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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选做已完成
民法总论》作业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
答:
错误。
电、天然气等肉眼看不见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答:
正确。
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
答:
错误。
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发生行为的纵容。
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
答:
正确。
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
《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答:
错误。
《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
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
答:
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
第二,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流畅,便于普通公民学习和理解。
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传统,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
女有所歧视,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近代民法的开端。
2、近代《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答:
它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出来,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和严谨;在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含义和概念,并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
此外,在侵权责任中增设了无过错责任等。
这部“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对德国民法的发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相比较,其发展特点有哪些?
答: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主要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线,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则等方面却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
(1)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
《法国民
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围,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由此形成所有权相对性的理念。
各国民法纷纷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如《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
“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基本原则:
“
(1)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
(2)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3)不许滥用权利。
”
(2)限制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法律精神的核心之一。
现代民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的规定,需要契约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同时以日益增加的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并在劳动领域推行集体契约。
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2条规定:
“以不能或不法或违反善良风俗为容之契约,无效。
”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英国1973年的《货物供应格式条款法》和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等法律强调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和责任。
(3)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现代工业发展带来的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现象,引发了大量的侵权纠纷。
现代各国民法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工伤、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领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效保护现代社会的弱势群体。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是否应该建立独立的民法典。
答:
1.制定民法典是大多数国家的经验。
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现代世界各国虽然法律传统有别,法律形式不同,但重视通过民事立法的完善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则是相同的。
人类历史上的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都满足了不同时代对民事法律的需求,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经历了6世纪罗马法编纂的第一次热潮,以及19世纪始末欧洲民法典编纂热潮,世界各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诞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1994年的《蒙古民法典》、1996年的《越南民法典》、1996年的《哈萨克斯坦民法典》、1996年的《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1998年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等大量民法典。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法治进程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2.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当前的重大立法任务。
中共十五大报告已经确定要在2010年建
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迄今,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独民法未制定法典。
现有的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毕竟不能起到民法典的作用,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欠缺,这种情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要求。
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又符合法律发展潮流的,与国际社会相沟通的、完善的、现代化的民法典,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重大立法任务。
3.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是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体制。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实行一系列深刻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生活面貌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各种市场均已形成,如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技术市场等等,各种经济关系、各种社会问题大体上都表现出来了。
现在是制定民法典,巩固改革发展成果的时候了。
自恢复法制建设以来颁布的为数众多的民事立法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我国已经制定了确立民法典基本原则和框架的《民法通则》,在重要的民法领域制定了民事单行法,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也正在制定中。
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法律教育机构,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民法立法、司法、律师实务和理论人才。
全国法律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中的民法学教学、研究力量,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
民事审判、检察和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等民事法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有了一支人数众多的民事法官队伍。
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素质不断提高。
我国各类法律人才为起草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和经验准备。
当前,我国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展开,作为一国民法理论发展和实践经验的集大成者,民法典的制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
民法典的制定完成,不仅是一国法制历史上的丰碑,也会将我国的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推向另一个高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其行为就合法有效。
答:
错误。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
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
2、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公正、公平,不要有差别。
答:
错误。
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公正、平允、合情合理的原则。
3、赌博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答:
正确。
4、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答:
正确。
、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
的。
)
1、平等原则的功能(ABCD)
A.平等原则是区别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特征
B.平等原则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C.平等原则有利于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
D.指导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公平原则的功能有(ABCD)
A.有利于弥补民法具体规的不足
B.对司法实践起着重要指导作用
C.有利于保障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
D.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3、《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概括的具体认定权利滥用的标准有(ABCD)
A.故意损害B.缺乏正当利益
C.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D.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
4、权利滥用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ABCD)
A.行为无效B.承担侵权的民事损害赔偿
C.限制权利D.丧失权利
三、简答题
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对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基本原则。
2、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什么?
答: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答: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为准则;2、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
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四、论述题
1、试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答: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公序良俗主要功能是在市场经济中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并矫正了近代民法对私权利保护过度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状态。
(1)弥补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足。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性及立法者本身能力的有限,其不可能预见并列出所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加以禁止性规定。
所以设立公序良俗原则,对禁止性法律规未能涵盖的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以弥补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足。
(2)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在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
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法院也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定该行为无效,从而能及时处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最终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答:
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和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答:
错误。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和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
答:
正确。
4、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人的行为,一定是人的身体活动。
答:
错误。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人的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5、人的出生、死亡,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人的行为。
答:
错误。
人的出生、死亡,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事件。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
的。
)
1、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为标准,民事权利分为(ABCD)
A.物权B.债权C.人身权、继承权D.知识产权
2、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ABCD)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
3、下列属于期待权的有(ABC)
B.附条件的权利
D.继承权
A.继承开始以前的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C.附期限的权利4、下列属于权利救济的是(ABCD)
A.正当防卫B.自助行为
C.紧急避险D.诉讼
三、简答题
1、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区别。
答:
主权利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例如,债权和为其担保而设立的抵押权,其中的债权即为抵押权的主权利,抵押权即为债权的从权利。
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同时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一个权利就不存在主权利或从权利的分类。
2、简述公力救济的种类。
答:
1、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
3、简述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理解。
答:
(一)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事由民事法律规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
可以作以下理解:
1、从容的角度看,民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个人利益,也可能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2、从行为的角度看,民事权利体现为权利人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
3、从对他人效力的角度看,民事权利体现为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围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力量;
4、从依据和保障的角度看,民事权利由民事法律规规定或确定的,并受法律的保障。
(二)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
可以作以下理解: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2、民事义务具有限制性;
3、民事义务具有约束性。
四、论述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答: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违反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民事责任制度对预防民事行为的发生,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利益为前提。
这是民事责任的
根本特征。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不存在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包括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不管何种义务,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民事责任以侵权人补偿对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民法属于私法畴,调整的是平等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的关系,所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属于补偿性质,一般不具惩罚性。
第三,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决定的。
用协商的方式决定具体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有利于处理因民事责任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允许进行协商。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其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根据《合同法》第7章“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章自然人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答:
正确。
2、完全行为能力人就可以结婚。
答:
错误。
不是简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就可以结婚,结婚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一些条件。
3、自然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需要进过宣告。
答:
错误。
自然人因为年龄原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确定准
确的年龄即可;而因为精神健康状态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认定和宣告。
4、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答:
错误。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
的。
)
1、监护终止的情形有(ABCD)
A.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
B.被监护的精神病人完全恢复健康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D.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监护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ABC)
A.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B.利害关系人申请
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D.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1年
3、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和程序是(ABCD)
A.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B.失踪人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失踪宣告申请
C.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D.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4、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包括(ABCD)
A.生命权、健康权B.名誉权、隐私权C.身体权D.权、肖像权
三、简答题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答: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进行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能力,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一致的,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但有时不一致,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联系。
答:
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的。
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智力和精神正常。
但有时两者并不一致,比如早熟的未成年人,已经有意思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答: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法律意义上的出生,不仅指胎儿从母体中分离出来,而且要求胎儿在分离时具有生命。
如果从母体中分离不具有生命,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如果分离时具有生命,不问存活多长时间,都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一出生就当然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需任何法定手续。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自然人出生后,应办理户口登记,但户口登记只是户籍管理的要求,并不影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
自然人的死亡,意味着民事权利能力的绝对消灭。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
生理死亡,又叫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丧失。
对于死亡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标准。
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死亡的判断标准。
医学上一般采取呼吸、脉搏、心跳均消灭而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死亡的判断标准。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又称为法律推定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四、论述题
1、论述各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答:
胎儿是指自然人受孕之中、未出生的生命体。
传统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不应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如果不对胎儿的权益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出生后的权益就要受损。
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采取不同的方法,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1、凡活体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如《瑞士民法典》。
2、胎儿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出生。
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用此法。
3、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前提下,给予胎儿的未来利益以特殊的保护。
如,我国的《继承法》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
”
第五章法人
、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一定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
错误。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人成立是法人设立的必经阶段,没有法人的成立就不会有法人的设立。
答:
错误。
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必经阶段,没有法人的设立就不会有法人的成立。
3、法人变更就是法人分立、合并。
答:
错误。
法人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更。
4、法人的终止,又称为法人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答:
正确。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
的。
)
1、法人变更的类型(ABC)
A.法人分立B.法人的合并C.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D.法人消灭
2、侵害名称权的行为的类型有(ABCD)
A.干涉名称权的行为
B•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
C.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
D.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定代表人。
答: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资格是法定的;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2、简析简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能。
答: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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