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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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适用范围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
(2)经营者擅自扩大营业项目;
(3)经营者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
(4)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的。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1)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下的、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中:
营业时间小于10日者,处2000元罚款;
营业时间10日-1个月者,处3000元罚款;
营业时间1个月-2个月者,处4000元罚款;
营业时间2个月-3个月者,处5000元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的;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3、以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
有一项的,处以10000元罚款;
有两项的,处以20000元罚款;
有三项的,处以30000元罚款;
(3)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执法科室领导同意后报请所长合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上述条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罚款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1)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上述条款一项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上述条款两项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3)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一项不合格的,罚款3000元;两项不合格,罚款3000元;依次类推,但最多不得超过20000元;
(4)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执法科室领导同意后报请所长合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适用范围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4)未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5)未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的;
(6)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审手续的。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上述条款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1)违反上述条款一项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两项者,罚款2000元;依次类推,但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
(2)有拒绝监督行为者,轻微者,罚款10000元;严重者,罚款20000元;较严重者,罚款30000元;特别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执法科室领导同意后报请所长合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适用范围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为顾客服务的;
(2)到期后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3)从业人员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上述条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1)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为顾客服务的:
每发现1人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为顾客服务的,罚款500元,累计处罚,但不得超过5000元;
(2)第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每发现1人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为顾客服务的,罚款1000元,累计处罚,但不得超过15000元;
(3)第二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每发现1人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为顾客服务的,罚款5000元,累计处罚,但不得超过15000元
执法科室领导同意后报请所长合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罚款5000元;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罚款10000元;
(3)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罚款20000元;
(4)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5)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科室领导同意后报请所长合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适用范围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供水单位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的。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1)责令限期改进;
(2)并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时间在1周以内,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罚款;
生产时间在1周-1个月,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生产时间在1个月-5个月,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生产时间在5个月以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同意后报请所长合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1)责令限期改进;
(2)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时间在1周以内,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罚款;
生产时间在1周-1个月,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生产时间在1个月-5个月,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生产时间在5个月以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同意后报请所长合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的。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
(1)责令限期改进;
(2)并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时间在1周以内,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罚款;
生产时间在1周-1个月,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生产时间在1个月-5个月,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生产时间在5个月以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同意后报请所长合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适用范围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9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未未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即上岗工作的;
(2)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上岗工作的;
(3)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患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的;
(4)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即上岗工作的。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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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仁满族自治县 卫生 计划生育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实施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