具有针对指定一路或多路图像的转存(如刻录成DVD光盘)功能。
4.2.5.5监控图像应以不低于704x576分辨率格式不间断录像,图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d。
4.2.5.6硬盘录像机应配置一块专用硬盘,用于存储1frame/s照片,保存时间不少于60d。
4.2.5.7所有视音频通道处于录制状态时,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信息不应有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4.2.6图像显示要求
4.2.6.1采用合适尺寸、适宜数量的彩色监视器、显示器或电视机,组成主控室及分控室的显示设备。
主控室、分控室显示设备数量应根据值班民警监视管控能力设计建设,监视器、显示器或电视机的数量不应过多。
4.2.6.2模拟复合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规定:
实时显示彩色图像水平清晰度不低于****TVL,回放图像显示水平清晰度不低于****TVL。
(请各位专家共同商讨制定该参数)
4.2.6.3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7监控网络要求
4.2.7.1监控视频图像借助公安信息网传输,接入必须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4.2.7.2所领导办公室应可通过网络直接调阅任意图像,管教、巡控民警可调阅辖区图像。
4.2.8监控系统应具有视频设备巡检电话语音告警功能,以便及时发现设备故障。
4.2.9监控系统应具备一定的查杀计算机病毒、抵御非法入侵、防潮、防鼠害能力,监控电脑宜安装系统还原卡,以有效防护病毒、木马及人为操作造成的系统瘫痪。
4.2.10智能视频分析系统要求
4.2.10.1适用范围:
重点监室、新收过渡监室必须安装,其余部位可适当安装。
4.2.10.2功能要求
a)应能实现视频监控图像的视频信号故障报警、遮挡报警;
b)应能实现对监室内警戒线、攀爬栏杆、超过限制高度等行为的智能报警;
c)应能实现对在押人员在卫生间等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出和超时逗留现象的智能报警;
d)应能在特定时段(如学习、夜间睡觉时间)发生起身、随意走动现象时,提示报警;
e)应能辅助和配合视频监控系统,在监室或放风场内发生剧烈动作、人员聚集等群体异常事件时,提示报警。
4.2.10.3系统要求
a)应能对各类报警事件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处理的优先级别选择不同的报警输出方式,可以与监所其他管理系统和设备实现联动控制;
b)应能对每个功能设定自动布防启动时间和撤防时间,并可以设定日、周、月的重复周期;
c)具有报警事件的搜索、分析、回放等功能;
d)应能通过后台管理软件和报警信息数据库,与其他技防系统和信息系统实现联动控制和数据交换,实现报警事件的分类汇总,自动生成统计数据和报表;
e)具备灵活有效的规则设置和权限管理功能,系统管理员可以针对不同用户的权限进行灵活设置,多用户同时操作时系统应具备规则设置的权限控制和冲突解决机制。
4.2.11人脸识别系统
4.2.11.1系统要求
a)应建立数据库;
b)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
c)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
d)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e)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
4.2.11.2功能要求
a)实时识别:
抓拍人脸图像与布控库中人员进行实时比对识别;
b)报警处理:
识别出有布控人员,则报警提示,并调取相关信息;
c)联动控制:
实现前端设备与视频矩阵的联动输出;
d)储存查询:
抓拍人脸自动保存,并可供事后查询;
e)事后识别:
用户提供特定照片,系统可从存储人脸中比对;
f)录像索引:
建立人脸索引并可查找指定照片人员的视频片段;
g)布控管理:
选择人脸照片建立和修改人员布控信息,并可与公安网在逃人员数据库进行信息比对。
4.3入侵报警系统
4.3.1报警按钮应安装在较易触摸的位置,并带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3.2巡视通道报警按钮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5m。
4.3.3选用标准的报警按钮,触发报警后应可自锁,复位采用人工解锁方式。
4.3.4报警显示装置应采用LED或液晶屏,以文字方式显示报警区域。
4.3.5强声警报应覆盖监区、行政办公区和武警营区,警铃声级室外应大于100dB,室内应大于80dB。
4.3.6报警信号应与监控、门禁系统联动,报警区域的主要图像应自动切换至总控电视墙,监区二道门联动锁闭,总控室具有该门禁的解锁功能。
4.3.7巡视民警宜配带无线报警装置。
4.3.8总控室报警信号应可传送至所在地分(县)局指挥中心。
4.4出入口控制系统
4.4.1门禁系统要求
4.4.1.1监所出入口门禁应实现联动互锁功能,采用刷卡配合生物技术(指纹、掌纹、虹膜、面像等)双重识别模式,且门禁卡信息与生物特征信息相匹配方可通行。
4.4.1.2门禁系统应断电锁闭,总控具有对所有门禁的锁闭和开启功能,可单控、组控以及群控操作。
4.4.1.3锁具应选用阳极插锁,且可用备用钥匙开启。
4.4.1.4管理软件应具有人员识别、方位识别、电子地图、统计分析、数据库接口共享(方便其他系统读取数据)等功能,并可实时显示门禁开关状态。
4.4.1.5电脑主机仅限于门禁、巡视系统使用,专机专用并设置在总控室内。
4.4.1.6开关信号应与监控系统联动,对应门禁处监控图像应自动切换至总控室或分控室监视器上。
4.4.2证件识别装置要求
4.4.2.1适用范围:
包括家属会见、物品接济、律师会见、参观等来访人员。
4.4.2.2功能要求
a)可扫描、自动识别和存储进出人员身份证、律师证等有效证件;
b)数据库与监管信息系统资源共享,即时自动与在逃人员系统对比,并具有报警提示、定时批量比对功能;
c)会见、接济等信息应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在押人员信息自动关联,并具有数据检索、统计分析、异常报警功能;
d)设备置于接待室,记录保存不少于365d。
4.5周界控制系统
4.5.1高压电网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A247的规定和公安部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检测产品目录,主机设置在总控室或武警值班室。
4.5.2应在电网以下适当部位安装电子围栏或主动红外报警装置等技术系统,共同设防并防止相互干扰,主机设置在总控室。
4.5.3围墙内侧应安装固定式摄像机,并根据夜间照度情况,选择低照度摄像机、红外摄像机或加装辅助光源。
4.5.4宜合理位置安装室外快球摄像机,辅助观察围墙内外两侧警戒区域。
4.5.5报警输出信号应与监控图像联动,报警区域的主要图像应自动切换至总控室电视墙。
4.5.6武警驻守看守所周界防范要求
a)监区围墙必须增设一道60至80厘米的蛇腹型刀刺网;
b)监区大门应为AB门,所有人员从AB门进出,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各管一道;
c)监区围墙、执勤哨位、监区大门、巡视通道、提审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图像监控信号应接入武警值班室;
d)武警值班室内设置监控系统主机、电视幕墙、报警系统、电网主机等技术设施,并配备无线通信设备;
e)执勤哨位安装哨位设施集成控制箱;岗楼哨位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对岗楼大门实施双锁双控;监墙哨位安装麦克风,并在监墙中间部位设置扩音喇叭及照明设施。
4.6呼叫对讲系统
4.6.1在押人员对讲装置(又称受虐报警装置)要求
4.6.1.1对讲墙机安装在靠近监室门且能监控到的位置,高度适中、固定牢靠,并具有防暴力破坏功能。
4.6.1.2对讲主机应具有的单呼、组呼、群呼功能。
4.6.1.3呼叫单一监室或监室主动呼入时,其对应的监控图像应自动切换至监视器上。
4.6.1.4宜设置两级管理功能,当对讲墙机呼叫分控网络分机无应答时,超过设定的时间,自动将信号上传至总控网络主机。
4.6.2会见管理装置要求
4.6.2.1安装范围适用家属会见室,按房间大小和布局合理安装监控设备。
4.6.2.2主机应具有音频记录、三方通话、时间设定、终止通话等控制功能。
4.6.2.3特殊会见可采用可视对讲方式,前端设备分别安装在监区内独立房间和会见室。
4.7电化教育系统
4.7.1具有总控统一广播、分监区单独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节目编辑等功能。
广播系统设置两级权限,总控室可在特殊情况下切断分监区广播,直接向所有监区发布语音广播信号。
4.7.2电视机应安装在监室内合理位置,电视机声音接入广播(喇叭)系统,节目选定、音量调节和电源开关等应由总控或分控统一控制。
4.7.3设置独立的电化教育室,面积不小于10㎡,划分单独的设备摆放和演播区域。
4.8安全检查系统
4.8.1可设置在收押室、监区出入口和劳动生产区出入口等处,其中收押室必须配备安检门,每个监区必须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
4.8.2关押量达1000人以上的监所宜配备X光物品探测器。
4.9集成管理信息系统
4.9.1统一操控:
在统一的用户界面上集成各安防子系统(监控、报警、周界、门禁等)的状态显示以及控制管理,要求人机界面功能紧凑、智能化、人性化。
4.9.2常规模块:
视频监控、门禁巡视、应急报警、周界控制、讯问指挥、会见管理、证件识别、无线射频信息系统等。
4.9.3无缝接入:
建立与外系统之间的接入中间层,留有可持续发展的接入扩展空间,并开放系统协议和接口。
4.9.4统计分析:
提供安防事件历史记录的查询、统计和图表分析功能,用于安全事件的审计分析和回溯追踪,可打印输出各类报表。
4.9.5系统管理:
提供系统参数设置、用户权限管理、日志查询管理、数据导出备份、强制故障回复、远程维护工具等。
4.10人员识别定位管理系统
4.10.1达到全所信号全覆盖,无信号盲区。
4.10.2在押人员佩带的识别定位核心组件应可重复使用,并具有防水、防破坏报警功能。
4.10.3与集成管理信息系统所含各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4.10.4系统应具备无线传输语音、图像、文字等拓展功能。
4.10.5管理软件应具有查询、统计、分析、区域定位、区域管理和异常报警等功能。
4.11实体防护装置
4.11.1监室门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A526和公安部监室门标准检测产品目录的规定。
4.11.2监室门应具有门开报警功能,报警显示在分控室或总控室,可设置开启时段。
4.11.3放风场应采用电动门,控制终端设置在总控室或分控室,可单控、组控和群控。
5工程要求
5.1监控机房建设要求
5.1.1分控室面积要求,长与宽均不应少于5m;总控室面积要求,长与宽均不应少于8m。
5.1.2分控室、总控室均应采用在线式UPS电源供电,可为摄像机、门禁、录像存储等主要设备提供不少于2h的电量。
5.1.3宜适当分隔设备间与技术控制室。
5.1.4监控室、计算机房等重点防护区域应安装烟感火灾报警、灭火装置。
5.2综合布线要求
5.2.1线缆敷设应采用“综合布线”方式,室外线缆应敷设于地下,严禁架空;监室、周界围墙等重点部位线缆应采用暗敷方式。
5.2.2长距离视频(线缆长度≥1km)传输应采用单模光纤,中长距离视频(500m≤线缆长度≤1000m)传输可采用非屏蔽对绞电缆,短距离视频传输(线缆长度≤500m)传输可采用同轴电缆。
5.2.3视频线、音频线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为0.3m,同时尽量远离变压器等电磁干扰设备。
5.3其他要求
5.3.1监区主通道、巡视通道、值班室、分控室、总控室等重点部位应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5.3.2设备抗电磁干扰应符合GA/T367第9.1款的规定。
5.3.3设备电磁辐射防护应符合GA/T367第9.2款的规定。
5.3.4建筑物及内部安全防范系统防雷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7、GB50343和GA/T670的规定。
5.3.5建设规范其他要求还应符合GB50395相关要求。
6验收、维护
6.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经过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6.2监所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档案,包括系统启用时间、设备品牌型号、工程布线图、竣工报告、培训手册、产品说明书、维修记录等资料。
6.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
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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