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招商和经营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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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商和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顾问、招商及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项目(以下简称委托项目)进行前期商业规划和业态定位、招商招租、物业管理及商业经营管理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及其它应由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乙方负责在委托项目所在地自行注册开办商业物业公司,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核名、办理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等),以便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1.2委托项目分为三个标的:
标的一为甲方购物中心(含商铺、写字楼、商业街等)的商业规划和业态定位、招商招租、商业经营管理与物业管理,标的二为甲方普通住宅(及其底商)的物业管理,标的三为甲方别墅(含多层洋房、企业公馆、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
1.3标的一: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用于商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用于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4标的二: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共计套住宅。
底商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用于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标的二中委托招商范围为:
;委托招商面积为平方米。
1.5标的三: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共计套别墅,用于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6上述委托标的中,用于商业部分的物业包括甲方自持型物业和销售型物业:
1.6.1标的一中自持型物业的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销售型物业的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小业主购买后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委托经营管理的年限为年)。
1.6.2标的二中用于商业部分,自持型物业的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销售型物业的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小业主购买后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委托经营管理的年限为年)。
1.7上述三个标的的建筑面积按规划设计面积暂估,最终以国家测绘部门实测数据为准。
以上范围和面积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怠于通知,而影响乙方委托服务工作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起止期限
2.1自本协议签订后至所有委托标的整体开业(或交房)后十年,预计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标的整体开业按三个标的中最后一个标的开业(或交房)的日期计算。
2.2委托项目中标的一开业时间点以购物中心内二个或二个以上主力店开业(或购物中心开业商铺的建筑面积达到整个购物中心建筑面积50%以上)为起算点,开业时间预计为年月日。
2.3委托项目中标的二交房时间点以项目综合验收后正式交房入伙日期为起算点,预计为年月日。
2.4委托项目中标的三交房时间点以项目综合验收后正式交房入伙日期为起算点,预计为年月日。
2.5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委员会意志主张)而需提前终止委托事项的,乙方应当予以同意。
乙方应自本协议终止日起将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文档资料,物业管理印章等事项)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或个人,并与甲方结清所有财务帐目。
甲乙双方应将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应收欠款、持续性收费或其它收益在终止日前合并至统一账目中结算。
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遣散费用、雇佣相关人员处理遗留问题的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3乙方工作内容
3.1开发顾问
甲方委托乙方担当委托项目开发顾问,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从商业招商、商业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的角度参与产品定位、规划设计以及开展物业管理准备工作。
3.2招商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委托项目的整体招商工作,包括制订招商政策并根据甲方同意的招商政策进行招商。
乙方负责委托项目招商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工作,完成与目标商户的谈判和签约。
3.3经营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委托项目开业后的日常经营管理,保证委托项目的商业正常营运;负责代理甲方收取租金,并要求商户将租金及相应款项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
3.4物业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为委托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以保障委托项目物业管理正常运作。
3.5策划推广
3.5.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委托项目前期招商阶段和开业后经营阶段的策划推广工作。
乙方制订的招商策划推广方案须书面报告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乙方进行的策划推广须与甲方整体营销推广策略和主题互相协调,并将推广费用控制在双方约定的限额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策划推广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之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3.5.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委托项目前期招商阶段推广费用限额为元/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委托项目经营管理推广费用限额为元/年;超出约定限额的推广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委托费用
4.1标的一费用
4.1.1前期费用
标的一前期费用是指乙方自委托项目开业前24个月参与甲方项目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包括开发顾问费用、招商阶段的策划费用、招商和经营管理前期补助费用,按委托项目购物中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25元计算,本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元;商业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计算,本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元;商业建筑内的地下停车场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计算,本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元。
非乙方原因导致委托项目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日期交付工程或开业的,且未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每延迟一个月,甲方按商业建筑面积人民币3元/m2补贴给乙方(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但不足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计算)。
支付方式:
参见第4.4条约定。
4.1.2招商代理费用
甲方支付乙方招商代理费用按成功招商商铺的月租金(“月租金”为商铺正常租金支付年度,按合同全年租金计算的平均月租金,不包括免租期)乘以招商难度系数计算,成功招商以甲方与商户签署租赁合同且甲方已收到足额履约保证金为准。
招商难度系数为100%~200%,甲乙双方商定本项目商业招商难度系数为。
支付方式:
甲方从乙方开始招商的次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招商代理费用,并预留10%在半年绩效考核后发放。
每年7月和次年1月结算上半年招商代理费用的绩效部分。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招商成交的规律,以乙方提供经甲方同意的招商进度表为绩效考核依据。
每月预留的作为绩效考核10%的招商代理费用考核标准为:
完成半年招商目标90%或以上,全额支付半年预留的招商代理费用。
完成半年招商目标70%(含)~90%,支付半年预留的招商代理费用的50%,完成半年招商目标50%(含)~70%,支付半年预留的招商代理费用的30%。
完成半年招商目标的50%以下,不支付半年预留的招商代理费用。
4.1.3租金管理费
按每季度乙方代甲方向商户收取租金的3%计算。
甲方实际支付租金管理费与乙方租金收取率挂钩。
乙方按照下表时间节点完成租金收取率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租金管理费;乙方租金收取率未达到下表要求的,甲方有权拒付当月的租金管理费。
时间节点
租金收取率
主力店/次主力店
(实用面积≥700平方米)
小店铺
(实用面积<700平方米)
开业后第一年
80%
60%
开业后第二年
90%
80%
开业后第三年或以上
100%
90%
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每个季度实际收取的租金总额,按比例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个季度的租金管理费。
委托项目未开业前,乙方代甲方收取的租金,同样按本条约定计算租金管理费。
4.1.4多种经营收入
在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除租金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之外,乙方自行开发多种经营(如短期场地出租,广告位出租等),并直接收取多种经营的收益。
4.1.5物业管理费
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委托项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对大主力店(如百货、超市)等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委托项目中尚未出售产权的物业且未租赁的,自项目开业后一年内,由甲方向乙方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如一年内该物业出售或出租的,则由新购业主或租户向乙方直接支付物业管理费;项目开业一年后该物业仍空置或未售出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
4.1.6停车场收费
委托项目开业后前五年停车场收费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五年以后根据委托项目的经营情况,甲乙双方再行协商确定。
4.2标的二费用
4.2.1前期费用
标的二前期费用是指乙方自委托项目交房入伙前5个月参与委托项目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按标的二建筑面积(含停车场)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计算,本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元。
底商及商业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计算,本项费用合计为人民
币元;
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日期交房,且未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每延迟一个月,甲方按建筑面积人民币3元/m2补贴给乙方(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但不足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计算)。
4.2.2物业管理费用
委托项目交房入伙后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委托项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核准,本项费用由乙方收取及支配。
标的二销售型物业中,底商及商业街中尚未出售产权的物业且未租赁的,自项目开业后一年内,由甲方向乙方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如一年内该物业出售或出租的,则由新购业主或租户向乙方直接支付物业管理费;项目开业一年后该物业仍空置或未售出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
4.2.3停车场收费
委托项目交房入伙后前五年停车场收费的收入归乙方,五年以后根据委托项目的经营情况,由甲乙双方再行协商确定。
4.3标的三费用
4.3.1前期费用
标的三前期费用是指乙方自委托项目交房入伙前5个月参与甲方项目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按标的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计算,本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元;其中停车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计算,本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元。
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日期交房,且未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每延迟一个月,甲方需按建筑面积人民币3元/m2补贴给乙方(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但不足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计算)。
4.3.2物业管理费用
委托项目交房入伙后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委托项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核准,本项费用由乙方收取及支配。
4.3.3停车场收费
委托项目入伙后前五年停车场收费的收入归乙方,五年以后根据委托项目的经营情况甲乙双方再协商确定。
4.4费用支付
除双方特别约定外,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标的的前期费用:
付款时间节点
标的一
标的二和标的三
合同签订时
5%
5%
开业前18、12、6、5、4个月各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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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 招商 经营管理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