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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协会和分支机构双方本着“开放、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共同促进我国老年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设独立财务和银行账号,业务合同(协议)由协会统一签署,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五条分支机构可分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具备相对独立学科体系的领域可成立“专业委员会”;需要整合资源开展的重点、热点工作/项目,或者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提供专项服务,可成立“工作委员会”;开展专项基金管理活动可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但作为老年保健领域的国家级行业协会,对有需求的地方相关协会提供业务指导,并加强合作。
第七条协会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分支机构命名方式为“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专题名称”+“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分支机构不得以其他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特征,不得与协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一)发展会员、服务会员,维护会员权益;
(二)促进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推动中国老年保健事业发展;
(三)宣传和普及科学技术,提升国民老年保健意识和素养;
(四)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或专项服务,提升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技术能力与工作水平;
(五)提供或承接有关学术咨询服务/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六)推荐和表彰优秀人才或先进人物/集体;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协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履行协会各项决议和决定,向协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三)按协会要求完成组织建设活动;
(四)制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临时性工作计划及方案,协会批准后执行;
(五)举办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培训、科学普及、人才举荐表彰、科技咨询、科技评价等业务活动;
(六)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反映会员建议和诉求;
(七)编发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和活动大事记等,记录编写分支机构发展史,归档保存分支机构工作资料;
(八)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
(三)具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以及研究和服务对象——相关老年人的代表,他们均为协会会员;
(四)具备在协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合法且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挂靠/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成立程序。
发起人申请、协会相关部门审核、专家论证、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
应由1名专业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提议,5-10名专业人员作为共同发起人,填写《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提交协会相关部门。
主要发起人应为学科带头人,在专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共同发起人应为具备正高级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权威专家。
主要发起人原则上作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候选人,与共同发起人对专业委员会成立前的申请材料、申请过程中的活动负责。
第十五条受理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
协会相关部门收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后,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同时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之后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受理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审批。
第十六条审议、审批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
常务理事会严格审议专业委员会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必要时可对专业委员会主要发起人进行质询,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审批结果。
常务理事会审议、审批后1个月内,协会相关部门将审议、审批结果反馈主要发起人。
第十七条筹备成立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获得批准后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上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未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度,每届任期4年。
专业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实行三任主任委员制度,即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99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包括候任主任委员不超过6名,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委员中至少要有一名研究和服务的对象——相关老年人的代表。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委员、常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相关老年人;
(二)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备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协会会员(相关老年人代表除外);
(三)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常务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老年人代表除外)。
第二十一条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副主任委员会、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除具备常务委员的条件外,应为学科带头人、权威专家;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候任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二届,卸任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以隔届再任。
(五)主任委员不兼任协会下设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可聘任秘书长1名,工作秘书1-2名。
秘书长须为常务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工作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
研究和服务的老年人代表也可聘为荣誉主任委员或顾问。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增补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委员由推荐产生。
委员由成立筹备组或换届筹备组提出“建议委员名单”,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推荐委员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同意后,形成“委员名单”。
成立筹备组不少于5人,由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发起人、发起人代表等组成。
换届筹备组不少于5人,由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本届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候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建议委员名单”名额分配应兼顾各主要学科领域及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地区、专业的分布,不宜过于集中。
原则上1个法人单位推荐不超过3名委员。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由选举产生。
成立筹备组或换届筹备组商协会主要负责人提名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提交成立会议或换届会议进行选举,组成常务委员会。
原则上1个法人单位提名常务委员不超过2人,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提名包括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内的3名常务委员。
第二十六条成立会议或换届会议由协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参加选举的委员数量达到委员总数2/3及以上选举方有效,得票数超过半数且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数相等,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当选者。
第二十七条协会法人与当选的主任委员签订《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聘期目标责任书》,为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颁发聘书。
第二十八条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
因工作需要或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常务委员会可提出申请进行增补。
增补委员,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增补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提交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时,须及时报告协会,由协会委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有关专家代理主持工作,或由协会组织提前换届。
第三十条委员会应建立委员退出制度。
委员任期内不积极参加活动、不履行委员义务,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批,取消委员资格。
第六章专业委员会换届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按期换届。
换届程序为:
(一)换届准备。
协会在届满前6个月向专业委员会下达换届通知,并根据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的发展目标、组成要求和任职条件,面向本届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征求意见,对本届委员是否留任、新一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等进行通讯预选。
(二)组建换届筹备组,提交换届方案。
1、审议预选结果,协调提出保留和新增委员建议名单。
建议、推荐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同“第二十四条”,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1/3。
2、依据协会的有关规定和预选结果,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讨论并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3、确定换届方案。
内容包括:
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挂靠/依托单位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换届时间、换届地点等。
(三)换届筹备组召开本届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1、审议通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2、审议并民主表决换届筹备组提出的新一届常务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
3、向协会正式提交换届申请和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申请审核批复。
(四)召开换届会议。
宣读协会关于换届的批复,遵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选举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和主任委员,由协会颁发聘书。
(五)换届改选情况上报协会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常务委员会须向协会提出延期换届的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逾期不能按时换届者,由协会牵头组织换届工作。
第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学术资料、工作档案、网络数据等交接工作,确保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章专业委员会的变更、终止和撤销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名称、负责人、挂靠/依托单位变更。
因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名称、负责人、挂靠/依托单位需要变更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同意,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住所变更。
专业委员会固定住所发生变化,须在地址变更后1个月内向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专业委员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积极履行职责和任务、不按期换届、年度考核评估不通过,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终止活动等措施进行整改。
分支机构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撤销专业委员会。
撤销决议由协会及时下发并上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同时在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章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七条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活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相关部门协调、联络,并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活动、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批,临时性工作提前1个月提交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协会鼓励专业委员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的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并积极为专业委员会开展获得批准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咨询和资源整合服务。
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三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标明“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或使用专业委员会全称。
第四十条专业委员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须事先报告协会,会议决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主任委员每年至少向协会进行1次工作述职。
第四十一条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交流活动、1次培训活动,1次科普活动,积极开展科技咨询、科技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可按照总会的要求及宣传风格,建设自己的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但名称或者主办机构介绍必须标明专业委员会的全称,相关数据须与协会共享。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建设的新网站,一律设为协会官方网站的子网站;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立的网站,需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网站名称、网址、网站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等信息向协会报备,并与协会官方网站建立链接。
专业委员会负责其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运维,每季度至少更新1条内容,并承诺不发布有违党和国家规定、有悖科学和公序良俗、有损协会声誉的内容;子网站的技术维护工作由协会统一免费提供。
第四十三条专业委员会信息报告制度。
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各专业委员会将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提交协会相关部门,无相关活动的进行零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
组织活动,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印章使用,主要人员变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运营等情况,以及活动通知、纪要、课件、宣传资料等文档影像资料。
专业委员会变更、终止和撤销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活动信息,须在协会官方网站及相关子网站上向社会及时公开。
第四十四条专业委员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举办会议、展览、培训、咨询服务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协会缴纳管理服务费用人民币伍万元整。
专业委员会每年开展各种活动现金收入的10%,可冲抵年度管理服务费用;若不足人民币伍万元整/年,须由该专业委员会于年底前补足。
第九章挂靠/依托单位
第四十六条专业委员会的挂靠/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专用办公场所,并配备基本办公设施;
(二)为专业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日常管理、学术、组织工作。
不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不能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的挂靠/依托单位。
第四十七条专业委员会挂靠/依托单位实行审批制。
专业委员会和拟挂靠/依托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无挂靠/依托单位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办公室。
第十章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工作委员会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针对老年保健领域的重点、热点工作,或者本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发展中带有共性的管理服务需求,有切实可行或值得深入探索的解决方案;
(二)具有学术带头人或行业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的专业队伍或服务机构;
(三)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整合资源、开展集成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条申请成立工作委员会。
由协会相关部门提议成立,或者由1名专业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2—4名专业人员作为共同发起人提议,填写《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提交协会相关部门。
主要发起人应为学科带头人,或在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人物;共同发起人应为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或资深从业人员。
主要发起人原则上为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五十一条审批工作委员会成立申请。
协会相关部门填写或收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后,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审批。
第五十二条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五年。
第五十三条工作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60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
第五十四条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的产生。
协会相关部门与工作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提出“建议委员名单”,包括副主任、主任人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五条工作委员会开展的工作结束,协会有关部门可提议撤销工作委员会,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属领域已经发展为相对独立的体系,协会有关部门可提议更名为专业委员会,或者孵化建立相关的实体机构,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五十六条工作委员会管理参照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于2017年6月25日经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成立程序》、《专业委员会换届的规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和财务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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