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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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1]1号
投诉人:
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广园中路99号
被投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软件园高塘新建区
投诉人在中国移动南方基地110KV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资格预审公示后,于2010年12月31日向我委投诉,对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结果表示有异议。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其公司具备了广东省建设厅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道路照明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
其根据国家建设部的《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和《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意见的函》(建市资函[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认为其“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已覆盖有“送变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招标人对其资审结果不合理。
被投诉人认为,国家建设部《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意见的函》(建市资函[2006]36号)是征求意见函;而国家建设部的《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七)条已明确规定: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上述对照表目前还未公布施行,投诉人引用其中的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对照表内容不恰当。
因此投诉人仅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是不满足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质合格条件的。
我委查明:
一、建设部《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意见的函》(建市资函[2006]36号),是征求意见函。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七条规定: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目前上述对照表还未公布施行。
二、该项目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合格条件第4点规定: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送变电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且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和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或以上资格。
”投诉人的资质为广东省建设厅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道路照明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企业”资质,与上述招标公告的要求不符。
综上,我委认为投诉人的资质未能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1]2号
投诉人1:
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侨燕街3-5号二层H房
投诉人2: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
被投诉人:
广州磨碟沙冷冻厂有限公司搬迁重建项目第一期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广州磨碟沙冷冻厂有限公司
地址:
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75号2楼
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参加了广州磨碟沙冷冻厂有限公司搬迁重建项目第一期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投标后,对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提出投诉。
经调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1、投诉人2均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执业资格考试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为由认定其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的规定。
招标人称,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没有严格执行建市施函[2010]80号文件的规定,对五家投标人作出不通过资格审查的决定是无效的。
经查,《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规定“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从方便个人、企业和基层考虑,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综上,我委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七十九条(五)规定,该项目存在评标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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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1]4号
投诉人:
广州市灵智自动化系统控制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号第五层
被投诉人:
招标人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128号
相关利害关系人: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投诉人(广州市灵智自动化系统控制有限公司)参加了珠江城(59-68层)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项目编号:
2011-0574)投标后,对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公司投标文件不通过有效性审查而废标事宜提出投诉。
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称:
1.其公司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填写,格式没有问题;在《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中增加了表的行数,是为清楚填写每种产品的型号,不违背对《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的响应。
2.招标文件的《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本身存在错误,内容自相矛盾,推荐品牌部分不正确。
如表中第8项“公共广播系统TOA”的产品为日本品牌,而产地在中国深圳;第22项“系统服务器和工作站”均要求产地是美国,众所周知,DELL和HP均在中国生产;第23项“分体空调”要求是美国产的,而表中推荐的大金、三菱重工和三菱电机均为日本品牌,在中国生产。
投诉人认为,基于这种情况,如果投标单位在所选品牌的“分体空调”的产地上写美国,则为欺骗,如果填写中国或日本,则为投标单位不响应产地要求,应为全部废标。
(二)被投诉人称:
1.投诉人所说的TOA产地只有在中国深圳的问题,对此投诉人并没有提交合格有效证明文件,事实上,珠江城项目已购进产地为日本的TOA产品。
投诉人以此为理由在投标文件中擅自修改《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产品“产地”并认为自己行为合理,没有任何依据。
2.《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中“系统服务器和工作站”的推荐品牌DELL和HP均是美国知名品牌,美国有生产厂,LENOVO是中国名牌,中国有生产厂。
3.《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中“分体空调”推荐品牌“大金、三菱重工、三菱电机”的产地为“美国”是招标人的笔误,投标人可依据技术要求实用比推荐品牌更好的分体空调。
我委经查发现:
(一)招标文件《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第7项内容中规定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所报的设备材料不满足招标人推荐品牌的要求的”则为有效性审查不通过。
(二)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将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表头中招标人推荐品牌的“产地”改成了“品牌地”;投诉人投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中部分主要设备材料产地与报价部分的产地前后不一致,如:
《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公共广播系统”一项品牌填的“TOA”,产地是“日本”;而在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此项品牌的产地填写为“中国”。
(三)第三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存在与投诉人相同的情况,也改变了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的格式内容,将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表头中招标人推荐品牌的“产地”改成了“品牌地”;且对于部分招标文件要求产地为日本的主要设备材料,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地也是中国。
但评标委员会没有因此认定该公司有效性审查不通过。
(四)投诉人所反映的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响应表》中“分体空调”的“大金、三菱重工、三菱电机”三个推荐品牌产地错误的问题属实。
综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不通过有效性审查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评标委员会对存在同样情况的第三中标候选人却通过了其有效性审查,存在双重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九条(五)的规定,该项目存在评标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穗建招监[2011]5号
投诉人:
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科技工业园北26号
被投诉人:
广州市公安局(招标人)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00号
投诉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广州市公安局2011-2012年度交通信号设施正常维护工程(标段一、二)”项目投标报名后,就招标人认定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提出异议,同时反映通过资格预审的“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添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业绩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其公司提供的报名资格审查资料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九条第3点关于投标人必须在广州地区具有办公场所以及仓库,提供场地的有效证明的要求,投诉人认为其公司有资格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同时投诉人对通过资格预审的“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添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业绩是否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提出质疑。
被投诉人(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称,因投诉人提交的报名资格审查资料中,“厂房租赁协议”没有经房管部门备案,“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左上角印章模糊,且在资格预审现场提供的合同书首页的扫描件显示该印章属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征收管理分局”,经评审委员会专家合议裁定,投诉人的报名资格审查资料不符合招标公告第九条第3点的规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被投诉人认为,招标公告第九条第4点要求的“从事造价50万元以上在广州地区的交通信号设施维护工程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整个项目中标金额(合同价)不少于50万元”即可。
经我委查明:
一、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九条第3点规定:
投标人必须在广州地区具有办公场所以及仓库,提供场地有效证明、具体位置及联系方式,业主保留实地考察的权利(需提供办公场所以及仓库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期在二年后到期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房产证);投诉人的报名资格审查资料中,场地证明资料“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左上角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公章内容。
根据投诉人投诉书中提供的该合同书扫描件显示,该印章加盖单位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征收管理分局”。
二、暂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添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业绩,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问题。
综上,我委认为:
(一)投诉人递交的报名资格审查资料不符合招标公告第九条第3点的规定,不应通过资格审查。
(二)取消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添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投标人资格无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
(一)的规定,我委决定,对投诉人的诉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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