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投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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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投资管理制度1
投资管理制度
22.1.1为加强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2.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以下所称“公司”,如无特殊说明,均指集团公司;“董事长”指集团公司董事长;所涉及部门指集团直属部门)。
22.1.3本制度所指投资特指对外投资(对内投资管理制度将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
22.1.3.1对外投资是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2.1.3.2对内投资是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22.1.4投资目的
22.1.4.1充分有效地利用公司有形及无形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2.1.4.2通过对外投资,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多元经营战略目标。
22.1.5投资原则
22.1.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2.1.5.2符合集团的发展战略。
22.2对外投资
22.2.1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22.2.1.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2.2.1.2长期投资包括:
22.2.1.2.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2.2.1.2.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22.2.1.2.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22.2.2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22.2.2.1公司财务中心应协助投资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2.2.2.2投资部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22.2.2.3公司资本运营副总、财务总监和董事长依照各自的职权依次审批(核)该项投资计划。
22.2.3公司财务中心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22.2.4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22.2.5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22.2.6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中心和投资部负责组织实施。
22.2.6.1财务中心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时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22.2.6.1.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
22.2.6.1.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22.2.6.1.3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22.2.6.2财务中心负责人要定期对《有价证券盘点表》进行抽样核对,以复核盘点表。
22.2.6.3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须由公司财务总监参加监盘。
22.2.7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
销表。
22.2.8公司财务中心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22.2.9对公司短期投资的处置应由资本运营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22.2.10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22.2.10.1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2.2.10.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22.2.11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22.2.11.1财务中心协同投资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2.2.11.2投资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22.2.11.3投资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中心和董事长;
22.2.11.4财务中心协同投资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22.2.11.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22.2.12对外投资权限
22.2.12.1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均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及分管副总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22.2.12.2原则上,集团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两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重大项目视实际情况而定。
22.2.13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
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2.2.14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22.2.14.1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22.2.14.2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22.2.14.3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22.2.15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
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22.2.15.1投资目的;
22.2.15.2投资项目的名称;
22.2.15.5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22.2.15.6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22.2.15.7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22.2.15.8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22.2.15.9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22.2.16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22.2.16.1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制度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22.2.16.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22.2.16.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22.2.16.4本国驻外使馆及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22.2.16.5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2.17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董事长批准后,投资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22.2.17.1.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
义;
22.2.17.1.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2.2.17.2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22.2.17.2.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2.2.17.2.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22.2.17.2.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营销渠道;
22.2.17.2.3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22.2.17.3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22.2.17.3.1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2.2.17.3.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22.2.17.3.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22.2.17.3.4现金流量计划。
22.2.17.4项目的财务分析
22.2.17.4.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
出;
22.2.17.4.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
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
析。
22.2.18财务中心和投资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董事长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22.2.18.1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2.2.18.2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22.2.18.3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2.2.18.4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配置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2.2.18.5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22.2.18.6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22.2.18.7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22.2.18.8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22.2.18.9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22.2.18.10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22.2.18.13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22.2.18.14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22.2.19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22.2.20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22.2.20.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2.2.20.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2.2.20.3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22.2.20.4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22.2.20.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22.2.20.6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22.2.20.7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22.2.21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22.2.21.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22.2.21.1.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2.2.21.1.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22.2.21.1.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22.2.21.1.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资:
22.2.21.2.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2.2.21.2.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22.2.21.2.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22.2.21.2.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22.2.21.3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集团财务中心会同投资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董事长批准。
22.2.21.4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22.3投资管理机构
22.3.1公司投资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结束后的评价工作。
22.3.2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投资效益评价、资金筹措、办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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