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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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参考
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
主合同:
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特许及相关费用……………………………………………………10
第三章加盟餐厅的设立与开业……………………………………………13
第四章加盟餐厅的运营……………………………………………………15
第五章技术支持与经营指导………………………………………………22
第六章培训…………………………………………………………………23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24
第八章服务质量标准与保证措施…………………………………………25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26
第十章特许经营权接管、回购和转让限制………………………………26
第十一章纠纷报告…………………………………………………………28
第十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和商业贿赂禁止……………………29
第十三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31
第十四章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34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35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36
第十七章附则………………………………………………………………37
附件一: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
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
附件三:
加盟餐厅招牌使用协议
附件四:
德克士加盟餐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
附件五:
德克士加盟餐厅装修统包施工合同
附件六:
原物料委托采购合同
附件七:
德克士区域管理公司企划委员会组织章程
附件八: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附件九:
关键股东承诺书
附件十:
加盟餐厅优化管理协议书
附件十一:
设备租赁合同
附件十二:
广告及促销代购协议
附件十三:
软件使用维护协议
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
本合同及附件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静安区签订:
被特许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被特许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特许人为企业的情况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特许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为“德克士”商标的权利人——获得“德克士”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及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德克士”商标的权利;
2、乙方以其商标权利、专有技术、管理体系等经营资源,经营“德克士”连锁餐厅业务,并同时以上述经营资源及相关管理方式为基础开展“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
3、“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有标准化的特许加盟相关文件,有专门设计的餐厅风格、商标标识及统一的经营模式和操作程序。
4、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及“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标准等加盟“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并开设“德克士”加盟餐厅。
第一章总则
1.1定义
1.1.1除非合同条款特别指明,本合同的字词与表述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统一的“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商标、服务标志、店铺招牌、享有著作权的信息与资料、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和布局、制服、广告和促销、培训体系、营运体系、财会体系、信息网络系统、MIS软件系统(包括POS系统、销售成本系统、传输系统)、专有技术系统、商品生产或进货渠道、配送等经营管理体系,上述各项可由乙方随时变更、改进和进一步的发展。
“本合同”,是指本《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及附件,也包括甲方和乙方以后可能就合同内容达成的补充合同。
“特许标识”或“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企业识别系统(CIS)”,是指与“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及其载体构成的统一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授权证书、店铺招牌、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器皿、餐盘及餐盘垫纸、设备、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及其他宣传品、优惠券、名片、文件、信笺等。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德克士商标,且乙方已取得该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使用权及再授权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本合同的签署并不代表甲方由此获得商标的使用许可。
甲方与乙方应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区域管理公司”,是指为甲方加盟餐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和经营指导,并对乙方履行特许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乙方之关联公司(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应当与区域管理公司签订《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加盟餐厅”,是指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下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分特许”,是指乙方将营业地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甲方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营业地内的下级被特许人。
“营业地”,是指由乙方依照合同条款核准的甲方开设加盟餐厅的住所,该营业地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根据乙方的核准变更后的甲方开设加盟餐厅的住所,乙方对营业地的变更享有完全的决定权。
“月营业额”,指加盟餐厅月营业额,其计算依据为餐厅当月主营业项目收入,包括销售餐厅菜单上的产品、促销玩具赠品的营业收入、预售代金券、产品兑换券(不含促销时免费赠送的产品兑换券)的收入等,加盟餐厅必须将前述每笔营业交易输入餐厅POS系统,营业额的计算以餐厅POS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每笔营业交易额不能显示为零。
甲方须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稽核。
“商业秘密”,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文件、资料、物品、软件(包含软件系统所载之全部资料)及其他任何经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行销计划、客户名录、操作流程、各类手册、表格、系统、各类合同及协议。
“保密人”,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投资人、股东、合作人或合伙人、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属。
“到期日”,是指本合同终止之日,包括按期终止和提前终止。
“期限”,是指合同起始日至到期日的时间段,期限可依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续展。
1.1.2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中提及的条款及附件应指本合同的条款及附件。
1.1.3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应视为该条款的组成部分,亦不应在解释合同内容时加以考虑。
1.2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1.2.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授予甲方“德克士”特许经营权。
1.2.2乙方授权甲方的特许经营权的性质为:
单店特许。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德克士”加盟餐厅,且加盟餐厅仅限一家,并在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营业地设立。
1.2.3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业务的开展成功与否均取决于营业地的市场因素、甲方的经营能力以及对特许经营体系贯彻执行的方式方法等众多客观因素,因此甲方确认乙方并未对甲方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情况作出过任何的承诺及担保责任,甲方不得以经营业绩未达到预计目标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拒付特许权使用费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或请求损害赔偿。
1.2.4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之任何员工不对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做任何承诺,若有承诺,以经加盖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公章的书面方式确认为准,任何没有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公章的书面确认与口头承诺均不具约束力。
1.2.5商标、字号使用许可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商标许可订立附件《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
(b)甲方仅在合同有效的期限和指定的区域内享有商标使用权,甲方在使用乙方商标时有义务维护商标的商誉及品牌形象,若甲方有损害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扣除保证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赔偿责任的权利。
(c)甲方或其加盟餐厅超出本合同有效期、超出商标许可合同所许可使用的范围或在合同提前解除后使用乙方之相关商标的,视为侵权行为,乙方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d)甲方成立的加盟餐厅可以使用“德克士、dicos”字样作为特许标识。
但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及甲方投资设立的任何企业的工商登记的名称中均不得使用任何含有“德克士”、“dicos”或与他们相似、相关的文字、图案,不得以此去申请字号或商号。
甲方若有上述行为的即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伍拾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上述字号做变更或注销的处理,也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
(e)甲方及其加盟餐厅、甲方及其加盟餐厅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投资人、股东、合作人或合伙人、甲方及其加盟餐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属在申请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时,均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及特许标识中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字样、图形及图文组合,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之法律责任。
1.3营业地
1.3.1甲方加盟餐厅营业地位于____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厅名称为:
________餐厅。
1.3.2若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加盟餐厅的营业地尚未确定,则:
(a)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营业地(即找到营业地并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
(b)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确定营业地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3.3若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并未实际获得上述双方认可的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的,则:
(a)甲方应于营业地确定后的三个月内获得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
(b)甲方未能在营业地确定后的三个月内取得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3.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丧失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在一个月内无法恢复,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5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加盟餐厅的营业地,经乙方许可,甲方仅可在乙方指定的区域内变更加盟餐厅的地址。
1.3.6乙方按照本条第1.3.2项、1.3.3项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甲方若已经支付了保证金的,则乙方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费用。
1.3.7乙方按照本条第1.3.4项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为:
甲方每月特许权使用费的平均额(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解除日止)乘以12个月。
1.3.8营业地变更
(a)甲方因加盟餐厅所处地理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更加盟餐厅营业地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b)由于加盟餐厅营业地的变更涉及“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分布等因素,因此对于甲方变更营业地的书面申请,乙方享有完全的决定权。
甲方只有在获得乙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变更营业地。
(c)因营业地变更而发生的租赁合同、营业证照等的更换,均应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d)加盟餐厅因营业地变更而产生的设计费、装修费、设备拆卸、搬运及重新安装调试费由甲方承担。
有关加盟餐厅重新设计、装修事宜详见第4.2条的规定。
(e)本合同之甲乙双方及区域管理公司应就新营业地另行书面确认并就迁址所需费用及其它相关事宜订立补充协议。
(f)甲方须于变更营业地的补充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自行取得该营业地物业之所有权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并完成重新开业的手续,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1.3.7条约定的计算方式追究甲方的违约金。
1.4商圈保护
1.4.1为了避免“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内部的冲突和保障甲方的利益,以甲方加盟餐厅为中心,半径500米(直径1000米)范围内为甲方的商圈保护区域。
乙方在该保护区域内不再授权第三方开设德克士餐厅或以直营店方式开设德克士餐厅。
但下述情况不在此限:
(a)因商圈保护区域内的人口数量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乙方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德克士餐厅的;
(b)该加盟餐厅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
(c)乙方基于上述原因拟增设德克士餐厅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如有意向在该商圈内开设第二家加盟餐厅的,可以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书面申请。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履约情况、运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申请。
(d)第1.3项所述之营业地与本合同签署时中国的行政区划所划定的范围相同;如与该营业地相关的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甲方的营业地仍为本合同签署时中国的行政区划所划定的范围。
1.5专属性条款
1.5.1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将营业地内的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再授予第三方。
1.5.2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及其加盟餐厅承诺,未经乙方同意:
(a)不在营业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设立加盟餐厅;
(b)不转让或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c)不进行分特许;
(d)不在营业地内使用其他商标或标识提供或授权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提供与乙方产生竞争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
1.6期限
1.6.1本合同期限为5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应条款提前终止。
1.6.2如果甲方期望在本合同期满后续约的,应于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少提前6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1.6.3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核准甲方的续约申请。
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另行签署《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续约合同》。
有关特许费用、期限等问题,双方另行协商。
新合同与旧合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
1.7甲方的法律地位
1.7.1甲方以自身名义,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其活动,自负盈亏。
1.7.2甲方及其加盟餐厅不是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代理人、买卖代表、承包人,也不是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雇员或合伙人;甲方及其加盟餐厅无权以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名义(或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关系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使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在任何方面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7.3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应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因甲方及其加盟餐厅违法经营而给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造成任何财产或商誉损失的,或给“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就损失及损害向甲方追偿。
1.8陈述和保证
1.8.1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a)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b)乙方合法拥有特许经营体系,有权授予甲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c)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具备向甲方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d)乙方具备签署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乙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乙方承担的其他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的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
1.8.2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a)甲方有能力获得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营业地的所有权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
(b)具有履行本合同必须的经营资源;
(c)甲方及其加盟餐厅认可乙方通过区域管理公司向其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培训辅导,并承诺接受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培训辅导;
(d)甲方具备签署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他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的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
第二章特许及相关费用
2.1加盟费
2.1.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加盟费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2.1.2加盟费是甲方为获得乙方授权其在营业地使用其特许经营权及经营资源而向乙方支付的一次性入门费用,体现甲方对乙方在加盟时对品牌前期投入的认可。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为由,要求乙方返还或部分返还加盟费。
2.2特许权使用费
2.2.1特许权使用费是甲方在营业地持续使用特许经营权及其他经营资源所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每月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为加盟餐厅月营业额的百分之(大写)。
2.3保证金
2.3.1甲方应向区域管理公司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作为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适当履行,保证金由区域管理公司代为收取和保管。
无论是在合同期间还是合同解除后如发现甲方有任何违约情形,保证金不退还。
并应另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再赔偿损失。
2.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保证金的数额持续保持约定之数额。
若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依约扣除保证金,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补足。
否则,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从甲方已缴纳的原物料等货款中抵扣保证金的差额,并只按照抵扣后的剩余货款发货,或采取不予供货等措施。
2.3.3甲方不得以已支付保证金为由作为对其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的行为的抗辩。
2.3.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如甲方有欠款未付的,可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双方应签署结算清单。
甲方应及时注销加盟餐厅的物业营业地址的相关营业证照,否则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3.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须凭身份证、工商局注销证明、保证金收据、双方签署的结算清单向区域管理公司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区域管理公司审核上述手续、材料齐全后30日内将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给甲方。
2.3.6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欠款的,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偿付。
2.4广告周转金:
自加盟餐厅开业起,甲方委托区域管理公司代购广告和促销,每月应当向区域管理公司提交相当于加盟餐厅月营业额的%作为广告周转金。
具体见附件《委托代购广告及促销协议》。
2.5开店辅导费
2.5.1甲方与区域管理公司签订本合同附件二《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后,区域管理公司将给予甲方开业前店址评估选择的协助、人员招募的指导及教育训练、餐厅装修及设备工程统筹协助及其他开业指导。
为此,甲方应向区域管理公司支付开店辅导费。
有关开店辅导费的标准详见附件二。
2.6管理服务费
2.6.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区域管理公司将履行本合同附件二《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持续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经营指导。
为此,甲方应每月向区域管理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
有关管理服务费的标准详见附件二。
2.7软件使用维护费
2.7.1甲方加盟餐厅使用乙方提供的MIS软件系统、是由乙方投资巨额费用研究开发并经长期实践不断完善。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软件使用费及软件维护费人民币元(大写)整。
具体见附件《软件使用维护协议》。
2.8招牌及设备
2.8.1甲方加盟餐厅的招牌由区域管理公司提供,招牌的所有权属区域管理公司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拥有招牌的使用权并负维修保养及妥善保管的义务。
甲方需与区域管理公司就招牌使用及使用费事宜另行签订附件《德克士加盟餐厅招牌使用协议》。
2.8.2如果甲方加盟餐厅采用租赁的形式向区域管理公司租赁机器设备的,应当另行与区域管理公司签署《设备租赁合同》,并且每月向区域管理公司支付设备使用费。
2.8.3如果甲方加盟餐厅采用出资购买机器设备的,应委托区域管理公司采购,双方应当签署《设备委托采购合同》,甲方应按约支付购买设备款。
2.9装修及设计费
2.9.1甲方加盟餐厅之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由区域管理公司指定的专业设计厂商提供,甲方加盟餐厅的设计费、装修工程费由甲方向指定的设计厂商及指定的装修工程相关厂商支付,实际履约过程中,可由区域管理公司先为向甲方代收。
有关设计费、装修工程费的标准详见本合同第4.2条的约定。
2.10付款时间及支付方式
2.10.1上述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由乙方收取。
实际履约过程中,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由乙方委托区域管理公司代为向甲方收取。
2.10.2上述开店辅导费、保证金、管理服务费、招牌及设备使用费由区域管理公司收取。
2.10.3上述设计费,最终由乙方选定的设计厂商、广告公司收取。
实际履约过程中,可由区域管理公司先为向甲方收取。
2.10.4特许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a)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电汇或汇票方式(不使用现金方式支付)将加盟费、保证金、开店辅导费、设计费一并支付给区域管理公司。
(b)区域管理公司将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发送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招牌及设备使用费的缴款通知书,甲方应于每月10日(含)前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电汇或汇票的方式支付上述费用。
甲方如对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数额有异议,则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三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
2.10.5如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签署了《加盟意向协议书》且甲方依此已经向乙方支付过加盟意向金的,则甲方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可扣除相当于已支付的加盟意向金的金额。
2.10.6若甲方未按时缴纳加盟费、保证金、开店辅导费、设计费,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10.7如甲方迟延履行每月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招牌及设备使用费等费用的缴款义务,则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甲方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二,违约金累计计算直至甲方缴清应付费用。
第三章加盟餐厅的设立与开业
3.1设立加盟餐厅的形式
3.1.1甲方设立加盟餐厅的几种情况:
(a)甲方本身是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自行或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运营加盟餐厅。
(b)甲方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可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方式设立并运营加盟餐厅。
(c)甲方和餐厅营业执照的登记人必须保持一致。
3.1.2除3.1.1条规定的餐厅形式外,甲方以第三人名义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另行设立加盟餐厅的(或甲方让其主要股东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立加盟餐厅的),必须在加盟餐厅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由该第三人或该经济组织向乙方出具经盖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关键股东承诺书》,承诺该第三人或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完全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出具本承诺书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每天人民币贰佰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乙方依此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违约金,甲方若已经支付了保证金的,则乙方可以在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违约金。
保证金余额的退还依据2.3条的约定。
3.1.3除以甲方名义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甲方分支机构的形式经营加盟餐厅之外,甲方以第三人名义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另行设立加盟餐厅的,如因该经济组织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等原因终止营业或其他原因导致餐厅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欠付乙方的本合同项下的各类款项继续承担责任。
3.1.4甲方或加盟餐厅的登记事项发生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本、变更企业性质,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
3.2加盟餐厅开业时间与条件
3.2.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负责自行办理开业具备的相关手续及证照、招募人员等事项为开业做准备。
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完成加盟餐厅的设立和开业,超过上述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迟延履约责任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承担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
甲方已经支付的加盟金不退还。
3.2.2加盟餐厅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a)加盟餐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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