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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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管理办法
安徽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监督评审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获证检测机构,是指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质监局,下同)审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所有检测机构。
第三条省质监局负责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的组织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下同)及省质监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按照省局年度计划及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评审,以其获证日期起算,分别在其获证后第18个月、36个月进行。
第五条省质监局每年下发应进行监督评审的获证检测机构名录。
各市质监局及指定技术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上报季度评审计划及上季度评审材料。
第六条监督评审组由各市质监局及指定技术机构指派持证评审员组成。
评审组长需由有3次以上现场评审经历人员担任,评审组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其中应至少包含1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评审员),对授权项目/参数品种单一、数量较少的检测机构,评审组可以由2人组成。
必要时可另外聘请技术专家。
评审组及观察员名单应按上述第五条规定上报,以批复为准。
第七条监督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长应于现场评审前10个工作日将现场评审计划报送相应市质监局或指定技术机构审查。
计划中应明确需进行现场试验的项目/参数及试验安排。
第八条现场评审计划由相关市质监局或指定技术机构于现场评审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评审机构。
并可根据被评审机构书面申请,组织评审组长进行1次预访。
第九条监督评审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有关条款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上次评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二)通过审查实验室质量活动记录(如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对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进行评价;
(三)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
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应当取消,或对其增加限制条件;
(四)重点选择能够体现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部分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和现场考核试验。
现场考核项目一般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通过项目/参数的50%,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数量不低于现场考核项目的10%;
(五)检测机构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者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
(六)抽查原始记录、检测的报告,检查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检测、检验项目。
第一十条监督评审的现场评审程序按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国认实[2002]42号)规定的现场评审程序进行。
第一十一条监督评审结束,应填写监督评审报告。
监督评审报告见附件。
第一十二条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存在一般性问题,由其所在地市质监局或指定技术机构督促检测机构在15日内进行整改。
一般性问题系指检测机构存在不影响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出具公正、准确检测数据的问题。
第一十三条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存在无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或不具备标准规定的环境等必要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市质监局根据评审组意见作出撤消/暂停项目/参数授权的建议,报省质监局批准后执行。
指定技术机构直接将存在问题情况报省质监局。
第一十四条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存在下列严重问题,由其所在地市质监局根据评审组意见作出撤消/暂停检测机构授权建议,报省质监局批准后执行。
指定技术机构直接将存在问题情况报省质监局。
(一)超授权项目/参数范围对外出具检测报告并使用授权标志(CMA/CAL);
(二)编造项目/参数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行为不公正,造成用户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无故拒绝监督评审;
(五)上次评审迄今未开展内审及管理评审。
第十五条作出撤消/暂停项目/参数授权建议的市质监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审机构,并收回其授权证书附表,交回省质监局重新制发。
第十六条作出撤消/暂停检测机构授权建议的市质监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审机构,要求其停止使用授权标志,并收回其授权证书及附表交回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被撤消/暂停项目/参数或机构授权的获证检测机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监督评审报告
机构名称:
评审机构名称:
评审日期: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1.概况
1.1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1.2影响体系运行的重大变化情况
场所变更□质量□技术□负责人调整
机构法律地位变化□其他□:
1.3监督评审类型
1.3.1□计量认证
1.3.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
1.3.3□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1.4批准证书情况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截止日:
2.评审结论
□通过□整改通过□不通过
3.需暂停或撤消的项目/参数情况:
4、评审组意见:
评审组长签名:
日期:
注:
评审组意见应包括:
①评审时间、评审组人数;②对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和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③对监督评审的要素进行综述;有无擅自扩大检验范围现象;④明确整改问题的意见。
5、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评审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是
否
不适用
无此项
备注
1
组织和管理
实验室组织和运作方式是否能保证实验室的设施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
实验室是否能不受外界干预,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实验室是否配备了与其工作数量和质量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是否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实验室是否有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计划
2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质量文件是否提供给实验室所有人员使用,实验室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是否纳入质量手册,实验室所有人员是否理解并贯彻执行
实验室是否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
管理者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管理评审
在审核和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纠正措施是否在议定的时间内完成,
除定期审核外,实验室是否还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来验证其检验结果的质量及可信度
3
人员
实验室检验人员在转岗、新增检验项目时,是否得到及时培训,是否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实验室人员变动调整是否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
4
设施和环境
设施和环境是否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5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是否完善,档案是否健全
6
量值溯源和校准
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周期检定,
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工作是否由能提供对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机构进行
7
检验方法
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时,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
是否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8
检验样品的处置
实验室建立的拟检验样品的识别系统是否正常有效
实验室在接收、保存、处置检验样品时是否严格按质量程序文件执行
9
记录
所有的记录是否归档并保存适当的期限
记录的更改是否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10
证书和报告
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检验证书或报告出具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1
检验的分包
实验室是否对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进行能力和符合《评审准则》要求的详细调查,确保满足能力要求
6、
检验项目标准变更确认表
序
号
原认证项目
名称
已批准的标准名称及
代号(含年号)
变更后的标准名称及代号(含年号)
变更后认证项目名称
说明标准变更原因(内容或技术指标)及发布时间
评审组
确认意见
日期
7、
现场比对试验项目汇总表
第页共页
试验项目/样品名称
试验依据的标准代号
试验主要的仪器设备名称
试验人员
姓名
备注
注:
若现场试验项目涉及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或盲样测试须在备注中表明
8、
现场试验评价表
第页共页
现场试验(比对)结果综述及评价:
评审员/技术专家签名:
9、
评审组人员签字及联系方式
姓名
单位名称
职称/
职务
评审员
证号
评审内容
联系方式
10、
整改完成记录、评审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
需整改章条号
完成整改情况
评审组长对整改完成情况的确认意见:
评审组长签字:
日期:
监督评审组织单位意见:
(公章)
日期:
11、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评审计划
被评审机构
名称
评审日期
评审地点
评审工作日安排
日期
时间
工作内容
评审组分工
评审组长:
日期:
12、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评审首次/末次会议签到表
被评审机构
名称
会议名称
□首次会议□末次会议
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
评审组长
法人或授权代表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评审组成员
被评审单位主要成员名单
评审职位
签名
签名
职务
评审组长
评审员
技术专家
评审观察员
列席人员
工作单位及部门
职务或技术职称
13、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评审抽查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记录表
序号
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
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抽查情况评价
编号
发现缺陷或错误内容摘要
编号
发现缺陷或错误内容摘要
现场抽查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共份
符合要求份
有缺陷的份
□有□无擅自扩大检验
项目(参数)项
抽查人签名
日期:
被评审机构签名
日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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