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讲 第五章第二节金融市场新版.docx
- 文档编号:4318011
- 上传时间:2022-11-29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52.43KB
第20讲 第五章第二节金融市场新版.docx
《第20讲 第五章第二节金融市场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20讲 第五章第二节金融市场新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20讲第五章第二节金融市场新版
第五章金融体系与货币政策
内容讲解
第一节金融机构及其职能
金融体系,也称金融系统,是市场及其他用于订立金融和约、交换资产及风险的机构的集合。
由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公司以及监控管理这些机构和市场的管理部门等组成。
一、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概述
中央银行是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和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
【例题1】通常在一国支付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机构是()。
(2010年真题)
A.中央银行
B.商业银行
C.投资银行
D.抵押银行
【答案】A
(二)中国人民银行
1.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2.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事下列金融业务活动:
(1)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规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3)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5)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6)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二、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贷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
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
因此,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
(二)我国的商业银行
1.特点和要求
第一,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二,在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第三,实行稳健经营的方针,在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收节支,争取最好的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第四,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实施风险管理,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例题2】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
(2005年真题)
A.货币需求
B.货币供给
C.窖藏货币
D.基础货币
【答案】B
2.组织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
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
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城市商业银行应设立在地级以上城市。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城市范围内设立分社。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3.业务范围
在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吸收公众存款;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③办理国内外结算;④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⑤发行金融债券;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⑦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⑧从事同业拆借;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⑩从事银行卡业务;⑾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⑿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⒀提供保管箱服务;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三、政策性银行
(一)定义和特征
1.定义
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那些由政府设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
2.特征
(1)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
(2)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不能把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当作财政资金使用,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3)特定的融资途径。
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央行举债,一般不吸纳存款。
(4)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二)产生和发展
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产物。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商业银行从盈利角度考虑不愿意提供融资支持的领域,或者其资金实力难以达到的领域。
这些领域通常包括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时间长的项目,如农业开发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为了扶持这些项目,政府往往实行各种鼓励政策,各国通常采用的办法是设立政策性银行,专门对这些项目融资。
这样做,不仅是从财务角度考虑,而且有利于集中资金,支持重大项目的建设。
(三)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作为商业性金融的重要和有益补充,政策性银行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以及有效应对国际及区域金融危机冲击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改革原则,不断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
国家开发银行已由政策性银行改造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稳步推进。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推动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研究推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
(一)信托公司
在我国,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资金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又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
(二)财务公司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可分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的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向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3)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4)有价证券投资;
(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
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三)金融租赁公司
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四)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五)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货币经纪公司
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是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五、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能在于帮助政府和企业筹集资金。
它们也促进债券和股票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
证券公司提供多种类型的服务,归属于两大类型——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
承销企业、政府和其他实体发行的证券,为公司的兼并或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提供便利,购买价值低估的股票后再高价卖出的套购活动等。
经纪业务主要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有价证券。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二)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主要有: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投资咨询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分析投资价值和引导投资方向。
资信评估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对证券市场中的机构和证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以客观真实地反映证券发行人及其证券的资信程度。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要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本身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它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并履行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职能。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我国现有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
【例题3】证券交易所的一般职能是()。
(2006年真题)
A.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B.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
C.履行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D.办理证券结算登记
E.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答案】BC
(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从事证券登记、存管、过户和资金结算与交收。
在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保险机构
(一)保险公司
在我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20讲 第五章第二节金融市场新版 20 第五 第二 金融市场 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