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54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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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543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
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
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
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
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
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
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
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
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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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1章>第7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
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
由于题干中明确交代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但乙仍然不顾告诫。
就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乙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D。
2.房地产公司甲最近计划开发一块新楼盘,与生产混凝土的乙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乙公司负责生产甲公司所需的混凝土,视建筑情况需要甲公司分批采购,乙公司分批供货。
每批次采购时都需要签订书面的采购协议,价格以签订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甲公司第三次采购时,由于时间紧迫,未签订书面协议。
随后,由于混凝土的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波动,双方引发争议。
甲公司主张第三次采购合同不成立,应当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就该次采购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甲属于不当得利
B、甲乙之间的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甲应当按照达成合意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C、甲乙之间的合同自甲收货时成立,甲应当按照收货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D、甲乙之间的合同自补签合同书时成立,甲应当按照补签合同书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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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合同的成立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成立瑕疵的履行救济规则。
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约定每批次采购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虽然第三次采购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履行行为,应当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当按照收货时混凝土的市场价格支付货款。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3.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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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2节>清偿
【答案】:
C
【解析】:
①《民法总则》第102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102条第二款规定: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据此,作为合伙企业,甲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据此,普通合伙企业甲对丙负担的50万元债务,先由甲企业的20万元财产清偿,剩余的30万元,由合伙人安琚与乙企业承担连带责
4.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
”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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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迟延履行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
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选项B错误。
不
5.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
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
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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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
【答案】:
B
【解析】:
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问题是,谁是甲的继承人呢?
②《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本来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
甲就以推定的方式变更了遗嘱的内容。
现在问题是,甲
6.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
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22题,单选)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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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8章>第2节>遗产的范围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遗产的范围。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
对外效力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A项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属于乙方出资,故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故A项正确。
甲存款应当属于甲个人,故D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
7.甲的一条狗走失,被乙拾得,乙将该狗作为己有饲养。
丙从乙处盗走该狗后,随即谎称己有以3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有权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C、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乙有权对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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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4节>物权的保护
【答案】:
B
【解析】:
①该狗系遗失物、盗赃,丙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时,善意的受让人丁不能善意取得。
该狗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丁系无权占有人。
甲可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乙饲养的狗被盗后,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乙虽非狗的所有权人,但乙系狗的占有人,乙对狗的占有被丙侵夺,丙出卖给不知情的丁。
因侵夺人丙不再是现时的占有人,故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同时,丁属于侵夺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乙对善意特定继受人丁也不享有占有返还请
8.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医生甲在给乙做腹腔手术(未患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甲医生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健康权
B、甲因过错损坏了乙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C、甲因与乙发生争执,给乙写了一封信并在信中极尽侮辱,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D、日本地震发生后,甲捐赠了1亿美元并对此保密,不欲他人得知。
乙记者知晓后,披露于报纸头版头条,乙记者的行为并未侵犯甲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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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B
【解析】: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医生甲切除了乙的阑尾,并不影响甲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该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故选项A错误。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乙的假肢因为不能自由拆卸,属于身体组成部分。
故甲损坏了乙的假肢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B正确。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
9.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悍马汽车,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
乙与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购车款。
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的委托的情况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车款
B、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C、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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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代理的类型
【答案】:
A
【解析】:
①乙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第三人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选择委托人甲或者受托人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②丙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丙一经选定相对人,不得变更。
如果丙要求甲支付购车款,意味着丙以推定的方式选择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丙就只能要求甲支付购车款,不得变更相对人,故B选项错误。
丙不得
10.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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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6章>第2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答案】:
C
【解析】:
①无因管理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仅在本人主张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时,才能在管理人与本人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且本人的义务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②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
(a)管理他人事务;(b)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的利益归属于本人);(c)管理人就事务的管理并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d)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
11.朱某和何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炒房”,二人约定各自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
后何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则关于其份额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朱某可以其与何某具有共有关系为由,主张对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B、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在何某与朱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按继承法处理
C、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归其继承人继承
D、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消灭,朱某取得对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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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6节>按份共有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共有人死亡后共有份额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当何某死亡时,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自动归属于其财产。
在其生前与朱某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份额应当排除朱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2.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
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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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4章>第4节>养父母子女关系
【答案】:
D
【解析】:
①《收养法》第4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据此,原则上,被收养人应不满十四周岁。
②《收养法》第6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据此,原则上,已有子女的人不得再收养。
③《收养法》第9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据此,原则上,
13.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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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7章>第3节>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答案】:
C
【解析】:
①甲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遗赠也是可以附义务的。
故A选项错误。
②《继承法》第2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故B选项错误。
③《继承法》第24条规定: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妥善保管”的意思就是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若遗产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遗产的保管人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此外
14.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1章>第1节>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答案】:
D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与之前规定的重大不同在于:
(a)按照以前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反对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自《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修改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15.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2016年卷三22题,单选)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生命权。
生命权的客体为自然人的生命。
A项中,情敌剪去甲女的长发,侵犯的是甲女的身体权,故A项错误。
B项中,丙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侵犯了丁的生命权,故B项正确。
C项中,戊本想杀死已,但结果是将其重伤,侵犯的是己的健康权,故C项错误。
D项中,庚因为误诊造成辛残疾,侵犯的是辛的健康权,故D项错误。
16.薛某到超市为其女儿买奶粉,超市货架上放着某品牌A奶粉与B奶粉,其中A奶粉比B奶粉每袋贵10元。
薛某打算买2袋A奶粉,但是因为两款奶粉包装相近,薛某错拿成B奶粉并结账。
薛某回家发现奶粉拿错,欲到超市退换。
关于薛某买奶粉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薛某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撤销
B、超市存在欺诈行为,买卖合同可撤销
C、该合同显失公平,买卖合同可撤销
D、如果超市同意薛某退换,可理解为双方解除原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虽然薛某对奶粉的规格产生误解。
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薛某并未遭受重大损失,因而不构成重大误解,选项A错误。
超市不存在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不存在欺诈行为,选项B错误。
买卖合同中双方不存在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选项C错误。
薛某对合同不享有撤销权,但是超市可以同意薛某的退换要求,这可以理解成双方解除了关于B奶粉的买卖合同,而签订了关于A奶粉的买卖合同,选项D正确。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1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
《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
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2014年卷三3题,单选)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法人机构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人机关中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题中,合同由甲公司提供,而且是格式合同,但是,并没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同时,也没有加重乙方的责任,只是约定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故A项错误。
《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字,此时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被法人吸收,
18.甲将自己的一间商铺租与乙,经甲同意,乙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装修与房屋形成了附合。
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物还有价值,但甲乙不能就形成附合装修物的处理达成协议。
就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连同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无权取回
B、如果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乙无权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C、如果租赁合同因被认定无效而终止,甲不同意利用装修物的,应按装修物剩余的价值与乙对半承担损失
D、如果租赁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被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4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因形成附合部分的装修装饰物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以承租人无权取回。
故选项A正确。
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选项B正确。
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故选项C错误。
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19.某乡政府为鼓励乡属矿石厂多创税利,乡长与矿石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
该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3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本题中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它是一个行政合同。
因此,D项正确。
20.甲只有两个亲人儿子乙、女儿丙。
甲得知自己罹患重病后,打印了一份自书遗嘱,言明自己拥有的玛莎拉蒂汽车由乙继承,兰博基尼汽车由丙继承,甲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注明的日期为2012年4月1日。
2012年7月1日,甲上班时闲来无事,请同事钟某、王某(与甲无利害关系)见证立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言明:
"自己死后,自己的玛莎拉蒂汽车由丙继承,兰博基尼汽车由乙继承。
"2012年7月2日,甲上班时突发心脏病死亡。
因甲未订立其他遗嘱,乙、丙就汽车的继承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死亡时,乙基于遗嘱取得玛莎拉蒂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B、甲死亡时,乙基于遗嘱取得兰博基尼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C、甲死亡时,丙基于遗嘱取得玛莎拉蒂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D、甲死亡时,甲、乙均不能基于遗嘱取得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7章>第2节>遗嘱的形式
【答案】:
D
【解析】:
①《继承法》第17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据此,打印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成立自书遗嘱。
故甲订立的第一份遗嘱未成立。
②《继承法》第17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此,若不存在危急情况,遗嘱人不得订立口头遗嘱。
故甲订立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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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复习题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