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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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考试范围
i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思考题
第2章诉与诉权
1.简述诉的含义。
(1)原告针对被告提出
(2)向法院提出
(3)是一种请求
(4)救济的手段
(5)原告必须享有诉权
(6)纠纷是诉的前提
(7)诉是审判的前提
(8)诉是载体(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纠纷并如何解决纠纷方案的载体)
2.诉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1)主体:
当事人(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
(2)客体: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3)案件事实:
存在事实,纠纷事实
3.诉的类型有哪些?
(1)分类标准:
诉讼请求
(2)类别: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称为给付之诉
确认一个法律关系存在的诉称为确认之诉
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诉称为形成之诉
4.简述反诉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时间的限定性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不依赖于本诉请求的存在而存在
5.简述反诉的要件。
(1)主体要件:
反诉必须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实践要件:
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3)牵连性要件: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4)本诉与反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5)管辖要合法,必须在本诉的法院反诉
6.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行使诉权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
(2)诉权是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完成的
(3)行使诉讼权利有助于行使诉权目的的实现
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诉权的法律依据是宪法,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
(2)权利主体不同:
诉权是由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法院、当事人、证人等
(3)义务主体不同:
诉权是法院,诉讼权利是法院、当事人、证人等
(4)行使次数不同:
诉权一次
(5)存在的时空不同:
诉权在诉讼权利之前行使
(6)内涵不同:
诉权既有实体内涵又有程序内涵,诉讼权利只有程序内涵
7.名词解释
诉:
指特定的原告针对特定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确认之诉:
确认一个法律关系存在的诉
形成之诉:
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诉
反诉:
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的,旨在反驳/抵消/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诉。
诉权:
在宪法中规定,国民所享有得国家给予诉讼保护的权利
第3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分别有哪些内容?
平等原则:
(1)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手段和机会平等
(3)法院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4)适用法律双方平等
处分原则:
(1)处分权是受限制的
(2)处分的内容,既包括实体的权利,也包括程序的权利
(3)处分是引起权利变动的行为
辩论原则:
(1)双方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2)可以自己陈述自己的意见
(3)可以反驳对方的意见
审判制度有哪些内容
第4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1.什么是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阴私和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然应当公开宣告。
2、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3、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得参加对本案的审理。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4、合议制度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5、两审终审制度
这是我国案件的审级制度,它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经过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摘自XX,不知是否对题)
2、什么是合议制度?
各审级的合议庭如何组成?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是什么?
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
含义: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
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
内容:
(1)审判主体公开,即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参与决定案件结果的人员及其记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2)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
(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
(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
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③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3.审判制度有哪些内容(不知是不是公开审判制度内容,见p76)
第5章主管与管辖
1.什么是管辖?
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管辖:
法院内部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原则
(1)便于法院审判权的运行
(2)便于当事人的诉讼
(3)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4)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2.什么是级别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级别管辖:
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范围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如何?
该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形?
一般地域管辖:
纠纷主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联性由此确定的管辖
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
例外:
例外情形:
《民诉》T23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具体有哪些情形?
特殊地域管辖:
以案件事实或标的物与法院之间关联性确定的管辖
具体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XX)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什么是协议管辖?
什么是共同管辖?
协议管辖:
纠纷双方通过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怎样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7.什么是专属管辖?
如何适用?
专属管辖:
如果某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适用:
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继承纠纷。
8.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有何异同?
(觉得比较重要,范围没有)
(1)移交客体不同:
前者移交的是案件;后者移交的是管辖权
(2)受移送的法院级别不同:
只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能在上下级之间,还能在同级法院之间
(3)设立制度目的不同:
对法定管辖进行微调;纠错
9.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觉得比较重要,范围没有)
(1)异议权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期限:
法定期限内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5)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6章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实体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什么是诉讼担当?
指非争讼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以当事人的身份代替争讼的实体权力关系主体进行争议,但实体权利义务仍归属于争讼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其意义在于,通过诉讼权利的授权,使本来不适格的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3.试诉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
(见p129)
4.什么是当事人适格?
试述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对于特定的诉讼,能够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基础:
纠纷管理权。
5.试述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觉得比较重要,范围没有)
(1)当事人没有死亡或消灭的,权利义务转移。
(2)当事人死亡或消灭的:
由继承人或财产管理人接着诉讼;法人消灭,由清算组织或法人合并后的新法人、法人分立后的几个共同法人接着诉讼,
6.什么是共同诉讼?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
什么是普通共同诉讼?
原告与被告双方或任何一方有2人或2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
必要: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普遍: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7.试析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同一种类
同一标的
诉的特征
可分之诉
不可分之诉
诉讼请求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
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决定权
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审理和裁判方式
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也须分别判决
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内部关系
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8.什么是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为了自己的利益,加入到开始的诉讼中的人称为诉讼第三人。
有:
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
与诉讼结果又利害关系的人。
第7章民事诉讼证据论与民事诉讼证明论
1.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明?
诉讼证明有何特征?
当事人与法院依据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活动。
特征:
(1)主体是当事人和法院;
(2)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3)他向性证明;(4)历史性证明;(5)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
2.什么是本证、反证、原始证据、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本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依据。
反证:
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依据。
原始证据:
指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
派生证据:
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简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的原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真实可靠;
(2)每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和事实也必须是协调一致的,没有矛盾。
(3)所以间接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得出唯一的结论。
4.熟悉证据的法定分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
5.什么是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具体范围如何?
也称待证事实,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要件:
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本案具有法律意义;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着争议。
分类:
实体事实;程序法律事实;中间事实;外国法律。
6.不要证事实有哪些?
《证据规定》第九条
7.什么是证明责任?
什么是真伪不明?
什么是举证不能?
证明责任:
待证事实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当诉讼终结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真伪不明:
举证不能:
8.试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别原则)
一般原则:
原告主张权利,就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特别原则:
《证据规定》第4、5、6条。
9.什么是证据保全、举证时限、证据交换?
证据保全:
保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提前把证据的内容固定下来。
举证时限: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证据交换:
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已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第8章诉讼保障制度
1.期间应如何计算
(笔记和法条)
2.期间的耽误应如何处理
后果:
诉讼活动权利丧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送达的概念。
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4.什么是财产保全?
试析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财产性给付判决而对被告的责任财产或特定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条件:
(1)保全的可能性,是财产性给付;
(2)保全的必要性,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诉讼结果无法实现。
5.什么是先予执行?
试析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先于执行:
在法院终审裁判做出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依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被告给付原告一定的财产或者立即实施某项行为或停止实施某项行为并立即执行的强制性措施。
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必要性或先于执行的紧迫性;
(3)被告必须有履行能力;
(4)依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法院不能以其职权作出先于执行的裁定;
(5)在诉讼中才可以申请。
6.什么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具体有哪些措施?
所谓民事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于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
具体:
拘传;拘留和罚款;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7.试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构成:
(1)行为主体
(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行为主观上的故意
(4)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种类:
拒不到场行为;一般妨害执行行为;不协助执行行为;非法索债行为。
8.诉讼费用有哪几种?
应如何征收?
种类: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
征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9.分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是什么
10.一个争议价额为2000万元的财产案件,其受理费是多少?
(这个自己计算吧)
第9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1.简述起诉的概念、条件
答:
概念: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民诉》T110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按撤诉处理的类型有哪些
答:
《民诉》T129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船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4.简述缺席判决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答:
概念:
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适用情形:
《民诉》T129—T131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简述诉讼中止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答:
概念: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适用情形:
《民诉》T136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该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6.简述诉讼终止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答:
概念:
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适用情形:
《民诉》T129—T131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7.简述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范围上没有,也很重要吧)
答:
《民诉》T138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8.简述裁定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答:
概念:
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或实质问题所作出的具有诉讼法的约束力的判定。
适用范围:
《民诉》T140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
(一)、
(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9.简述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范围上没有,也很重要吧)
答:
1.处理的问题不同:
判决处理的是实体问题;裁定处理的是程序问题;
2.对程序的要求不同:
判决是开庭审理,言词辩论、程序保障;裁定无需开庭审理,仅需申请;
3.适用阶段不同:
判决是在审判最后阶段适用;裁定在审判、执行阶段均可适用;
4.作出时间不同:
判决在案件审理时段作出;裁定在任何时间都可作出;
5.使用方式不同:
一个案件只能作一个判决;一个案件可作多个裁定;
6.变更或撤销方式不同:
判决是对上诉或再审程序进行变更;法院可自行变更或撤销裁定。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及适用范围(嘿嘿,自己找找找吧。
)
第十一章
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何在?
(范围上没有,也很重要吧)
答:
1.联系:
(1)一审是二审的前提和基础,二审是一审的延续和发展;
(2)二者共同构成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3)二审终审制提现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是当事人的起诉权;二审是当事人的上诉权;
(2)审级不同:
一审是初审程序,所有法院均适用;二审是终审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适用;
(3)任务不同:
一审是定纷止争;二审不仅是定纷止争,还有监督、纠错;
(4)具体程序不同:
①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时可以一人审理,可以有陪审员;二审时不能一人审理,没有陪审员;
②审理形式不同: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③审理期限不同:
一审是6个月:
二审是3个月;
(5)效力不同:
一审不必然生效;二审必然生效。
2.提起上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当事人适格
(1)一般情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一审中的原告与被告;
(2)无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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