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基础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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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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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例参考答案
答:
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
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
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
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
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答:
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
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
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
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
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
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答:
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
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
所以应当返还。
6.答:
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
签购销合同中,关于电子表的部分因为以走私品(限制流通物)为标的违犯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中有关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7.答:
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
某甲、某丙都无法取得该手机。
在本案中,某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
某丙虽然以500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而某乙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某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的被盗而消灭。
所以,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
8.答:
该厂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的,它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
在本案中,五金厂并入机械厂后,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机械厂享有或承担。
所以,机械厂应该清偿五金厂所欠某公司3万元
第三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
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2.答:
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第四章案例参考答案
1.本案有下列违法之处:
(1)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
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答:
(1)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自行评估。
(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3)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220万元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20%。
(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
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
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
不是。
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2.答: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3.答:
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
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
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
要约、承诺的过程。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经过反复要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各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2.答:
属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
该要约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要约,虽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但悬赏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一旦有人对悬赏广告的内容做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3.答:
汪小姐能够索回中介费,并且甲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承租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答:
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
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
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5.答:
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
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6.答:
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
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7.答:
(1)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
(2)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
(3)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
(4)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
(5)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
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60天。
8.答:
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
收到定金后;
有效。
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
是;
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无权;
有权拒付;
依特别法规规定承担。
9.答:
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
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机关:
一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二是同级人民政府,但条件是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
第七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
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答: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
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3、答:
(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
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
“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4、答: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
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不应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第八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
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答:
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答:
该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
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答:
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
(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
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2、答:
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答:
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
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
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答:
《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
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
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5、答:
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6、答:
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案例参考答案
1、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而且还采取作假帐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2、废标给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了如指掌,精通评标业务知识。
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而6家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符合废标情形。
二是有较强的执业能力,依法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中肯的评标报告。
三是学院要重视投标工作,使政府预算顺利执行,保证政府采购的严密性。
3、
(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
(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4、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
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
(1)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张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服装厂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
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2.答:
(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
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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