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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包括哪些领域,
答: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范围包括:
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答: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
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
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选用应以公益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
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4、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它的研究方法。
答: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不再恪守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线,而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
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的方法有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2、比较的方法;3、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5、简述经济全球化及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答: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
、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1
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由些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产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促进调整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的统一1、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统一。
2、促进区域多边经贸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3、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
4、促进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
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机制。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
、具备法定形式。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差异较大,致;3内容合法;4
在诸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性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一些涉及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合同适用的国内法解决。
7、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答: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不知道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的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根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和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以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人可以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但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是否可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适用不同的原则。
公约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消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消;然而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则不能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消。
8、简述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之间的区别。
答:
1、备用信用证不需要随附很朋商业单据,因此可省去银行审单的麻烦,
节约时间和费用。
在备用信用证中,受益人只要开出相应汇票及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书面证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在申请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承担的是第二付款人的责任。
如申请人履行了义务,备用信用证则属备而不用。
由于在某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法律不允许银行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备用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可以起到银行保函的
作用。
故而在这些国家,备用信用证得到广泛使用。
3、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
9、电子单证取代传统纸单证带来了哪些法律问题,
答:
电子单证也称EDI(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法和证据法领域,例如,在合同订立的问题上,关于要约与承诺的问题;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确认问题;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问题等。
在证据法方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成立的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对于英美法系来说,是对其传统证据法原则提出的挑战。
按照证据法的分类,由计算机传送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即证据产生于信息传输的中间环节而非在事实的直接作用下形成,又称传闻律。
禁止使用派生信息认定事实,这一规则是英美传统证据法的基石之一。
在英美法中妨碍计算机信息作为证据的第二个障碍在于“最优证据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为书证原件。
所谓原件,是原始的和在制作方法上保证具有同一性的同时制作的一份一份的文件。
按照这一宣言,由计算机传送的单证可从打印机中打出,因此可视为书证原件。
然而在以计算机阅读形式存储的信息数据,由于易于修正而不留痕迹,致使法庭难以作为证据接受。
此外,如单证的转让问题,由计算机网络担保中介服务中出现的网络责任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都是电子单证立法碰到的棘手问题。
10、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答: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资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
其宗旨是: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其内容共分为四部分101条。
第一、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三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凡公约未适用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因此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然而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则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都不能比拟的。
公约在在合同法领域对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国际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以此来弥补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的不足。
它的目的不是取代和调和各国国内法规则,而是提出了一套适合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以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从哪里国际贸易发展”的宗旨和目的。
在充分考虑各国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现实以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不同做
法给予充分肯定方面,该公约较之前身两个海牙公约有了较大的改进。
公约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产物,反映了统一法运动的发展趋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
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及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1、试述FOB术
答:
FOB的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
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注意的问题:
1、通知问题,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别一个是卖方在货物
、注意各要对FOB的不同解释。
美国1941年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2
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所以在对美交易中要特别注意。
12、试述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及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
CIF的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注意的问题:
1、在CIF术语中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
2、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卖方的交货地点。
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船上完成的,与FOB一样。
13、试述CFR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及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
CFR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术语和CIF术语的不同之处公在于价格构成,在按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均与CIF术语相同。
注意的问题:
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合同的情况一样,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
造成的买方漏保货物险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答:
卖方的义务:
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公约的规定
、交货地点,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交付货物,而是在自己的营办理。
1
业地向买方提交货物。
2、交货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即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书证的交付,交付单据是卖方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担保的义务,1、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2、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金的义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根据公约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以及接收货物。
何谓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公约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是由买卖双方在其合同中约定的。
16、试述卖方违约救济的方法。
答: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延迟交付;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可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迫使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
3、解除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庭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赔偿损失,根据公约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17、试述买方违约救济的方法。
答:
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根据公约规定,卖方可选择以下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公约第26条规定,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损害赔偿,根据公约规定,损害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
此外,卖方为保全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
3、解除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
的义务造成根本违反合同;B、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C、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18、试述先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答: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抢劫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公约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即在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有先期违约情况时,买方可停止付款。
19、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原则的规定。
答:
一、合同订立的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用这一原则。
根据法典规定,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的。
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英国货物买卖法适用这一原则。
《1893年货物买卖法》(现《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
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的意图。
四、订立独立的特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德国采取这一原则。
和以上国家的做法均不同,德国法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范围。
因此,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订立物权协议。
五、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20、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风险转移原则和时间的规定。
答:
风险转移原则:
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二、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三、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
公约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时间的规定:
一、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二、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由于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三、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21、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答: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
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品名、规格或牌名。
二、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交货数量、高电平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三、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
主要内容有:
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价格条款,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
主要内容有:
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
五、装运条款,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主要内容有:
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及装运通知。
六、保险条款,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主要内容有:
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支付条款,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到货物及其从属费用。
主要内容有:
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检验条款,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主要内容有:
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九、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要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主要内容包括:
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十、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主要内容有: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
选择方法有:
单一选择、多边选择、无准据法。
22、试述国际货物买卖的结算方式。
答:
国际贸易主要的支付手段是货币与金融票据,主要是汇票。
托收和信用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两种支付方式。
货币用于计价结算,汇票主要用于作为支付
手段。
为了防止货币市场价值的波动造成损失以及由于货币的不能自由兑换带来的损失,通常在国际贸易中要选择币值比较稳定且可以自由兑换、自由流通的货币。
在国际货物实践中,买卖双方并不直接用货币进行支付,面是用汇票进行支付,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最南端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在国际贸易中,托收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的。
是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信用社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3、简述海运提单的作用。
答: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三点: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特权凭证。
24、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答:
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
我国1958年加入该公约。
2、《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订于1955年9月,1963年8月1日
生效。
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
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年,1964年5月1日生效。
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25、有关国际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答:
目前,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有两个:
《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
1、《国际货约》全称《关于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1961年在伯乐尼签字,1975年1月1日生效。
其成员国包括了主要的欧洲国家和西亚等共计28国。
2、《国际货协》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1年在华沙订立。
我国于1953年加入。
1974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本,其成员国主要是原苏联、东欧加上我国、蒙古、朝鲜、越南共计12国。
《国际货协》的东欧国家又是《国际货约》的成员国,这样《国际货协》国这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铁路转运到《国际货约》的成员国去,这为沟通国际间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26、试述《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
《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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