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闽卫院教6号.docx
- 文档编号:4310919
- 上传时间:2022-11-29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6.34KB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闽卫院教6号.docx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闽卫院教6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闽卫院教6号.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闽卫院教6号
闽卫院教[2008]6号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
其目的是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考试工作实行院部和系(部)两级管理。
全院的考试工作由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总体安排和协调,各系(部)根据教务处总体安排,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管理制度;计划与安排全院性各类考试和补考工作;办理试题印刷手续,组织院级考试巡察小组检查考试工作,审核学生成绩和检查监督各系(部)学生成绩单的管理,负责全院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
第六条课程隶属系(部)负责组织命题、试卷审核、试卷评卷、试卷分析和学生试卷存档保管;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存档,并以电子文档格式和纸质文档格式将“学生成绩报表”报学生隶属系(部);协助教务处完成各类考试的组织工作;对考试违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隶属系(部);根据学生隶属系(部)的申请,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
第七条 学生隶属系(部)审批学生缓考申请,办理学生免修等手续,报教务处审批;协助教务处完成各类考试的组织工作;对考试违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处;负责汇总和存档学生成绩,填发学生成绩通知书、预警通知书。
第八条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都必须考核。
考核类型分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两类。
考试科目一般安排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测验、实验实习报告等)、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考查科目一般安排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测验、实验实习报告等)和阶段或单元考试。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操作等。
笔试考核通常为闭卷考形式。
开卷考试或新形式考试要先拟出方案报系部主任审核,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补考的考核方式原则上应与原考核方式一致,如需改变要提前拟出方案报系(部)主任审核,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考试科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特殊情况不能统一组织进行考试的课程,须在考试前两周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和系(部)协调处理。
考查科目平时测验和阶段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按课程教学进程表安排实施。
第十二条各系(部)应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具备考试资格:
(一)休学、停学者;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
(三)学生旷课或缺交作业(包括不参加实训操作)次数达到全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三条各系(部)在考试前将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情况通报任课教师及学生本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应在《学生成绩报表》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并加盖私章或签名。
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凡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经补考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成绩按不及格记载,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事先向学生隶属系(部)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部)审批后在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办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试卷实际成绩记载。
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以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凡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向学生隶属系(部)办理免修手续,经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教务处应将免修生情况通报系(部)。
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学生缺课或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得评定该课程的成绩。
第十七条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根据考试的性质和考生人数统筹规划,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各系(部)派出,教务处协调后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闭卷考试原则上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室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一般每名监考人员监考的学生数不超过30人。
不同课程必要时可安排在同一考室,但必须混合编位。
第十九条期中和期末考试,要在教学楼设置主考室。
监考人员必须准时到主考室报到,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单。
考务管理员在试卷的收发、交接时应有签字记录,避免出现试卷交接差错。
第二十条期中和期末考试期间,学院组织考场巡察小组检查考试情况。
考场巡察小组由院领导、教务处、系(部)领导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各类考核中必须严格遵守《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纪律》及学院其他相关规定。
有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一律按《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工在考试组织管理和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纪律》、《监考人员职责》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有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系(部)考前要加强师生的教育工作。
要求教师熟悉考试要求,明确职责。
对学生要进行诚信和纪律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促进优良考风、学风的形成。
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各系(部)应利用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营造诚信严肃的考试氛围。
第三章题库建设
第二十四条题库建设是实现教考分离,引导学生按照专业和课程要求,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应用所学知识,科学评定学生知识掌握水平,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使考试命题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五条各课程隶属系(部)要制订题库建设规划。
教研室主任对课程群内全部课程的题库建设负责,指导教师进行题库内容的建设、更新和完善工作。
第二十六条题库可分为试题库和试卷库。
课程隶属系(部)可选择重点课程搞好试题库建设,一般课程搞好试卷库建设。
凡建有题库的课程要以题库命题为主,尽量做到“四统一”(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改卷),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七条 题库建设分自建题库和外购题库两种方式。
自建题库的课程应成立命题组,明确负责人。
在负责人安排下,分工协作,集体命题,认真审核,确保命题质量。
第二十八条 题库的编写要全面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各个知识点,题库建设要符合高职教育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题库要体现全面检测的原则,既要有检测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试题,也要有检测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理论、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试题,同时应注意试题具有合理的难度。
第三十条 试题表述应体现简明性原则。
在编制试题时,应做到题目语意清楚,语句简明扼要。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明确合理,避免引起争议。
第三十一条 题型设计要科学合理、灵活多样。
例如:
名词解释、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病例讨论、计算等。
试卷的题型一般不少于五种,具体类型要根据课程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题库要有足够的试题量,每门课程题库总题量一般不应少于500题。
第四章试卷命题、印制与保管
第三十三条积极推行教考分离,鼓励各系(部)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逐步建立题库。
所有课程都必须由课程隶属系(部)或教研室组织统一命题和审题,实行集体命题和审题、流水阅卷、统一登录成绩的教考分离制度。
第三十四条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的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少或增加时间,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在试卷上明确标注并向学生说明。
第三十五条命题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培养及相关教学目标和层次要求,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
命题要充分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试题的难度要恰当,难易搭配要合理,分量要适中,要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题型力求多样化,中等程度的学生能在90分钟左右完成答卷。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等情况。
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一般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三十六条闭卷考试的命题应力求题型多样化,除考核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基本题外,还应有一定比例的考查学生创造性思维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高题。
其中,主客观题目原则上各占50%。
第三十七条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体现开卷考试的特点,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的范围。
采用半开卷半闭卷方式的,试卷应分开印制,闭卷部分应严格按照闭卷考试的规定进行。
课堂外开卷考试,应对答题要求和完成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口试的命题应体现口试的特点,要注重对学生知识深入理解程度和分析综合能力的考查。
同时要根据考生的人数准备足够的试题套数。
第三十九条期末考试必须同时拟出覆盖面、难易程度、类型比例大致相当的两份试卷(A卷和B卷)。
两份试卷内容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原则上按试题分数比例计,也要注意内容的比例),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试卷应按照学院试卷统一标准格式命题(附件1、附件2、附件3)。
有开卷考等特殊要求的应明确标注。
第四十条课程隶属系(部)应对本系(部)各课程试卷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
教研室主任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并填报试卷审核表(附件4),经系(部)主任审批签字,装袋密封后在考试前四周汇总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未经系(部)审批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
第四十一条教务处从上交的A、B试卷中任选一份作为考试用卷统一印制。
系(部)或教研室不得明确指定考试用卷。
第四十二条各类试卷由院办文印室按规定负责印刷、装订和密封。
由教务处组织的统一考核的试卷由教务处安排专人进行监印,文印室应根据教务处的要求印制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试卷。
第四十三条试卷印好后由教务处统一保管并分发给监考人员。
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试卷送印、校对、签收、拆封、分发、回收、存放等各个环节,务必做到保密、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四十四条系(部)、教研室组织的考核由系(部)、教研室安排人员进行监印,试卷由系(部)或教研室保管。
第四十五条试卷使用前属于学院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提前拆封。
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不得在考试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任何可能揣摩试题内容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教务处和系(部)要建立试卷管理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试卷命制和收发登记制度。
教务处和系(部)有关人员如果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毁损等事故,须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五章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七条所有课程的试卷评分标准由课程隶属系(部)或教研室组织制订。
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必须统一由系(部)或教研室按流水线组织教师集体阅卷。
第四十八条阅卷教师应认真负责,公正评定成绩,严禁徇私舞弊。
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九条阅卷教师或阅卷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登录成绩,并将登录成绩后打印出的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签字后,与试卷一起交课程隶属系(部)作为必须保留的教学资料专门存放。
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与试卷原则上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在此期间如果试卷等相关教学资料遗失,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留存期满可由系(部)自行处理。
第五十条课程成绩评定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无论考试还是考查,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即课程的成绩评定必须将知识和技能形成过程考核和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必须努力克服一次性考核决定课程成绩的现象。
教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
课程成绩评定比例由系(部)根据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制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学生必须按学院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五十一条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应由平时考核、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原则上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20%(其中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经系部审批后实施),期中考试占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不同性质的考试课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平时考核、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的具体方式及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但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必须为50%~70%。
第五十二条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平时考核和阶段(单元)考试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原则上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30%(其中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经系部审批后实施),阶段(单元)考试占总成绩的70%。
不同性质的考查课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平时考核和阶段(单元)考试的具体方式及所占总成绩的比例。
考查课程不得采用期末测验代替平时考核。
第五十三条实验时数占课程总时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必须进行实验考核,成绩按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具体的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实施。
实验时数未达到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是否安排独立的实验考核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实施。
第五十四条实施集中考核的必修课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
选修课一律实行考查,按合格或不合格两级制记载成绩。
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选修课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原来不合格课程成绩可不记载。
第五十五条形势与政策课实行学年考核制,由负责部门每学年组织考查一次,于课程结束时按合格或不合格两级制记载成绩。
第五十六条军事课、社会实践课、职业生涯与就业指导课实行考查,由负责部门于毕业实习前按合格或不合格两级制记载成绩。
第五十七条毕业实习为必修课,毕业实习的具体考核成绩由实习医院带教老师和实习管理老师考核评定,包括临床知识技能考核和操行考核两部分,成绩按百分制记载。
第五十八条在毕业实习期间安排毕业设计(论文)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为必修课,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载,并实行优良控制:
优≤20%,优良总计≤60%。
第五十九条毕业实习结束后由学院统一安排毕业考试的专业,毕业考试为必修课,考核专业综合知识和职业技能操作。
实行考试制,成绩按百分制记录。
第六十条课程隶属系(部)在教师登录成绩的规定时间内,应督促阅卷教师或阅卷组及时登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课程隶属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后补录,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在成绩录入结束后,学生隶属系(部)应将本系(部)学生本学期成绩单和成绩预警通知书打印出并寄送学生家长。
课程成绩一旦登录上网,任课教师如因登录失误等原因需要修改成绩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如学生试卷等),经课程隶属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章后,到教务处修改。
第六十一条课程考试结束后,课程隶属系(部)要组织教研室对每一门考试课程进行试卷分析,及时填写试卷分析表。
通过对学生成绩的统计分析、试题构成的评价分析、学生答卷的内容分析等,及时收集和总结其中反映出来的课程教学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今后改进和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每一门课程的试卷分析结果作为教学资料与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试卷样卷、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合并装订后装入课程档案袋,由课程隶属系(部)按教研室分门别类保存备查。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如有疑问,可以提出成绩复议申请。
学生可以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书面向学生隶属系(部)提交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受理),经学生隶属系(部)主任批准,由课程隶属系(部)或教研室核查。
经核查确需更正成绩,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课程隶属系(部)主任签字加盖系(部)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更改。
课程隶属系(部)原则上应在学生提出成绩复议申请一周内进行成绩复核,将结果报教务处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六十三条教务处和各系(部)均应对考试和成绩评定情况进行抽查、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凡试卷出现质量问题、随意评定成绩、给人情分者或累计总分出现错误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属教学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考场纪律
第六十四条学生必须根据考表的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持学生证(省级或国家级考试还须持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室。
第六十五条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可存储信息的电子设备;不准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报刊、笔记、作业本、草稿纸等;不准以任何方式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以上物品须存放在考场统一规定的考试禁带物品存放处)。
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三角板、圆规等。
除另有规定外,亦可带计算尺或不带程序的计算器。
考试中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用品。
个别考生若确需借用,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第六十六条考生入场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对号入座,并将本人学生证或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
若发现桌面上和座位周围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符号等,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
第六十七条考生在考试铃响前,不准翻动试卷。
开始答卷前必须在试卷及答卷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不准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或作任何标记。
第六十八条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在15分钟内先检查试卷是否分发错误、错页、重页、漏页,如有发现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更换试卷;15分钟后不得更换试卷,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第六十九条考生迟到30分钟即不准进入考场,并以该门课程无故缺考论处。
考试进行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准重返考场。
提前交卷的学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得在考场及考场周围逗留、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七十条考生对试题有疑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如发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必须小声,以免影响他人。
第七十一条考生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特殊规定除外),使用机读卡的必须用2B铅笔在规定的位置填涂。
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
答题不准书写在非正式试卷纸(草稿纸等)上。
使用答卷或答题卡的,答题必须写在答卷或答题卡上,否则答题无效。
第七十二条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便说话,不准左顾右盼,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互相暗示,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互换试卷或传递纸条,不准冒名顶替,不准将试卷、答卷(或答题卡)和草稿纸带走,不准撕毁试卷,考试中途一律不准出考室,不准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
第七十三条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将试卷、答卷(或答题卡)、草稿纸交到指定的地方或放好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同意后才能有顺序地离开考场。
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第七十四条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无条件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工作。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对场内发生的问题按《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报主考后做出处理。
第七十五条交回的试卷必须与发放的试卷数相同,若发现缺漏,监考人员必须立即追回;凡属被学生带离考场的试卷,该试卷无效,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七十六条开卷考试应按要求查看规定书籍和资料,并独立完成;其它规定和要求按闭卷考试纪律执行。
第七十七条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七章监考人员职责
第七十八条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室)的监督、检查工作。
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场纪律》、《监考人员职责》和《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九条监考人员要在考试前20分钟到主考室报到领取试卷,并听取主考交代有关事项。
领卷时要仔细核对试卷袋上的科目,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理,清点考生人数,宣布本考室的考试课程和时间、宣读《考场规则》后,开始分发试卷。
第八十条考试铃响后,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先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
答卷开始后,要逐个检查考生试卷上所写的姓名是否同证件上的一致,认真对照考生与学生证件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冒名顶替的,应及时报告主考,提请处理。
第八十一条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根据清晰的试卷当众给予答复,但不得解答或暗示题意。
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可与学生单独交谈;不准吸烟、打电话、谈笑或坐着监考;不准阅读书报和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准抄题做题;不准谈论有关考试的事;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室。
第八十二条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有左顾右盼等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警告、制止。
对作弊或协同作弊等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应及时作相关处理(考生和监考人员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上同时签字),并向主考报告,将作弊学生和作弊凭据带到主考室由主考现场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
时间终了,监考人员要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
试卷验收时要认真清点实考和缺考份数,按规定进行装订、密封后,装入试卷袋。
同时写明缺考考生、违纪考生的姓名,填写违纪考生简况表并签名,二人同时送交主考室签收。
第八十四条监考人员必须制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八十五条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考试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应预先报告主考,经主考同意并在接替人到达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八章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十六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在考桌或考生肢体上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十八条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闽卫院教6号 福建 卫生 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 工作 管理办法 试行 闽卫院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