筋骨草胶囊治疗急性支气管炎72例临床再评价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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筋骨草胶囊治疗急性支气管炎72例临床再评价总结
筋骨草胶囊治疗急性支气管炎72例临床再评价总结
歙县中医医院 吴裕存
筋骨草胶囊(国药准字Z34020366)是由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其功能为清热解毒、止咳、祛痰、平喘,用于急、慢性支气管炎所致的咳嗽、痰多等症。
为评价筋骨草胶囊治疗急性支气管炎的安全性、有效性,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进行临床研究,与对照药急支糖浆比较,进一步考察筋骨草胶囊的疗效,并通过观察试验前后血、尿、粪常规及心、肝、肾功能检查及试验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对其安全性做进一步评价。
歙县中医医院与安徽省立医院、黄山市人民医院、祁门县中医医院多中心共同参与了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申办的“筋骨草胶囊治疗急性支气管炎临床再评价试验”项目。
试验方案由李平主任医师设计。
歙县中医医院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师有吴裕存、王寿福、洪必良副主任医师和方茂富主治医师,笔者为本单位该中心项目负责人。
现将本次试验观察结果总结如下:
1、试验设计
1、试验设计:
采用随机、平行对照方法。
2、病例数:
按研究组病例分配,试验组72例,对照组20例。
3、随机分组方法:
借助SAS统计分析系统,产生随机数字表,即列出流水号001-100所对应的治疗分配。
将受试者随机分试验组与对照组。
4、对照药:
对照药选用急支糖浆,符合公认有效、安全、可比的原则。
2、病例选择标准
(1)诊断标准:
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2002年试行)“中药治疗急性支气管炎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制定。
1、中医诊断标准(参考国家技术监督局发表《中医临床诊疗术语》,国家标准GB/T16751,2-1997)
症状、体征:
发热、咳嗽、咳痰、痰多色黄、气急、咽痛、肺部湿罗音,有时恶风、汗出,舌质红、苔薄黄,脉浮数。
2、症状、体征分级量化表
症状、体征
轻度
中度
重度
发热
2分
4分
6分
咳嗽
2分
4分
6分
咳痰
2分
4分
6分
气急
2分(上三楼)
4分(行走时)
6分(休息时)
咽痛
1分
2分
3分
肺部罗音
1分
2分
3分
潮热盗汗
2分
4分
6分
恶风、汗出、舌红、苔薄黄、脉浮数各记1分
(2)试验病例标准
1、纳入病例标准
(1)符合中医风热犯肺诊断标准。
(2)年龄18-65岁。
(3)临床试验过程应符合GCP规定。
凡符合上述三项标准者,即可纳入试验病例。
2、排除病例标准
(1)年龄在18岁以下及65岁以上者。
(2)有明显兼夹证和合并证者。
(3)体质过敏或对多种药物过敏者。
(4)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正准备妊娠妇女。
(5)合并心血管、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性疾病或精神病、老年痴呆患者。
(6)不符合中医辩证标准。
(7)体温超过38.5℃。
(3)病例的剔除
(1)入选病例时不合格,将不符合纳入标准的患者纳入试验的。
(2)受试者合并服用了本方案禁止使用的其它药物,以致无法正确判定疗效和安全性的。
(3)临床资料不全,以致无法正确判定疗效和安全性的。
(4)病例的脱落
指所筛选合格进入试验的患者,均有权随时退出临床试验,无论何种原因、何时退出,只要没有完成临床试验全疗程的观察,均为脱落病例。
(1)常见原因:
①不良事件;
②缺乏疗效;
③违背试验方案(包括依从性差);
④失访(包括患者自由退出);
⑤其它原因所致的脱落。
当患者脱落后,研究者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中填写脱落的原因,并尽可能地与患者联系,完成所能完成的评估项目和有关检查,并填写最后一次与患者联系时的病情记录,包括患者最后一次服药的时间与疗效等项目。
对因不良反应而脱落者,经随访若与试验有关者,必须记录在病例报告中,并通知申办者。
(2)脱落病例的统计原则:
1、发生不良反应而脱落,应列入不良反应统计;
2、因治疗3天以上无效而自行脱落者应列入疗效统计;
3、治疗过程中有效,但不能完成整个疗程,并且失访的病人,不列入疗效统计,对脱落的病例,应做意向性分析。
3、治疗方案
(1)试验用药的名称与规格
1、试验药:
筋骨草胶囊(批号:
040823),规格:
每粒0.45×24粒/盒(黄山市天目山制药有限公司)。
2、对照药:
急支糖浆(批号:
88051249),规格:
每瓶装100毫升(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
(2)药品分配
筛选合格病人入选后,由药品管理员按每位受试者就诊先后和药品编号顺序逐例发药,药品管理员应及时填写“试验药品使用记录表”。
(3)用药方法
试验组:
口服筋骨草胶囊,每次4粒,每日3次。
对照组:
口服急支糖浆,每次20毫升,每日3次。
(4)疗程:
7天。
(5)合并用药
在试验期间,不得合并服用抗生素或其它镇咳药,其它合并用药需在“病例报告表”中详细记录。
(6)药品清点和受试者用药依从性判定
用药满7天(试验终点),观察医生应清点受试者剩余的药品,并及时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以用于临床用药依从性的判定。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的依从性主要是按规定用药,应使受试者充分理解按时用药的重要性,严格按规定用药,避免自行加用其它治疗方法。
试验用药依从性的判定:
1、筋骨草胶囊:
发药量:
12粒/板×7板。
应服次数及用量:
每次4粒,每日3次。
依从性=实际口服数/应服口服数×100%(实际口服数=应该口服数-遗漏次数)
2、急支糖浆:
发药量:
100毫升/瓶×5瓶。
应服次数及用量:
每次20毫升,每日3次。
依从性=实际口服数/应服口服数×100%(实际口服数=应该口服数-遗漏次数)
4、观察项目
1、安全性观测
(1)一般检查项目: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2)血、尿、大便常规检查;
(3)肝(ALT、AST)、肾(BUN、Cr)功能检查;
(4)心电图检查;
(5)不良反应。
2、疗效性观测
(1)症状:
发热、咳嗽、咳痰等主症及其它伴随次症;
(2)舌苔、脉象;
(3)症状起效时间、消失时间。
起效时间为症状减少1级的时间;消失时间为症状消失的时间。
3、观测时点
(1)症状及体征:
首日及第3天、第7天各记录一次。
(2)实验室指标:
治疗前后各检查一次。
(3)安全性检查:
治疗前后各检查一次。
3、观测记录方法
观察期间,按要求的相应时间认真填写观察表,各中医症状及体征按临床症状体征分级标准分别记分,舌苔、脉象用文字填写。
5、疗效判定标准
(1)中医证候疗效判定标准
治疗前总积分-治疗后总积分
中医证候疗效率=——————————————×100%
治疗前总积分
临床控制:
治疗后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基本消失,证候积分减少≧95%。
显效:
治疗后临床症状、体征明显改善,证候积分减少≧70%,<95%。
有效:
治疗后临床症状、体征有好转,证候积分减少≧30%,<70%。
无效:
治疗后临床症状、体征无明显改善或加重,证候积分减少<30%。
(2)中医症状疗效判定标准
临床控制:
症状基本消失。
显效:
症状明显好转,减轻2级。
有效:
症状好转,减轻1级。
无效:
症状无改变或加重。
6、安全性评价标准
1级:
安全,无任何不良反应。
2级:
比较安全,如有不良反应,不需做任何处理可继续用药。
3级:
有安全性问题,有中等程度的不良反应,做处理后可继续用药。
4级:
因不良反应中止试验。
7、中止试验标准
(1)为保障受试者的安全,治疗开始后无缓解、或加重者,应中止试验,疗效判为无效,可改为其它药物治疗。
(2)疗程未结束而出现过敏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者,根据医生判断应该停止临床试验者,即中止该病例临床试验,但巳超过1/3疗程者应统计疗效。
(3)患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愿意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向主管医生提出中止临床试验要求,可以中止该病例临床试验,但巳超过1/3疗程者应统计疗效。
(4)研究者要认真记录试验中止的原因以及与试验的关系:
1、自动退出(不能坚持治疗者)。
2、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
3、试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其它并发疾病者。
4、症状恶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者。
(5)对中途提出退出试验的患者要明确记录原因:
1、患者提出退出试验。
2、患者未按时来院复诊,应电话、信件等询问理由并调查事情的经过。
3、其它。
研究者应详细记录中止时的治疗评价。
8、临床试验记录
(1)临床参试医师对全部病例均按“临床病例报告表”设计要求,逐项如实认真填写。
(2)认真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对全部用药、有时漏出一半以上未用及全部未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说明。
(3)病历及病例报告表作为原始记录,不得更改,作任何更正时不得改变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说明理由,由参加临床试验的医师和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4)临床试验中实验室数据均完整记录,对显著偏高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加以核实,由参加试验的医师做必要的说明。
9、不良反应的记录和报告方法
(1)不良反应与药物因果关系判断
1、因果判断的有关指标:
①开始用药时间与可疑不良反应出现时间有无合理的先后关系。
②可疑的不良反应是否符合该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
③所怀疑的不良反应是否可以用患者的病理状况、合并用药、并用疗法、留用疗法来解释。
④停药或降低用量,可疑不良反应能否减轻或消失。
⑤再次接触同样药物后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
2、因果关系的判断:
依据上述五个指标,分析因果关系为肯定有关、很可能有关、可能、无关和无法判断5级。
(2)记录与报告
1、研究者应向患者说明,要求患者如实反映用药后的病情变化。
医生要避免诱导性提问。
2、在观察疗效的同时,密切注意观察不良反应或未预料到的毒副作用(包括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分析原因,作出判断,并追踪观察和记录。
要统计不良反应发生率。
3、对试验期间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将其症状、程度、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处理措施、经过等记录于病例报告表,评价其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并由研究者详细记录,签名并注明日期。
4、发现不良反应时,观察医师可根据病情决定是否中止观察,对因不良反应而停药的病例应进行追综调查,详细记录处理经过及结果。
5、在实验中如果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暂停试验,同时,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并在24小时内或不迟于第2个工作日报告申办者。
申办者将保证满足所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程序。
10、数据处理与记录存档的规定
(1)病例报告表验收:
严格按方案进行临床工作,验收病例报告表不得少项漏项并制作总表以便统计。
(2)对于未按规定用药,无法判断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疗效或安全判断者,予以剔除,剔除病例报告表详细说明理由。
11、观察结果
1、一般资料
歙县中医医院共观察92例患者,全部符合入选标准,随机分成72例试验组,20例对照组;两组的一般资料见表1:
表1两组病例的一般人口学资料(x±SD)
试验组72例对照组20例
性别男41/女31=1.32男9/女11=0.82
x±SD
Min
Max
x±SD
Min
Max
t值
p值
年龄
47.28±12.7
18
65
47.0±12.36
22
64
0.087
>0.05
收缩压(mmHg)
119.6±11.66
90
140
115.6±10.86
90
135
1.366
>0.05
舒张压
(mmHg)
73.31±6.35
60
86
73.45±6.19
60
80
0.09
>0.05
身高(cm)
163.4±5.91
150
175
163.4±5.02
155
172
0.056
>0.05
体重(Kg)
57.46±6.68
45
75
54.95±6.20
45
65
1.508
>0.05
呼吸(次/分)
19.60±1.81
16
25
20.0±1.78
17
23
0.883
>0.05
心率(次/分)
75.03±11.25
54
126
78.15±9.98
66
96
1.124
>0.05
体温(℃)
37.24±0.46
35.9
38
37.14±0.48
36
37.8
0.862
>0.05
经统计分析二组的性别比例、年龄、血压、身高、体重、呼吸、心率、和体温相比均无明显差别。
2、二组病例入组前病程、病情程度的比较
(1)二组病例入组前病程比较(见表2)
试验组72例对照组20例
x±SD
Min
Max
x±SD
Min
Max
t值
p值
病程(天)
3.15±1.21
2
10
2.8±0.7
2
4
1.25
>0.05
表2 二组病例入组前病程比较(x±SD)
(2)二组病例入选病例证候分析比较(见表3)
表3 入选病例证候分析比较(x±SD)
试验组72例对照组20例
x±SD
Min
Max
x±SD
Min
Max
t值
p值
证候积分
16.79±4.72
9
27
14.7±4.6
5
22
1.76
>0.05
(3)二组病例入选病例主症分析(见表4)
表4 入选病例主症分析(ridit分析)
症状
组别
n
正常
轻度
中度
重度
u
p
咳嗽
试验组
对照组
72
20
0
0
24
11
48
9
0
0
1.485
>0.05
咳痰
试验组
对照组
72
20
0
0
29
15
43
5
0
0
2.379
>0.05
二组病例入组前病程、主证的病情程度的分布以及治疗前证候总积分的比较均无显著性差异,提示分组合理。
3、治疗3天后对证候积分的影响
表5 治疗3天后证候积分变化比较(x±SD)
n
治疗前
治疗后
t值
p值
试验组
72
16.79±4.72
6.86±3.27
14.651
<0.01
对照组
20
14.7±4.6
7.25±2.81
6.182
<0.01
两组治疗3天前、后证候积分有显著差别,随着治疗时间的延长积分明显下降,但两组间比较没有显著差别。
4、治疗7天后对证候积分的影响
表6 治疗7天后证候积分变化比较(x±SD)
n
治疗前
治疗后
t值
p值
试验组
72
16.79±4.72
1.36±0.98
27.156
<0.01
对照组
20
14.7±4.6
1.9±1.37
11.922
<0.01
两组治疗7天前、后证候积分有显著差别,随着治疗时间的延长积分明显下降,但两组间比较没有显著差别。
5、治疗3天、7天后二组疗效的比较
表7 治疗3天后疗效分析(ridit分析)
组别
n
临床控制
显效
有效
无效
总有效率
试验组
72
0
22
48
2
97.2%
对照组
20
0
2
14
4
80%
u=1.573p>0.05
表8 治疗7天后疗效分析(ridit分析)
组别
n
临床控制
显效
有效
无效
总效率
全显率
试验组
72
19
52
1
0
100%
98.6%
对照组
20
3
12
5
0
100%
75%
u=1.373p>0.05
治疗3天后试验组的总有效率是97.2%,对照组为80%,二组治疗三天比较无明显差异;治疗7天后,试验组的总有效率、全显率分别为100%、98.6%,而对照组为100%、79%,二组总有效率比较无明显差异,全显率比较有差异,提示随着治疗时间的延长,有益于病情的痊愈。
6、试验组治疗3天和7天前、后对风热症常见症状积分的影响
试验组治疗后风热症常见症状积分均明显下降,3天与7天比较有显著差异。
表9 试验组病例各症3天前、后疗效分析(x±SD)
症状
n
治疗前
治疗3天后
t值
p值
发热
47
1.72±1.47
0.22±0.63
7.93
<0.01
咳嗽
72
3.33±0.95
1.90±0.77
9.92
<0.01
咳痰
72
3.19±0.99
1.71±0.96
9.17
<0.01
气急
35
1.10±1.25
0.31±0.72
4.66
<0.01
咽痛
68
1.68±0.95
0.51±0.77
8.12
<0.01
表10 试验组病例各症7天前、后积分比较(x±SD)
症状
n
治疗前
治疗3天后
t值
p值
发热
47
1.72±1.47
0±0
9.91
<0.01
咳嗽
72
3.33±0.95
0.44±0.84
19.36
<0.01
咳痰
72
3.19±0.99
0.11±0.46
24
<0.01
气急
35
1.10±1.25
0±0
7.47
<0.01
咽痛
68
1.68±0.95
0±0
15.06
<0.01
7、两组对单个症状的疗效比较
表11两组病例单个症状疗效比较(ridit分析)
症状
组别
n
临床控制
显效
有效
无效
t值
p值
发热
试验组
对照组
47
11
47
11
0
0
0
0
0
0
0
1
咳嗽
试验组
对照组
72
20
57
10
0
0
13
5
2
5
0.651
>0.05
咳痰
试验组
对照组
72
20
67
18
0
0
5
2
0
0
0.178
>0.05
咽痛
试验组
对照组
35
8
35
8
0
0
0
0
0
0
0
1
气急
试验组
对照组
68
18
68
16
0
0
0
2
0
0
0.692
>0.05
结果表明试验组与对照组比较,两组病例单个症状疗效比较均无明显差异。
8、两组起效时间的比较
表12两组单个症状起效时间的比较(x±SD)
症状
n
试验组
n
对照组
t值
p值
发热
47
2.13±0.49
11
2.18±0.6
0.314
>0.05
咳嗽
72
3.44±1.54
20
3.47±0.83
0.058
>0.05
咳痰
72
3.24±1.49
20
3.75±1.59
1.348
>0.05
气急
35
2.49±1.09
8
2.25±0.71
0.579
>0.05
咽痛
68
2.37±0.81
18
2.33±1.19
0.144
>0.05
结果表明试验组与对照组比较,两组病例单个症状起效时间比较均无明显差异。
9、试验组病情程度与疗效的关系
按症状积分我们将所有观察病例分成≤10、11-20、≥21的三组,基本上反映病情的程度,结果表明病情程度与疗效无明显差异,提示各程度患者均可服用。
表13 试验组病情程度与疗效的关系
积分
n
疗效
临床控制
显效
有效
无效
≤10
1
0
1
0
0
11-20
17
9
8
0
0
≥21
54
10
43
1
0
10、依从性比较
本次观察的病例依从性较好,均达到100%。
11、安全性评价
本次观察中,所有的观察病例在观察期间未见不良反应。
安全性评价均为一级。
治疗组有近27例在治疗前后做了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和心电图的检查,结果表明治疗后未见对血象、肝肾功能的损害,个别治疗后检查异常是因为有基础疾病,在治疗前就有异常。
12、中止、退出试验病例分析
本次观察开始共纳入92例患者,均完成试验,没有中止、退出试验病例。
12、临床结论
筋骨草胶囊具有清热解毒、止咳化痰平喘功效,适用于急慢性支气管炎所致的咳嗽、痰多等症,本研究表明其对急性支气管炎属风热证有良好疗效,能明显改善咳嗽、咳痰、咽痛等症状。
本次试验中未发现有不良反应,安全性评价均为1级。
通过对筋骨草胶囊治疗前后患者进行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指标进行检测,证明筋骨草胶囊对上述安全性指标无异常影响。
所以临床应用筋骨草胶囊治疗急性支气管炎是安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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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筋骨草 胶囊 治疗 急性 支气管炎 72 临床 评价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